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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李某被宣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9-04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2年8月31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就杨某、李某等23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一案进行了宣判。


  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树昌、朱勇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李某涉嫌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两罪被依法宣判无罪,李某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缓期两年执行,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1年8月5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等23名被告人在2009年10月期间,因经营采石场期间被附近村民拦路,影响采石场生意,由被告人高某、李某等十人共同商议并出资雇佣被告人杨某为其恐吓、驱赶拦路百姓。后被告人杨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等多人,两次对拦路的村民进行追赶、推攘、辱骂、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此外,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杨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京都律所曹树昌、朱勇辉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委托,为李某涉嫌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辩护。针对故意伤害案的重伤问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并陈述理由,永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结果为重伤不成立,仅构成轻伤。据此,辩护人对故意伤害案作了无罪辩护,认为轻伤应吸收在寻衅滋事案中,不应按数罪处理。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经实地走访,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找证人调查取证,获得多份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对于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则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从轻辩护。法院受理该案后历经一年余,终于作出如上判决,其中对被告人李某的判决中,采纳了曹树昌、朱勇辉律师的诸多意见,案件最终获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