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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建言四中全会系列研讨会——探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4-09-05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杨照东律师主持

 

        201492日,在党首次将“依法治国”定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京都律师事务所邀请我国著名法学专家以及国内知名律师、媒体记者召开“建言四中全会: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系列研讨会㈠”,探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期待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激烈碰撞,产生有建设意义的立法建议,为我国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邹佳铭律师演讲

 

        研讨会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管合伙人杨照东律师主持。合伙人邹佳铭律师做了主题演讲,她从我所承办的两个案件出发,真实地展现了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指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而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负面影响,也动摇了老百姓对政府和法治的信心,对我国家的法治建设有着强大的摧毁力。基于此,京都律师事务所秉持以个案推动立法的精神,期待与专家们携手,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形成有建设性的完善建议,作为我们法律人为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所做的一点切实的努力。

 

樊崇义教授

 

 

    参加研讨会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从涉案财物的概念和所存在的问题展开发言,他认为,首先要对“涉案财物”的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其次,他指出我们当前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存在四大问题:一是重人权轻财权,重定罪轻量刑,重自由刑轻财产刑;二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罚没涉案财物的制度;三是涉案财物的保管、返还、移送等各个环节都非常混乱,责任不清;四是涉案财物处理的救济和惩罚机制还没建立起来。为此,应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机制。以物权保障为原则,制定涉案财物保管、移送细则。以“透明、中立、公正”为原则,建立涉案财物的鉴定、评估、定价机制。最后,他指出建立独立的司法财物保障制度,彻底废除罚没返还制度,真正实行收支两条线,才能从根本上斩断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执法行为的驱动力。

 

 

姜明安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原则,可以适用到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中,但是这些原则只是刑事措施中的最低要求,刑事措施的规定应该严于行政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措施中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很难制约执法中的行为。同时建议,刑事诉讼法要给被查封、扣押、冻结人救济权,包括申辩权、诉讼权、赔偿权等。

 

 

熊文钊教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教授指出,法律应该有严格正当的程序控制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措施,而且要规定比例原则,措施以满足侦查需要为限,将损害减少到最小。同时,他指出没有实际可行的救济渠道,避开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个行政救济措施是救济不济的主要原因。最后他建议,应当从加强行政强制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对接着手,强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规定。

 

 

刘广三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教授指出,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具有前瞻性,我国从关注生命权、人身权,到逐渐关注公民自由权,到今天我国议题关注的公民财产权,是一种很大的进步,说明我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我国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理论准备不足,立法混乱,导致司法实践中公权力不断膨胀。他认为应该从刑事实体、程序和证据方面对有关涉案财物的处理进行完善,对涉案财物的范围一定要有特别严格的规定,程序必须完备,并且要处理好涉案财物和证据的之间的关系。

 

 

冀祥德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研究院指出,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已成为现在最大的法治瓶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在越来越大范围内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引发第三次海外移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不足,相关规定违反了司法审查、正当程序以及控辩平等原则,并且提出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涉案财物的保管、救济和惩罚机制等方面的完善建议,并特别指出要慎重考虑将审查权交给检察机关,要警惕它作为控方在司法审查中的倾向性。

 

赵军副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副教授认为现实中除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之外,追缴程序中的问题也非常严重,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公正。他认为行政意义和刑事意义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追缴措施,制度设计都很重要,但是最关键的是要切断司法机关本身和案件之间的利益链条,需要改变观念,全盘考虑。

 

刘涛副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刘涛建议改革是个循序渐进的改革,要考虑现有体制。如果在立法短期改不了的情况下,建议是否可以通过内部的责任追究,提高审批权限,来控制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中的不规范行为。

 

田文昌律师

 

    除了在座的专家学者,律师界的代表们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指出,目前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产程序中乱象丛生,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文明程度太低,甚至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破坏。要解决这个问题,首要任务是重视这种乱象和涉案财产提留政策的密切关系。否则,这个毒瘤不解决,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其次要搞清楚加大反腐力度与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之间的关系,两者并不冲突,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加大反腐力度是必要的,但是必须明确划定范围和严格规范程序。我们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以反腐败为由导致另一种腐败蔓延,危害性更大,后果更可怕。

 

曹树昌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树昌律师认为整个司法的过程既要保证人权,也要保证社会稳定,保证财权,这也是人权的一部分。解决查扣滥用的根本途径就是要斩断办案单位的利益链条,解决公检法吃皇粮的问题。

 

杨矿生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处置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来运作,最重要的是缺少抗辩机制。它完全是按照行政事务自我决定,严重违背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追究其最深层的原因就是相关措施与利益挂钩。即使立法不能及时修改,也应该在司法改革中有所涉及。

 

吴立伟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立伟律师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中存在随意性、权力滥用性和趋利性的特点,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缺少人权保障理念和法律规定。他认为应该将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财产的处置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决定。

 

李彬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认为即便法制的进步与司法的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但至少可以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操作细则完善起来,对于办案机关查封一些珍贵财物,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公证机关参与、存放在社会中立机构、返还时必须由当事人见证。

 

石红英律师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红英律师建议为了公正评估被扣押的财物,应该成立一个中立、公正的鉴定中心,立法应该同时考虑这个鉴定中心的相关的配套程序。

 

段建国律师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段建国律师认为京都律师事务所探讨的这个话题具有紧迫性和前瞻性,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的完善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高层引起高度地重视,他希望在程序设计中,应该给辩方留一个座位,并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据悉,此次研讨会将最终将形成书面材料向党中央建言,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起到推动作用。聚焦中国法制问题,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发出律师的声音,为“依法治国”献计献策,是京都律师永恒的追求。

 

与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