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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雁峰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房地产老总偷卖业主房 善意第三人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3-03-06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背景介绍:2004年,生意人李先生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花13万余元买了房山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支付全款后,李先生如愿拿到了钥匙。当李先生找开发商办房产证时,工作人员说房产证在老板王某手中,让李先生改天找王某。原来,李先生买房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房子被开发商老板偷偷过户到其女友名下后又转卖获利40余万元。2013年3月5日上午,房山法院通报,该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


         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张雁峰律师表示,诈骗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购房人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之后,便成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而开发商老板王某擅自将房产过户到其女友名下,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供了虚假材料,使得李先生丧失了对房产的所有权,因此王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案。
         张雁峰律师表示,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产转卖给陈先生,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如果陈先生对王某骗取房产的上述事实并不知情,而且也是通过正常渠道、合理价格来购买,则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购买行为合法有效,无法撤销。李先生只能向实施诈骗的王某追偿损失。
         陈先生如果明知上述事实仍予以购买,则属于恶意串通,李先生可以申请撤销王某与陈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追回自己的房产。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链接地址:http://house.ifeng.com/news/detail_2013_03/05/22761134_0.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