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介
近日,北京有多位业主在只收到1/3房款的情况下,先将名下房产过户,买方承诺过户后进行商业抵押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房款。根据因有中介及担保公司的合同保障,业主进行过户,但是过户后业主联系不到买方,其房屋也被抵押给银行进行个人贷款。据统计,至少有7人9套房在“我爱我家”酒仙桥晶都国际店、望京区网络1店出现此类情况,房产交易价格从240万至370万不等,总额超过3000万,约有70%的尾款未付,且买家姓名均未张某某或相似名字。被骗业主怀疑被同一伙买家设局。
该系列案件未在公安机关立案。有多位卖房人在申请法院立案。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在3月26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回应业主如何挽回损失,房产交易中,应注意什么?
刘玲律师点评
一、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 ,可以初步判断,这不是正常的经济纠纷,可能是一起刑事案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224条对合同诈骗罪予以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本案进行分析,有几个关键情节要考虑:
1. 合同条款中故意有重大疏漏,或称陷阱。(与一般房产买卖合同要求的全款过户不同。)2、张某某按照这份陷阱合同的条款,先支付三分之一房款,诱使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3、房产过户后,张某某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逃离。 4、以同样的手段连续实施数起;
综合分析,这属于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 案件定性不同,其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合同纠纷,则需要进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则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进行审判,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缴赃款,返还给受害人。
3.被骗业主,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诉讼。
二、房产买卖时应注意:
1.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中介应当核实居间各方的真实身份,负有义务审查购房者的购房资格。中介向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应当真实。因此,在和中介机构签订《居间合同》时,有必要将中介机构的上述义务写入合同中。中介机构业务员作出的诸如“中介公司兜底”口头承诺,也应写入条款。
2. 严格审查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慎重签订补充协议,防止有陷阱。
3. 卖房人把握一个原则,“收到全款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房屋买卖交易价值大,风险大,如果有条件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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