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规范化研讨会在京举行
2008年7月26日至27日,由全国律协刑委会、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三家合办的<<审判程序规范化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律协刑委会以及十余所高校的学者及其他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京都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及京都所合伙人、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参加会议。会议分为七个单元,包括:“审判主体的规范化”、“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与规范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程序的规范化”、“审判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程序分流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刑事二审程序的规范化”、“死刑复核程序的规范化”。代表们结合新律师法的出台,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韩嘉毅律师在“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与规范化”专题中发言指出:实践中特别是律师实践的突出问题证明规范审前程序的必要性: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程序性审查,庭审之后案卷材料的全部移送使得部分证据未经质证,给法官对此部分证据的审查带来困难;庭前证据展示直接决定庭审时出示的证据;管辖、申请回避、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是否公开审理、是否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十二个程序问题。对此,他提出,在缺乏基本立法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确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庭前预备会议,同时使主持会议的程序法官与参与庭审的实体法官分开。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
田文昌律师作为支持人和评论人,分别就“审判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新律师法出台后如何进一步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和“刑事二审程序的规范化”问题作了简短发言。他认为,规范二审程序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与程序上的公正都有重要意义,在这一前提下提出了现实存在的问题:第一,大部分二审不开庭,是书面审,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特别是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出现了只有死刑案件才开庭,其余案件不开庭,开庭案件反而更少的现象;第二,二审对于事实和法律全面审,首先是对资源的浪费,不开庭更无法保障公正;第三,二审不重视程序公正,只关注实体问题,导致即使实体判决没有问题,被告人对审判程序也有很大意见,对法制丧失信心;第四,对于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二审常常不做无罪判决而是发回重审,二审程序不发挥作用;第五,律师参与率低,阅卷时间对于控辩双方要求不一致,诉讼双方不平等。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建议二审应当开庭,由全面审改为部分审争议问题,延长二审时间等。
与会的立法专家、学者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领导都做了精辟、深入的交流,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