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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京都女律师的刑辩情怀——访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0

编者:刑事辩护注定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因为它是国家法治路上绝对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刑事辩护也更使得每一个辩护人为之焦灼、为之欣喜,焦灼于它的曲折艰难,欣喜于它的无限魅力。


好的刑事辩护必定是建立在有效辩护原则之上的。那么何为有效辩护原则呢?笔者以为,所谓有效辩护原则: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工作的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综上可以看出,有效辩护原则宣示了国家法治需要有效的刑事辩护,而有效辩护原则的落实不仅在于立法上的众望所归,以及司法环境的完善,更在于辩护人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在访谈过程中,曾迷惘于如何定义一场好的刑事辩护,而在这里,今天我们要采访的主人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专家、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虹律师向我们完美地诠释了何为成功的刑事辩护,何为一个满腹刑辩情怀的、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原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曾题词赞许肖虹律师团队“胸有正气,身无媚骨,仗义执言,维权护法”。同行这样评价肖虹律师:她是法律界的一朵铿锵玫瑰。业内赞之:阅卷入木三分,调查掘地三尺,辩护焰高三丈。其可刚、可柔,可豪迈、可婉约。接下来就让我们先认识一下这位法律界的“铿锵玫瑰”吧。


肖虹律师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知名刑辩律师、民商事争端解决专家,在重大刑事辩护、公司治理、投资并购、破产重整等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亦颇有建树。


现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京师小学堂项目法律顾问、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太阳村”(即全国最大的代管代教服刑犯未成年子女的慈善机构)公益法律顾问、助养重刑犯未成年子女的“爱心妈妈”。


肖虹律师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圣诺盟控股集团公司、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财国政(北京)财务顾问公司等数十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案代理人。


肖虹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厚重的专业经验积累。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肖虹律师在全国各地承办的刑事案件均获得了理想的效果,她能敏锐的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经办了多起公安部、省级、市级检察院,公安厅、局督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办理贪污受贿、走私、贩毒、偷税、诈骗、制造假钞等重大刑事案件六十多宗,用法律武器为诸多当事人彻底或部分免除了牢狱之灾。


肖虹律师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极富亲和的感召力,在庭审、谈判和接洽中,以能言善辩和快速准确剖析事体见长,以客户满意度高而赢得法律界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


惊世辩词


当肖虹律师的《世界通传销案辩护词》在中国大律师网其个人专栏刊登以后,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网友访问量高达22万人次以上,成为中国大律师网点击量最高的文章,同时也创造了专业法律网站辩护词类文章的点击量之最,由此可见肖虹律师该篇辩护词的震撼性和穿透力。“惊世辩词”更是网友对肖虹律师《世界通传销案辩护词》的誉称与高度的评价。


曾获荣誉


2004年入选《江西精英在深圳》(亚太经济出版社)、2005年入选《深圳专家大辞典》(海天出版社)、2008入选《中国刑辨大律师》(法律出版社)、2010年入选《中国律师年鉴》(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被评为“2010年度中国百强律师”、2011年入选《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法律出版社)、多次被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办案能手”称号。


印象


肖虹律师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坚毅、睿智、气场强悍,并让人不知不觉地信任和依赖。她具有律师的豁达、从容,刚直而又不失融通;既有律师的理智,也有女性的细致。笔者相信肖虹律师的智慧足以让她应对一切挑战并战胜困难。


在采访肖虹律师的过程中,其入木三分的法律功底、掘地三尺的探究精神、无孔不入的证据质疑,焰高三丈却又温润四方的法庭辩论风格,使笔者不得不相信,不少人已认同,能请到这样的一位专业律师为自己或亲友辩护,无论裁判结果如何,享用这样的律师服务的过程本身已然是令人欣慰的了。但肖虹律师却仍一贯坚持、执着追求着有效辩护的三个维度,她认为:有效的辩护,能让控方认同辩方,携手弘法;有效的辩护,能令委托人感激受托人,感恩法律;有效的辩护,能使案结心了,定纷止争。这是多么自信、有力的宣言!当然这份自信和有力来自于她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来自于她的刑辩情怀和对法律的信仰。


