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系北京某重工集团行政部领导,2013年5月被告人赵某因与集团下属子公司的上访员工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将员工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并被提起公诉,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被告人赵某遂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岐龙律师为其辩护。赵岐龙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与被告人沟通,发现本案有正当防卫、投案自首等情节公诉机关没有认定,遂调查取证,并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建议法官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法官原已准备按照简易认罪程序审理该案,并做好判处的缓刑的准备,帮教社区已经联系好)。
普通程序的庭审中,赵岐龙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被害人搂其脖子的情况下,出于本能的应激反映将被害人顺势推倒在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提交了被告人具有投案情节的证人证言。
丰台区法院虽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观点,但是采纳了辩护律师提交的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证人证言,并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其他酌定从轻情节,最后,对被告人赵某定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定罪免处的判决对于被告人今后劳动关系的保留、在读研究生学籍的保留,以及未来高企高管的任职具有重大影响,被告人对京都律师的周密筹划、调查取证、精彩辩护非常欣赏与赞同,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