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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成功辩护“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26来源:新京报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这起受贿案件,因控方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取得了从轻处罚的效果。
        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是一家医院的院长,任职期间曾收受本院职工和医药公司人员贿赂。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为12.6万元(建议量刑10-12年),周某曾经全部供认,但是庭审中只承认收受7.6万元,并指出12.6万元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威胁、引诱的说法并无证据,但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未能全程录音、录像。据此,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所以应当予以排除。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受贿数额为7.6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书》是这样论述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共收受王某人民币8万元中的4万元、收受佟某现金及购物卡人民币1万元,因被告人周某不予认可并且口供不一致,行贿人不予出庭质证,侦查笔录存在瑕疵,证据不足,故对其这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张雁峰律师表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宪法》和原《刑事诉讼法》早有规定,2010年5月30日 高法、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作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判决却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