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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召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若干问题与完善建议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4-12-10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朱勇辉律师主持

 

        2014126日,京都律师事务所秉持“个案推动立法”之精神,在北京召开“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系列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与完善建议研讨会”,特邀我国刑事法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国内知名律师、媒体记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系列研讨会系列第二辑,我们希望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建议,能为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添砖加瓦。

 

邹佳铭律师主题演讲

 

 

研讨会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合伙人朱勇辉律师主持。合伙人邹佳铭律师做了主题演讲,她认为:第一,新刑诉法模糊了非法证据的外延,现阶段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有所遏制,但是威胁、引诱、欺骗行为悄悄蔓延,刑诉法应明确将威胁、引诱、欺骗行为取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二,在之前的非法取证行为查实的情况下,法庭应排除重复自白,直接采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第三,为防止在具有利害关系的共犯证言和对象犯证言取证中的利益交换,应该考虑这种情形作为证人出庭的法定事由。第四,应明确规定指证和指供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第五,规范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管,控方如果不提供录音录像,要承担对证据合法性证明不足的后果。第六,重视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

 

樊崇义教授

 

稍后,与会的专家学者发表了他们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认为,当前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谈提高认识,要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到法治中国的高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当前中央司法机关关于“严格执行”的基调是正确的,必须坚决拥护。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当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应强调六个问题的调研与落实,具体包括:(1)疲劳审讯获取证词的排除;(2)采取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等方法获取供词的排除;(3)重复自白的排除;(4)威胁、引诱、欺骗获取供词的排除;(5)采用暴力方法威胁近亲属等获取供词问题;(6)“毒树之果”的排除。樊老师进一步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规则的三点建议:一是同步录音录像应强制性地全部随案卷移送,否则可考虑成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拒绝收案的理由;二是审讯应在看守所内进行,否则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三是司法机关应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给出结论,强调判决书的拒绝说理是错误的。

 

卢建平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发表了他的看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发布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站在了第四轮改革的起点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部等五部委正在积极地开展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包含40条的初稿,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央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六大突破:一是试图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明确变相刑讯逼供的外延,包括诱供、欺骗、指供、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等;二是“毒树之果”的裁定排除;三是论证非法拘禁、超期羁押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四是积极发挥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作用;五是办案机关提交的关于证据搜集的说明不能作为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根据;六是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化是关乎部门关系、权责划分等问题的重要改革举措,改革的大幅推进确实困难重重,上述六方面的任何突破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重大进步。

 

王敏远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教授指出,在提高观念层面,“要努力使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两个理念也应当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注脚。在制度层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也不是刑事诉讼某个阶段的制度,而是整个国家刑事程序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是一个体系。要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体系化,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审判机关是防线中的防线,审判机关真正落实排除程序和排除效力,进而向“前端”辐射,真正发挥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在规则层面,应该首先抓住关键环节:一是发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积极作用;二是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不能作为“心证”的根据。

 

刘广三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广三教授认为自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发挥了积极的效果,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的确得以规范,促进了侦查模式的转变。当然由此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如网络取证、电子取证的证据合法性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讨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时,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3条是应该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指定监视居住必须得以规范,类似办案基地这样的场所在全国的兴起和蔓延应引起足够的警醒。正如王敏远教授所言,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体系,相关制度需要配套,排除的后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仅仅规定讯问的律师在场权,但在夜间讯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还是要考虑配套制度,如果规定不得夜间讯问,问题就解决了。

 

陈瑞华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强调,随着纠正冤假错案之风在我国的蔚然兴起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写入党的重大文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上,我国中央司法机关一直在积极推进,思路上从给刑讯逼供下定义到扩大刑讯逼供的外延,这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的司法解释,在扩大外延上做了很大的突破,但毕竟列举具有有限性,还要留有一定的扩展空间。在排除对象层面,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应努力将威胁、引诱、欺骗,“毒树之果”,重复自白,律师不在场的讯问和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列入排除对象。在排除规则层面:一是应将解决证据的证明力程序放在证明之前,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原则上应在庭前会议完成;二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必须给结论,以保证上诉权,并便于律师进行辩护准备。

 

田文昌律师

 

除了在座的专家学者,律师界的代表们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首先提出三个问题供大家思考:监所外提讯、重复自白和录音录像全程公布的问题,另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启动时间的问题,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要在质证前,否则就没有意义。此外京都律师事务所公丕国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提出了三个问题及建议:一是建议进一步释明“对于非必要的、故意干预被审问人睡眠导致其生理、心理极端痛苦的连续审讯取得的言词证据为非法证据”。二是侦查人员拒不到庭的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侦查人员到庭接受质问是查清事实的重要因素,但实践中多数侦查人员拒不到庭。鉴于侦查人员不是普通的证人而是“非法审讯的嫌疑人,法院认为侦查人员必须出庭而侦查人员拒不到庭的,建议强制传唤,或规定应当出庭而拒不到庭的侦查人员形成的审讯笔录无效。三是律师录音录像查阅权的问题: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是律师发现非法证据线索或证据的重要环节,但实践中检察院甚至有些法院不允许律师查阅,应当规定录音录像随卷移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律师及时查阅录音录像,提供必要的查阅条件。

 

柳波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波律师认为:20131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亮点,有彩头,有实效,有进步。但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常态是:对口供的异议和排非申请不澄清、不辨伪、不证实,导致“真伪不明”;不敢排、不提排,不去排。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观念上认识不到位,立法规定上有缺位,司法实践操作上错位、越位、不到位。

 

吴立伟律师

 

同时,吴立伟律师也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除了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外,还应该注重证人证言的非法证据排除。京都所经办的很多案件,就是靠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人证言来定案的。如果只排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有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其他非法证据,照样可以定罪。因此,要把使用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一律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杨照东律师

 

此外,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许兰亭、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主任周伟良,京都律师事务所曹树昌、梁雅丽、刘玲律师也发表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活动最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做总结发言,杨照东律师认为当前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触目惊心,其后果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及党的形象。近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都与非法证据的存在有关。对违法取证行为缺少惩罚措施是违法取证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司法良知的缺失,人权意识的不足,司法理念的偏差,公、检、法一家人的错位体系,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落到实处。其根本原因不在技术层面,而是认识问题、信念问题、决心问题。因此,我们要用我们微博的力量进行一些呼吁,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是京都律师永恒的追求。

 

与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