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 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其中,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创下了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的纪录。有人提出,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呼格案”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明显超过上限,此项赔偿是否符合规定。
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就这一问题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柳波律师认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量的因素包括:刑罚轻重和执行方式、精神受损情况、社会评价受到影响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过错程度等。就本案而言,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不证自明的,“丧子之痛”带来的不仅是社会评价的降低,还有生活轨道的紊乱,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存在过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