一位京都女律师的刑辩情怀


肖虹律师是一个具有刑辩情怀的法律人。


肖虹律师认为,刑辩律师面对的不是普通的个体,而是拥有权力并代表国家的公权机关,还有被诸众“唾骂”为“罪恶”的犯罪嫌疑人。刑辩律师选择站在国家公权的“对立面”,并站在“罪恶”的身旁,“与邪恶为伍、为异端辩护”,被权力者所鄙视,也为社会公众所诟病。但刑辩律师们隐忍、刚强,没有退缩求安,这是一种大写的勇气。刑辩律师,站出来与恣意的公权抗争,面临来自不明真意的民众的围攻与谩骂,为所谓的“邪恶”和“异端”辩护,捍卫法律赋予的每一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尊严。当他们选择为了法治的善念,为了一个公正的审判,站在辩护人席位的那一刻,他们便已成为毫无畏惧的勇士。正义与良知是刑辩律师最大的情怀。他们为权利而斗争,为每一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而抗争的历程,都是在为这个社会里的每一位公民筑墙,一堵阻挡恣意公权横行的正义之墙;一堵敬畏与尊重法律的规则之墙;一堵护卫孱弱私权的良知善念之墙。


肖虹律师认为,刑辩情怀不仅仅是在对具体的刑事案件辩护时用专业的态度和精神、刑辩的能力和视角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更要积极地参与到与刑事案件引发的后社会效应中。


笔者以为,在这一点上肖虹律师无疑走在了中国律师的前列,因为这才是一种博大的刑辩情怀!


笔者从一篇公开的报道中了解到,2012年1月16日,大成总部刑事部肖虹律师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吴宗宪教授一道,陪同美国特拉华大学社会及刑事司法学系孙懿贤教授率领的青年学子访问团参观了北京市丰台区“阳光中途之家”。在坚持以刑事辩护或代理为主业的基础上,大成刑事部律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参与对拟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开展的庭前社会调查,必将有利于律师量刑建议权的实现,必将有利于被告人从宽处罚请求的落实,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2年以来,肖虹律师作为北京太阳村公益机构(全国最大的代管代教服刑犯未成年子女的慈善机构)的志愿者和法律顾问,为重刑犯无人照顾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救助,并助养重刑犯未成年子女,还带领太阳村的孩子到女子监狱探望他们的母亲。


笔者作为法律界人士之一,为肖虹律师的刑辩大情怀和大爱点赞!


构建和谐司法关系


和谐司法关系该如何构建?肖虹律师认为,和谐司法关系的构建,(一)是要树立共同的信仰,这个共同的信仰就是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官和律师都应该忠实于法律,信仰和追求共同的法律精神,自愿成为法律的仆人,要对法律心悦诚服的崇拜和遵从。这是对法律共同体的基本要求。这种信仰和崇拜要从法官和律师接触法律第一天开始培育,慢慢养成。同时,也要求社会要尽可能为法官和律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保障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免受外界干扰,保障律师的执业免受非法侵犯。这种信仰和崇拜还要法官和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律师要尊重法官组织的庭审活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对抗解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明等问题,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作好沟通交流的桥梁和中介,让当事人重新走上“理性”的轨道。法官要学会听审,要在庭审中保障律师充分发表意见,甚至要学会欢迎律师中的“死磕派”,让“死磕派”律师来磕证据、磕事实、磕法律,在“死磕”中了解和理清案件的基本法律事实,找到法律的平衡点,从而实现案件居中裁判的公平与公正。法官和律师之间要用法律信仰有效弥合法律解读的分歧,舒缓矛盾对抗的情绪,推进规范有序的诉讼,倡导核心正向的价值,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二)是要建立沟通的平台。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两个分支,可以借助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积极搭建平台,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如相互协助开展法官、律师评议活动,相互通报违法违纪查处情况,开发利用法学教育资源,互派专家开展培训、研讨活动,探讨研究共同关心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业务能力,举办有关联谊活动,以此不断增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信任尊重,实现工作互联、资源共享、载体互融。(三)是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对我们法律共同体提出的要求。“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官和律师的沟通交流应专注于类案和案件的普遍性,要回避个案,特别是在审的个案,因在案件审理中,如果法官和律师距离太近,或过度接近,就有可能会让案件当事人产生合理性怀疑,进而怀疑法官和律师之间有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怀疑案件裁判会可能不公。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要公开、透明,要经得起群众的眼睛考验,更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我们每一名法官和律师心中,都应有一道“控制阀”,那就是法律,绝不允许我们法律共同体中有人跨法律的“底线”、触法律的“红线”、破坏共同体的“生命线”。法律工作中,法官和律师都要摆正各自的位置,加强自身建设,拉紧廉洁司法的弦,筑牢防腐败的堤坝,在协作司法的同时,做好相互监督,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努力维护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共同支撑起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厦。


