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管合伙人杨照东律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基于一些重大案件侦查的需要而制定出台的。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侦查机关滥用“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如把一些不应适用于“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也进行了逮捕,还有在逮捕之后不进行侦查而进行搁置等情况。最高检为了纠正这些滥用“附条件逮捕”的行为,出台了该“意见”,有效保护了嫌疑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是我国司法制度尊重嫌疑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今后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滥用可以很容易区分和辨别。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防止轻罪案件“以捕代侦”。
“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有的地方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 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新闻原文:
最高检发文明确 六类案件适用“附条件逮捕”
防止轻罪“以捕代侦”
《法制晚报》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5/23/content_4333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