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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王丹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非是对派遣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5-03-27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杨召奎

  派遣工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存在争议。去年3月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派遣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例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使用的派遣工马某已经与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非是对派遣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该案判决在北京地区是一个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