多年来,肖虹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充分运用和谐司法的理念,帮助当事人实现有效辩护的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各部门的工作,用法律共同的理念践行和谐司法,在刑辩界做出了表率。


以案说法,例证诠释有效辩护的三个维度


(一)有效的辩护,能让控方认同辩方,携手弘法。例证——陈某涉嫌制造毒品案解析。


案情:广东陈某为了讨债来到江西,却因债务人江某“涉嫌制造毒品”,而自己也成了“涉嫌制造毒品”的共犯遭受了牢狱之灾。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与江某“为制造毒品”,预购买一台高压反应釜。2014年3月15日,(陈某)通过被告人万某查询,提供卖高压反应釜的某机械厂厂长蔡某的电话,陈某从蔡某处购买了一台100L的新高压反应釜,并开车将其运送至江西某县,放在废品站的一个房间内。2014年4月26日晚,陈某驾驶其本田奥德赛汽车再次来到江某的废品收购站。4月27日下午,陈某通过江某和万某找来电工曾某,将反应釜闸门、排污管等接好,并通电。4月28日,陈某、江某将反应釜开启,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制毒原料加入反应釜中进行生产。期间,万某为陈某安装用于制毒的反应釜提供帮助,并陪同陈某购买了大量氢氧化钠。4月28日晚上,陈某将反应釜内的液体灌装至矿泉水桶内,并将该矿泉水桶和从小仓库里搬运出来的麻黄碱一起搬上奥德赛汽车,后陈某一人驾驶奥德赛车离开废品站。4月28日凌晨2点许,陈某因行迹可疑被广东某市高速交警查获。在其车内发现麻黄碱5包约110千克,矿泉水桶装液体一桶20.75千克,蓝色塑料桶液体半桶14.15千克。案发后,江西某县公安局从高压反应釜内扣押到残留液体62千克。经江西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压反应釜内残留的62千克液体,含有麻黄碱和甲基苯丙胺成分;陈某车内约11千克晶体物含有麻黄碱成分,两桶液体含有麻黄碱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后江西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共同制造毒品合计96.9千克,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辩护:肖虹律师作为该案陈某的辩护人,对整个案件中控方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查阅后发现了诸多证据上的严重瑕疵和非法证据,(缉获物品和送检物品不一致,检材数量超出送检人及该办案机关持有的数量等),法庭辩论中,肖虹律师有力地指出:卷宗诸多证据足以采信陈某是听信江某会炼金之后才参与购买、安装等一系列行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涉案的行为是为了制造毒品。既然高压反应釜和氢氧化钠不是违禁物品,公诉人凭借什么证据和法律依据推定三名被告人参与购买上述物品的主观意愿是“为了制毒”?公诉人有何证据否定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制金”?控方有何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共同制造毒品96.9千克?……这一系列的质询,问得控方公诉人无言以对。


