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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王春军律师接受CCTV2《经济与法》采访
发布时间:2015-12-16

2015年12月10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与法》栏目,报道了一起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请不要再打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春军律师作为该栏目的专家法律顾问,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专业法律分析及点评。

      节目链接:
http://jingji.cntv.cn/2015/12/10/VIDE1449753230240464.shtml

     2012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律师从如下两个方面,点评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界限

     本案应该对故意伤害罪以及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案情具体进行分析。虐待罪是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的形式,比如打骂、捆绑、冻饿、凌辱以及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从而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但是这种人身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这种情况叫作虐待罪。如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明知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而且客观上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情况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收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对虐待罪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原来全部的虐待罪案件,均属于自诉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现在修改成了如果说被害人没有能力完成诉讼或者是报案的,可以排除“告诉才处理”,由其他机关进行诉讼、控告
     第二,扩大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对未成年人、有病的人、残疾人及其老年人进行有看护和监护义务的人,对其进行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如果说虐待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要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不赡养父母,甚至虐待老人和孩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在民事上、行政上、和刑法上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虐待罪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就是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