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由我所与《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的“完善死刑复核的规则和程序研讨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会议旨在通过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提出律师在代理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在规则和程序上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惑,给专家学者提供真实案例,展开探讨,深入研究。京都所主任田文昌主任、合伙人王九川、律师代表柳波、陈德玲等出席了会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中国律师》杂志社副总编辑陈秋兰应邀出席。会议由《中国律师》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邢五一主持。
邢主任介绍说,自2007年1月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整整一年过去了,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值得关注。尤其在规则和程序上,很多律师在代理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感到非常困惑。
我所律师柳波首先发言。柳律师从递交委托手续、阅卷、会见被告人、约见法官和最高法院制定裁判文书等方面详细表述了其本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惑和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王九川律师和陈德铃律师也分别代理过死刑复核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谈了办案的感受。
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要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二是要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定位。樊教授说,当前我国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坚持“少杀、慎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应该在案件本身下功夫,通过相关证据,找出应减轻刑罚的情节,帮助国家“少杀、慎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外相关制度规定等方面谈了对死刑复核权的看法。陈教授指出,从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实际过程可以看出,在递交委托手续、阅卷、会见被告人、约见法官等程序上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落实,必要时可增设相关权利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呼吁,最高法院应针对目前死刑复核在规则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作了总结发言,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成效显著,意义重大,为此类问题的探讨开了好头。他说,自死刑复核权收回以来,死刑案件的数量大大下降,这是好事情。但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诸如死刑复核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律师的地位到底如何来界定,死刑复核程序到底需不需要律师参与,律师如何参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等等。他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就是要找出不杀的理由,最终实现“少杀、慎杀”。
通过研讨会,三位教授在听取我所律师办案经历以后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一致认为此问题应当得到更大范围的关注,进行更广、更深的探讨。
其他一些与会律师、学者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研讨会圆满结束。
图为研讨会现场左起 京都所柳波律师、京都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中国律师》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刑五一
图为京都所柳波律师在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京都所陈德玲律师在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中国律师》杂志社副总编辑陈秋兰在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京都所合伙人王九川律师在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在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中国律师》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刑五一在研讨会上作总结发言
图为京都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在研讨会上作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