评析:此案中,辩护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证据的质询可圈可点之处还有很多,如关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记忆”错误问题;27张监控视频光盘经辩护律师近十小时查看,根本无法辨识视频中人面部甚至连腰部都不能分辨的问题;  关于在奥德赛车内查获的灌装液体为黑色(起诉书指控陈某从高压反应釜灌注到矿泉水桶内),而高压反应釜内残液体为黄色问题;三项检材(奥德赛车内查获的矿泉水桶装液体一桶20.75千克、蓝色塑料桶液体半桶14.15千克和高压反应釜内残液体62千克)应一致,但却出现了三项检材纯度不一的问题等等。


针对以上诸多疑点、破绽百出的证据硬伤,辩护律师肖虹在法庭上指出:本辩护人不敢怀疑办案人员的正直,但不禁替办案人员冒一身冷汗,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为了打击犯罪如此铤而走险?谁赋予他程序法之外行使职权的权利和义务,一旦错案追究,谁来担责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被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劝解“不要对程序问题吹毛求疵”!可我担心的是,倘若无视相关程序法和证据规则,党和国家能袒护办案人员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做法吗?国内一系列由于办案机关忽视程序法所导致的冤假错案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无疑,肖虹律师有力的辩护让控方领略了辩护律师的“吹毛求疵”不是空穴来风,是有理有据更是有力的,同时也给司法办案人员上了一课,让其对辩护律师产生敬畏,从而敬畏法律,因为法律不是儿戏。


(二)有效的辩护,能令委托人感激受托人,感恩法律。例证——马某玩忽职守案解析。


案情: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致二人死亡案,竟能倒查至八个月前该肇事司机酒驾被查案中的交警中队队长,而这个交警中队长还被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了刑罚。二审,该交警中队长马某聘请了京都律师事务所的肖虹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肖虹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一审辩护律师交换了意见,并取得相关案卷材料。针对指控,肖虹律师指出,马某在处理肇事司机袁某涉嫌酒驾事件的所作所为并不违背他的法定岗位职责。由于乡村执法条件有限,马某等人在发现袁某涉嫌酒驾之后抽血、放人、扣车及在将抛锚车辆做必要处置后临时滞留的一系列处理措施合情合理也不违法。在袁某及其车辆失踪后,马某一方面执着于维护酒驾嫌疑人的合法程序权利,以防止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作为交警中队长的马某还安排主办民警带队调查和查找酒驾嫌疑人。所以,检方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此案“上报请示立案”的条件已具备,时机已成熟。遗憾的是,由于主办民警在找寻袁某本人及涉案车辆问题上的失职,致使这位交警中队长没等到上述案件上报请示立案的时机成熟,意外获悉了袁某交通肇事一案。退一步讲,即便马某在处理袁某酒驾事件的领导方法上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其失当行为与八个月后发生的袁某交通肇事案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假设非要因袁某交通肇事案倒查综合治理中的安全管理之责任,有据可查的责任人恐怕应另有其人。


后二审陕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马某无罪。


评析:此案中,肖虹律师以敏锐的观察力发现检方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且很多都是非法证据,遂依法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肖虹律师认为该交警中队长对袁某酒驾的处理与8个月后袁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致二人死亡两案之间没有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该法律意见最终得到了二审法庭的采纳,遂判决马某无罪。


此案的无罪判决,可以说是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只有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司法的权威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才能落到实处,法律才会被人们信仰。如此有效的辩护,让被告人感激律师的同时,更相信法律,感恩法律的公正。


