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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波律师、刘玲律师应邀参加“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3-08-20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3年8月15日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波律师、刘玲律师参加了“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北京外国语大学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中心、最高检方圆律政杂志主办,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协办。

 

          柳波律师应邀进行了发言,柳波律师认为,公众事件的特点是引人注目、万人瞩目。在公众事件中,承办律师的应然定位和形象是: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只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极力维护者。案外律师的应然定位和形象是:理性、客观、守法;是真相的追寻者、公正的守护者、理性的表达者。但是因为公众事件存在五大悖论,即理性客观和当事人利益维护者身份的冲突、媒体介质筛选和“直接原意表达”的矛盾、公众的感性、情绪化和理性的冲突、公权力话语和私权表达的冲突、真相不明和客观理性表达的冲突,导致在现实中律师整体形象不佳,口碑受损,不管律师如何说和做,“一人难称百人意”,总有人说“是”,总有人说非。对于在公众事件中律师是否应该发声,柳波律师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有时有理不一定等到法庭上再说。但律师如果发声,必须依法、谨慎、客观、理性;要定好位,不越位,要到位;“要玩真的,而不是真的玩”。

 

 
         刘玲律师表示:律师在媒体领域中的形象问题,已经引起业内重视。律师在媒体中的形象大概有三类,第一类是代言人形象,民商案件或民商活动中较常见,刑事案件中也有,比如台湾陈水扁的律师郑文龙,多次向媒体传话,发布禁食声明等数条消息;第二种是执着代理(辩护)人形象,将辩护代理工作拓展到媒体,通过微博、博客、微信或者与传统媒体合作,披露案情、分析案件,以期引起重视和关注,促进个案的处理转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第三种是形象展示类型,为吸引关注、增进社会认可度,披露一些与案件关联不大却能博得点击率的信息。比如,将与被羁押人聊天内容进行公布,将案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擅自公布,披露被羁押人的人生态度、看法等,大案要案名案中较常见。
         律师通过公众媒体或自媒体披露信息,一定要慎重。我国没有“藐视法庭罪”,法庭对法庭外影响审理的“律师发声”难以直接处罚。但是,律师一定要合法、适度地运用媒体,披露案情要有委托人的授权,不能擅自公布和评价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披露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比如被羁押人的内心想法、个人喜好、悔罪与否等情况,也要有授权。律师披露案情、信息,发表个人法律意见,要尊重个人隐私,即使委托人被羁押,其人格权、隐私权也同样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