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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
发布时间:2014-06-09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4年6月7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邀请我国行政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学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国内知名律师、媒体记者40余人召开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律师结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出台背景、历史沿革、适用对象、执行中相关问题等,深入探讨了收容教育的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充分论证了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并郑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建议。

 

(与会专家、律师合影)

 

(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大民律师宣读建议书)

 

       参加研讨会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从对公权力的限制和人权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江平教授认为从法治建设和法制精神上来讲,就是要把公权力关在笼子里面,严格限制公权力,而对私权利要绝对尊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随便限制私人的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的权利。特别是涉及到人身自由这样一些人权问题,必须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只有法律才能够限制人身自由,任何人没有权利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也同样提出要剥夺人身自由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要经过法律规定,而且要授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到两年,实在不妥当。他既不是刑法,又不是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制度在法治发展的今天,已经不适合时代的需要了。大家能讨论这个问题,表明我们国家人民对法治的重视,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关注到人身自由这项基本权利。而且立法法出台了以后,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使国家将来制定人身自由方面的制度时做得更完善。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陈光中老师也发表了书面意见。陈光中老师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违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与劳教制度一样,是不符合建设法治中国要求的。劳教制度在多方努力之下,已经废除,但不能取消了劳教制度,又有其他的制度来替代。目前该《办法》还存在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依据。但是这个事件,应当引起立法审查机关对《办法》存在合法合理性的重视和审查,在此制度革除之前应当慎用少用短用(期间要短)。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表示,目前收容教育制度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协调,而且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在历史上或许曾有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违背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这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轻则受到不少于6个月重则长达2年之久的限制,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的手段,客观上比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的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惩罚过重,不成比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也书面表达了他的观点。姜教授表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已来做,不能授权。因此,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立法法相冲突。退一步讲就算不存在立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裁定也应该由法院来做出,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对个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这是与法治完全背道而驰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表示人身自由权是人权当中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说一个人人身自由权被剥夺了,还谈什么人权呢?立法法也确认了这一点,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做,或者授权给国务院,其他人没有这样的权利。收容教育制度最本质的问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没有合法公平的程序,就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到两年,这样后果是不可以想象的。尽管他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但是它是不合时宜的。废除这样一部严重侵害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是权利的要求,也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更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阮齐林同样认为《收容教育制度》的随意执行,确实非常蔑视人的权利。阮齐林教授认为对卖淫嫖娼这样的行为,治安处罚已经非常充分,没有必要入罪,也没有必要制定其他严厉的处罚。目前,收容教育这样的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问题颇多,应该改进,但是这个改进应该由司法程序来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教授也赞同《收容教育制度》应该废除的观点,但是王敏远教授表示主张制度的废除并不是主张卖淫嫖娼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两个概念。《收容教育制度》法律本身内在存在着和我们现在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不相符的制度性缺陷,在当今法律体制内它没有存生的根据。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做总结发言,田文昌律师认为首先要解决定性,收容教育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是惩罚措施,还是教育?从这一点出发,不仅是收容教育措施,与之相关的少年教育教养问题等等,都需要梳理和清理,通过系统的梳理,把这些问题全部纳入到国家总体法治改革顶层设计的框架中来考虑。如果能够这样来考虑的话,我们今天的研讨会就具有更大的意义。

       此次专家研讨会吸引了国内数十家媒体的关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老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新林博士后、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王麟教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田霖律师、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律师和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主任焦鹏律师也作为代表出席了研讨会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和知名律师共同签署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将择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