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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热点评论】重庆摔婴事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0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近日,有关于小女孩电梯里摔打婴儿的新闻真是让人触目惊心。据重庆媒体报道称,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出门玩耍,但由于吴女士先将童车搬出电梯,孙子原原被关在了电梯内,五分钟后,这个一岁半大的婴儿被发现浑身是血躺在居民楼下的草丛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警方调出小区内电梯监控录像后惊呆了,只见电梯内一名12岁的小女孩对婴儿拳打脚踢,最后将婴儿扔出电梯,小女孩电梯里摔打婴儿整个施暴过程被监控视频全程拍下。

        据重庆长寿区相关部门通报称,女孩称称她将男童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处坠落。 男孩头部胸部多处骨折,失血严重,曾长时间昏迷。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对此事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如下的分析:
         一、“虐婴小女孩”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基于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从反面解释,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其辨别是非善恶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有些不满14周岁的人由于某种特别的原因而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同意的硬性规定。因此,对不满14岁的“虐婴小女孩”严重伤害男婴原原的行为,依法不受刑事责任追究。
        虽然公众与媒体在热议本案“虐婴小女孩”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时,有人将该事件与十几年前英国两个十岁男孩杀死一两岁男童而最终被法院判处监禁12年的案例作对比,但是,英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而创造先例,而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重庆“虐婴小女孩”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于虐婴小女孩的行为其与父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虽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虐婴小女孩”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本人与监护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小女孩侵害男婴原原导致的损害,首先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本人有财产的,则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补充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被害人人身权益已遭受严重损害,可以请求致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孩子伤害孩子现象值得深思,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应给予更多关注。
      “虐婴小女孩”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辩解,女孩在电梯内殴打男孩的行为,他觉得是女儿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无论这辩解是否成立,但是父亲承认自己和妻子平时经常会打骂女儿,多少对女儿的性格带来影响。事实上,有问题的表达方式,正是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问题的折射。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父母的言行、生活态度以及与人相处的方式,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的行为方式。父母的打骂、“棍棒教育”方式,都会让她相信,打骂就是解决问题,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最佳手段。
        虽然事件正在调查中,总会有真相大白时,希望在对受伤男童进行积极救治,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虐婴小女孩及其监护人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家长的教育方式,关注虐婴小女孩心理上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