(三)有效的辩护,能使案结心了,定纷止争。例证——谢某妨害公务案解析。


案情:这应是一起在派出所门前堪称“闹剧”的维权案件。2015年9月18日晚22时许,酒醉的谢某打车,上车后遭到司机罗某中途拒载,二人发生争执,谢某对出租车司机罗某心存不满,当车行至某麦当劳餐厅附近时,谢某说要呕吐并让罗某停车,停车后谢某夺取了罗某的车钥匙后拒绝归还,罗某报警,公安民警将谢某带至派出所并通知其家属将其带回。次日一时(凌晨1点)许,谢某家属赶到派出所欲将谢某接回家,但谢某却拒绝回家,声称他在派出所遭受殴打,要求公安民警向他道歉,并称“我要他们二分钟之内倒水给我喝,否则我就不走了”、“我要他们领导来,要他们向我道歉”等醉言醉语。三民警上前制止谢某的“胡闹维权”行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至杨姓警官倒地受伤。后谢某被以妨害公务罪起诉至法院。


辩护:肖虹律师担任谢某的辩护人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对控方出示的书证、视频等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的查阅。指出:1.控方举证约十五分钟的监控录像,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只是证明公安民警以人数之多、器具之强的绝对强势实施了多种强制措施;2.控方举证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被害人”民警杨某摔倒在地的原因不是因为控方所谓的被告人实施的“暴力”,事实真相是:因地面湿滑,谢某在数名民警的反扣、按压动作之下,滑倒在地。紧接着,民警杨某因自己用力过猛,且“脚穿凉鞋”,便顺势滑倒在地,致使自己右肘部和右膝盖触地;3. 因控方举证的杨某伤情描述与监控录像无法相印证,且没有杨某伤情照片,本案《鉴定文书》不足采信。4.本案现有监控录像听不见声音,不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谢某拒绝回家,坐在派出所办公区域大声辱骂民警及工作人员,同时脱去上衣后又欲脱掉裤子在派出所办公区域小便”,更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大声说话和“欲脱掉裤子”的行为实属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缓刑。


评析:对于该案,笔者除详阅辩护律师辩护词外,更引起笔者关注的是,肖虹律师出具的一份“有关慎处谢某妨害公务案并定分止争的建议”其主标题为:何以“案结事了+案结心了”?在这份建议书中,肖虹律师在息诉止争方面可谓做了大量的工作,还劝阻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把对警方不利的证据公诸于众。最终使得案件的公诉方、被告人双方各退一步,实现了双方心里上的平衡。案结了,事了了,案结了,心了了。可以说,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是有效的辩护能让控辩双方定纷止争最好的例证。


后记


采访结束之际,笔者问及肖虹律师,作为一位执业近20年的刑辩护律师能否与我们再分享一些刑辩经验和心得时。肖虹律师道:“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明确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其目的是要让自己的观点被认可,尤其是被主审法官认可。法庭辩论不是演讲表演,不是和公诉人针锋相对的言语对抗,追求实际效果才是真谛。所有的辩论都应该围绕着这个大前提或者说是终极目标而展开。此外,庭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换位思考是作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开庭前我们经常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假设自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会怎么举证,怎么发问,怎么答辩,是否有可能出示新的证据,然后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应对。此外,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讲究法庭辩论技巧,‘攻心’和‘审势’应该可以说是有效辩护的不二法门。‘攻心’是刑事辩护的精髓,‘审势’则是刑事辩护的基础。细节决定成败,任何法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必须准备充分。磨刀不误砍柴工,知己知彼方可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治之路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而法治的进步必将更有利于律师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公民权益和宪法、法律的实施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对于像肖虹律师这样有理想、有能力、做实事的优秀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充满机遇的时代,也是一个可以放手拼搏的时代。侠客仗剑走天涯,律师执法为苍生。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尽自己的能力对困境中的人给予帮助,这是一种幸福,你把信赖交给她,你不会后悔。因为,她不允许自己让别人失望;因为她心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因为她更在用全部的努力让梦想在现实中怒放。刑辩女律师肖虹,中国法律界的一朵“铿锵玫瑰”,实至名归也!


本文转自中国律师年鉴网/作者赵伟(中国律师年鉴网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