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至22日,由德国联邦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合作举办的“中德律师交流”活动在北京举办。代表团成员包括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栾少湖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律师和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旭涛律师等中方代表,以及安妮卡?迪斯纳博士、克里夫?格茨维勒博士和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国际法律合作处处长安妮•齐默曼女士等德方代表,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张学兵副会长、冯秀梅副秘书长和国际部主任蓝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也派出了驻华首席代表翱鸽、韦博博士和田恒妍女士参与了活动。
(交流代表团合影)
交流团在为期六天的活动中,分别拜访了全国市律师协会、司法部和京都律师事务所。4月19日,代表团到访京都律师事务所,展开了“中德律师制度差异”的交流讨论,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树昌律师出席了会议并欢迎了代表团的访问。
(德恒所栾少湖主任)
(京都所曹树昌主任)
上午,张旭涛律师和海恩斯•林克律师就辩护律师作用以及强制辩护体系的话题分别做了发言分享,包括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作用、强制辩护体系的优点与不足、(辩护)律师执业的挑战。海恩斯•林克律师讲述了德国律师制度和法院办案特点。
(法大所高级合伙人张旭涛律师)
(海恩斯•林克律师)
下午,韩嘉毅律师做了《中国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演讲,详细阐述了中国刑诉法的宗旨与作用、公诉的原则、无罪推定和公平审判。韩嘉毅律师提到:“尽管我们国家是从上个世纪的一九七九年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尽管我们仅仅在一九九七年、二零一三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但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较为全面地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等。”
(京都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律师)
本次交流会促进了中德律师对两国律师制度的了解,开启了中德律师交流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