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京举行2014学术年会,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受邀参加了此次学术年会,并在此次年会的“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环节中,梁雅丽律师以“同一判决中对‘职权’的双重标准”为题发表了精彩演讲。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法律文书与司法公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委员朱孝清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代表180余人围绕法律文书公开的基础理论、文书公开的机制与内容、裁判说理与文书质量、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梁雅丽律师在发言中,首先向大家讲述了一起典型案件:孙某自2003年至2005年担任上海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因工作需要调离船管公司到上级单位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船运部任职,2008年辞职。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月14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2011年12月7日,检察院以孙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3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
梁雅丽律师介绍说,法院对孙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均作出有罪认定,但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上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即在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采用了严格标准——通过缩小上海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把集装箱租赁业务排除于经营范围之外,从而为孙某滥用职权的行为找到了“依据”;而在孙某受贿行为的认定时,对孙某的“职权”,却采用了宽松的标准——通过将上海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到包含船舶买卖居间等领域,而将孙某利用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为周某某、陈某某购买船舶提供便利的行为,认定为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从而为判决孙某犯受贿罪找到了“依据”。这同一判决中,对于两个行为适用了截然相反的标准。
梁雅丽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法院作出的认定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判决,违反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规则,也违背了无罪推定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刑事司法原则和政策,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