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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岐龙、牛星丽律师主讲“民事诉讼庭审实务与证据适用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28

为提升律师在民事诉讼实务中证据适用的能力和技巧,正面解析和深入探讨证据适用的疑难问题和方法,12月26日,由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律师诉讼技能训练营”第二期“民事诉讼庭审实务与证据适用疑难问题”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京都高级合伙人公丕国律师主持,邀请前法官、资深出庭律师赵岐龙和前检察官、资深出庭律师牛星丽共同主讲。(点击此处查看精彩直播>>>>

 

公丕国律师

 

牛星丽律师

 

牛星丽律师以“民事诉讼庭审实务与证据适用”为题首先开讲。她认为代理思路与出庭技巧是律师职业技能中的核心技能。在介绍代理思路时,她说:“审判实践常常将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作为两个不同阶段,但我们应当在事实认定之前对案件作出初步定性,将目光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既要通过事实来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也要通过可能适用的法律来调查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绍出庭技巧时,牛律师强调,律师出庭的核心技巧是要掌握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她指出,律师要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让法官达到“内心确认”的标准,才会取得胜诉的结果。

 

赵岐龙律师

 

赵岐龙律师主讲的题目是“民事诉讼证据疑难问题解析”。他在讲座中提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民事诉讼的难点,其中的证明责任又被称为“民事诉讼脊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一般包括三部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是手段,证明对象是目的,证明标准是检验是否到达目的的检验手段。证明对象解决的是法院裁判的基本事实,也是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这些事实会影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对于证明责任,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多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区分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而客观证明责任才是法院解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利器。“举证之关键,败诉之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应按照权利发生规范和权利反对规范的标准来进行固定分配,最终举证一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认定待证事实存在,从而产生影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法律效果。

 

牛星丽、赵岐龙两位律师的讲座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汇总多年的出庭经验,为京都和其他律所的律师破解庭审实务与证据适用难题,受到了与会者的热烈欢迎。

 

本次讲座是“民商律师诉讼技能训练营”第二期的活动。“民商律师诉讼技能训练营”系列活动由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主办,旨在与律师共同探讨和研究民商诉讼技能,提升民商律师的诉讼实务能力。训练营邀请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和丰富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为讲师,从案件沟通、庭审技巧、证据展示、文书写作等方面讲解和探讨民商律师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