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京都律所大连分所的戴文章律师接受半岛晨报记者采访,就孩子放进购物车发生意外问题发表意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戴文章律师说,购物车是超市免费提供给顾客的购物工具,依据《侵权责任法》,对于购物车造成儿童受伤的案例,即使已经遵守了乘坐规定,作为监督者和看管者的家长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超市只会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未遵守乘坐规定而导致受伤,那家长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不过也有一种情况,如果该购物车本来就是坏的,超市还在继续提供给顾客使用并造成伤害的,那超市就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了。 ”戴律师说。
——《半岛晨报》记者宋广云
原文出处 http://epaper.hilizi.com/bdcb/20120618/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