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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就全国醉驾免刑第一案采访我所合伙人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7来源:新京报作者:loli

    2011年6月初,,克拉玛依区法院对王某醉驾案宣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使醉驾问题引发民众的再次热议。

    2011年6月23日,人民日报就全国“醉驾免刑第一案”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我所合伙人柳波律师。柳波对本案判决持肯定态度,但同时建议对醉驾案件定罪免刑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柳波律师认为,根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刑法规定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整合所有关于克拉玛依醉驾案的报道来看,王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对王某定罪免刑肯定不属于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刑法规定看,因免予刑事处罚既不属于刑罚中的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从拘役降为免于刑事处罚是否属于减轻处罚,虽然刑法条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其应属于减轻处罚,而且就本案而言属于王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对其定罪免刑,应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然,司法实践中定罪免刑一般不报核准。这样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比如许霆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层报了最高法院核准,如果对许霆免于刑事处罚(判得比五年更轻了)却不需要层报核准了。这种做法很令人担忧的。当然,考虑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诉讼程序时间较紧,如按一般情况层报时间上不允许,建议对定罪免刑的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