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晚报》记者报道,为了帮孩子戒网瘾,19岁的玲玲被妈妈送到河南搏强学校。42天之后,玲玲死在一堂特训课上。事发当晚,玲玲和一名叫新新的14岁小女孩在学校内接受了两个小时的加强训练。其中,玲玲被几名男老师“抬着”做“前倒”和“后倒”,在场还有一位校领导。之后玲玲被送往医院不治死亡,新新则在“加训”过程中受到重伤。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刘玲律师指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玲律师认为,暴力殴打玲玲和新新的老师,鉴于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犯罪后果,行为人或许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而犯罪发生时,校领导不但没制止、劝阻犯罪发生,还指使、鼓励他人继续伤害被害人,起到了实质支配作用,与其他几位行为人有着共同的伤害故意,应当认定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刘玲律师说,校方不但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而容忍、怂恿老师对学生进行野蛮、恶劣的暴力殴打。因此,女孩及其家人可起诉学校,要求其对两个女孩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是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体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
最后,刘玲律师还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对该类民办学校创建的审批考核标准,也要加大对其创办之后的督导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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