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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以律师的视角看中美庭审差异
发布时间:2014-09-25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美国的法庭看起来真的像电视上那样吗?”美中说法系列座谈新一期的这句宣传语,想必定会勾起很多人的兴趣。
的确,中国人了解美国的法庭审判,甚至是法律,多数是从美国本土的影视剧作品中开始的:激烈的辩论,由浅入深的案件分析,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的庭审风采,以及作品中反映出的美国民众对于法律、及法律工作者的崇敬之情等等,都深深的吸引着远在大洋彼岸的人民。而再观我国,伴随着近年“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案件侦办、审判工作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关注重心,法律工作也逐渐揭开了往日神秘的面纱。究竟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中美法律对于实体认定与程序要求存在哪些根本的差别。这一期的中美说法座谈,就迎来了深入了解中美庭审制度的机会。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老师作为中方嘉宾参与了美中说法系列座谈此次话题的探讨;美方嘉宾则是曾经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联邦资深检察官,现为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Steve Kwok先生。由资深的国内著名律师和地道的美国检察官这两位中美两国刑事辩护领域的顶尖专家对中美庭审制度地道深刻的解读,以及同活动参加者的精彩互动,让长久以来对于中美庭审制度好奇的听众大呼过瘾。
座谈会开始,美方嘉宾Steve Kwok先生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对美国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特别是大家最为感兴趣的陪审团的产生过程进行了简要的介绍,随后田老师对于中国目前庭审制度与美国制度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介绍,听众们的好奇心被彻底激发。进入提问环节后大家争先恐后的就中美庭审制度发问,二位嘉宾的精彩回答又激发了大家更高的求知热情,整场活动掀起了精彩的头脑风暴。
座谈会期间,田老师作为主讲人,针对以下几个围绕庭审的关键问题,从资深律师以及学者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深刻的评析:
一、直面“直接言词原则”
(一)揭开“直接言词原则”的面纱
直接言词原则,也被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从而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根据该原则,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当庭采用言词形式进行质证辩论,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依据当事人包括证人在法庭上直接言词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的基础。直接言词原则有效的防止了庭审外的其他因素干扰,最大程度上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通过法院的审理得到保障。然而在我国,尽管2012年刑诉法修改中,以田老师为首的法学家团体、律师团体强烈建议将直接言词原则立法,但遗憾的是这一观点至今未被采纳。目前,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依旧是围绕庭审前已经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控辩双方依据对书面材料的推测甚至是揣测进行辩论,证人不出庭仍然是被广为采用的主流庭审模式,而该模式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刑事辩护朝着实质质证的方向发展造成了影响。从而。
(二)纠正对“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的误读
让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觉得出乎意料的是,哪怕是在正统法学科班出身,我们对传来证据,一直处于被误读的状态。
传闻证据,原本即是与直接言词相对,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因其未经过当庭的直接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教育中,长久以来该专业词汇则翻译成了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所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这与最初的理论本意,实在是相去甚远。
二、再议死刑的存废
死刑制度的存废,在我国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话题。目前,放眼全球,废除死刑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纳,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对待死刑的适用也是慎之又慎,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实行程序。这也就是为什么世界其他国家每年实施死刑的案例都要远远低于我国的原因。
中美两国目前在刑法中均保留了死刑,田老师在座谈会中提到,根据《美国死刑辩护纲要》中介绍,在美国,进行死刑辩护需要有四个人参加,即两名律师、一名减刑专家和一名心理专家,这么做的目的,则是力争通过专业人士的努力,在严格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极尽一切可能找出对被告人不实行死刑的理由,彰显美国仍适用死刑的地区对于死刑适用的谨慎。
然而,中国目前尚不能更加充分的限制死刑,抑或是废除死刑制度。其中的缘由,非常复杂,我们不应简单的归结于司法制度和法治理念的落后。在历史浩瀚的海洋里,每个民族、国家都展现着其鲜明的制度特点,这与这个民族、国家人民的生活环境是密不可分的。纵观我国的法制史,皇帝的集权统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依靠残酷的肉刑而得以实现,而长久以来死刑制度都是作为威慑犯罪、严处罪大恶极的罪犯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而被大家所接受认可,很多人一度坚持死刑存在直接关乎社会安危。时至今日,伴随着信息时代向大数据时代的变迁,人们的视野在不断的被开阔。然而,这种变迁并没有给我们的思想以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即痛恨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施以悲悯之情;有时,又对犯罪分子深恶痛绝,认为他们死不足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盲目追求死刑制度的改革,也许更会激起民怨,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可如今对于人权保护的问题同样是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并且社会舆论也逐渐对这一问题出现了多元的观点和看法。那么,如何调整好死刑的限制与被害人及家属、社会对于刑罚的心理预期,则是一个在多方权衡作用下的耐心发展的过程。
三、“一案不再审”的两国差异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结束后,除非对法律适用等程序性问题有异议外,是不可以对一审的判决的实体问题进行上诉的,这与我国有很大的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上诉审依然可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美国的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中的重要地位,即因为经过当庭的充分辩论质证,具体案件的实体问题已经得到充分的解决。而在我国,由于广泛的适用审判监督权,对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依然可以重新进行审判,严重增加了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例如之前的李昌奎案,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司法机关又重新审理案件,从法律程序角度来讲,这一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对于司法判决权威的信任,如果过分依赖审判监督权更是可能对树立我国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造成很大的威胁。
四、我国庭审制度的演变
田文昌老师自从事法律工作到现在,经历了几十个年头,也见证了我国庭审的演变与发展。他对我国庭审的演变进行了精妙的总结:
第一阶段,是形式对抗阶段。在我国实行律师制度的初期,律师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的。在那个时期,律师与公诉人的对抗只是“走过场”,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律师本身即是公务员,与公诉机关的职责一致,都是纠察、侦办犯罪案件。所以,那时也出现过律师持枪威吓被告人的荒唐情境。
第二阶段,是冲突对抗阶段。当律师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以后,司法界开始纠正前一个阶段的做法,然而,在这个时期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情况,律师与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过激的对垒,甚至引起双方情绪上的对抗,从而使庭审甚至演变成为了冲突的现场。
第三阶段,是理性对抗阶段。伴随着律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业不断的专业化,刑事诉讼中大量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控辩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中民主性、科学性的内容,“依法治国”的深入、理性发展,我国的庭审实现了从“审问式”到“控辩式”的重大改变。时至今日,刑事庭审运行模式中,法官庭审基本能够保持中立,控辩双方享有平等诉讼权利和对抗机会,庭审活动更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并且从法律上确保通过公正程序实现程序正义,并实现实体正义。从而也象征着我国庭审制度终于进入了理性对抗的阶段。

很多精彩的内容不能在一期座谈会中一一详尽,然而,对中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问题的探究并不会因为此次座谈会的结束而终结。相反,这次座谈会应当是探索法律知识,在大同的法律世界中寻找差异,又从差异的法律文化、体系中探求共同的法律核心价值的开端。在这里,或许可以改写一下奥古斯特•海尔的名言:“每个时代、地域都有它自己的语言,而且通常各个时代、地域词汇的差异要比思想的差异大得多。法律的主要工作就是把其他时代、地域的思想译成能够实现这个时代公平、正义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