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市公安局于2012年4月23日,在中朝边境抓获了携带834.13克冰毒,非法越境至中国境内的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公民刘某,一同被抓捕的还有开越野车去中朝边境接刘某的廉某,和向廉某提供车辆的孙某。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于2012年7月25日已送至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又分别于同年8月23日、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2013年1月4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意见为,刘某、廉某、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冰毒834.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因为涉及国家安全)。相愫晶律师作为孙某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孙某,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为孙某做了指控证据明显不足,且案件事实存疑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历时一天的审理,检察院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撤回案卷,退至公安机关就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和补充侦查。此后,在诉讼过程中,市检察院终因指控孙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裁定做出了“准予吉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的《刑事裁定书》。该裁定5日后发生法律效力后,即2013年6月4日,在看守所被羁押了整整405天的孙某被取保出来,已与家人团聚。
作为已经具有20余年执业经验的相愫晶律师指出,针对公诉机关进行指控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能够成功,并且得到司法机关认可的案件并不多见。
相愫晶律师生活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