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是司法实务界、法学界关注的重点,此类案件的律师帮助事宜也因此而备受关注。故而,轻微刑事案件的律师帮助具有了研究空间,从实证的视角分析更有研究价值。
一、轻微刑事案件概述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
1、立法指向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一词的法律渊源,见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对“轻微刑事案件”做出具体的解释。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做了大致的划分,2007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6.条曾提到“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推动当事人和解”1,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的规定2,从立法意向而言,轻微刑事案件包含三类: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自诉案件3。
2、本文指向的“轻微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立法指向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过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把故意犯罪案件界定为刑罚可能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但不应局限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包括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如危险驾驶罪等。因此,本文指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四类,即(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3)自诉案件;(4)除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外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上述界定,轻微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涉案事实相对简单、清晰,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控、审,诉讼流程时间短,个案占用司法资源较少。比如2013年1月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形成案件整体联动,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一审全部诉讼流程,至多不超过一个半月”。
2、刑事法律责任较小、可能判处的刑罚或最高法定刑较轻,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大。这在前述界定概念时已有述及,不再重复。
3、一般具有和解可能,法律也鼓励当事人和解。此类大多案件当事人之间有和解的愿望、空间、现实基础,法律允许、鼓励和解。
4、侵害范围较窄,侵害目的较为单一。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从目的而言,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等等。
二、律师帮助的概念
(一)广义的律师帮助
我国法律没有律师帮助的术语,但它有律师帮助的实质术语如辩护和代理等。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主张“处于羁押状态的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以前还享有咨询律师的权利,在讯问过程中,有权要求律师在场”。日本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刑事被告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人不能自行委托时,辩护人由国家提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被告人由于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法院依据被告人的请求,应当为其选任辩护人。但被告人以外的人已经选任辩护人时,不在此限”,第39条规定:“身体受到拘束的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者受可以选任辩护人的委托而将要成为辩护人的人会见,或者接受文书或物品。……”4。笔者无意对各国关于律师帮助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说明尽管规定各有不同,广义的律师帮助应为:从时间维度上指从第一次被询(讯)问到判决结束;从空间维度上指从法庭外到法庭内,甚至延伸到监狱;从受助对象看,既包括嫌疑人/被告人,又涵盖被害人;从帮助主体分析,仅指律师;从帮助内容看,包括咨询、会见、讯问在场、辩护、控告、接受文书物品、通信等等。
(二)本文的律师帮助
为了研究的有效性,本文的律师帮助不是广义的,而是限缩的,仅指辩护律师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会见、辩护。
三、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帮助的实证统计分析
(一)实证样本的选择和说明
1、区域的选择——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位于北京市东部,区域面积470.8平方公里,共有街道办事处23个,地区办事处20个,常住人口300余万,占全市人口的近1/5。它是北京对外交往的窗口,是正在崛起的国际商务中心区,聚集了除俄罗斯和卢森堡之外的所有外国驻华使馆,云集了首都60%以上的外国商社,入驻北京的世界500强企业中逾2/3落户朝阳。年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超过2000亿元,约占全市GDP的20%,人均GDP超过7万元,年财政收入近200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近十分之一5。截至2010年人口普查,北京704.5万常住外来人口中,朝阳区就有151.5万,占外来人口总比重的21.5%6。至2013年底,朝阳区检察院年均办理各类案件6000余件,约占全市办理案件数量的18%7。近年来,朝阳法院年收案数量均在5.5万件左右,约占全市法院的1/7强8。
从上述简介可以看出,北京市朝阳区具有区域大、人口多且外来人口和常住人口基本相当、国际化和本土化特征共存、刑事案件多等特征,该区域既和国际接轨,又接北京地气,还辐射全国,既有典型性,又有普遍性,能体现样本的点、线、面,所以选择朝阳区作为样本。
2、案件类型的选择——盗窃、故意伤害、危险驾驶
本着既体现刑法第四章、第五章故意犯罪类案件,也体现其他章节的故意犯罪案件,同时避免因被告人个体差异(如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而导致样本不具有全面性、可比性,笔者选取盗窃(为财,经济状况可能不佳)、故意伤害(与经济状况关联不大)、危险驾驶(经济条件较好,驾驶的多为自家车辆)三个类罪。
3、案例来源的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Judicial Opinions of China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权威、规范、便捷原则建立的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网站,具备文书种类齐全、更新及时、分类清晰、检索科学、统计便捷等综合效能,符合实证分析样本的要求,故,笔者把中国裁判文书网Judicial Opinions of China作为案例源头。
4、时段的选择——判决时段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因2013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才新规定了刑事和解案件,考量到刑事案件案发周期、侦控审运转流程、案件判决的上网周期等因素,也考虑到选择时段过长则使样本不具有时效性,时段过短不具有普遍性,笔者把案件的时段选择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判决的。
5、必须说明:案例按照判决时间先后排列,统计时间截至2014年11月28日,但不排除因法院未及时录入而导致判决不全的可能。
(二)实证样本的个案统计
1、盗窃罪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共判决盗窃案件113件。其中:
(1)刑期三年以下(含三年)共107件,占所有盗窃案件的94.7%;刑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共计99件,占所有盗窃案件的87.6%。
(2)取保候审的共计14件,占比12.4%,其中判处缓刑的共计12件,占取保案件的85.7%,只判罚金的1件,占取保案件的7.1%,判处实刑的1件,占取保案件的7.1%。即取保案件中有92.9%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刑,占所有盗窃案件的12.1%。
(3)有律师帮助的共计22件,占比19.5%;有律师帮助并取保的共3件,占所有取保总数的21.4%,占律师帮助案量的13.6%,占所有案件的2.7%。有律师帮助并判处缓刑的2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9.1%,与取保重合比为100%,占缓刑总量的16.7%。有律师帮助但被判实刑的1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4.5%,与取保重合比为100%,占取保但被判实刑比的100%。
无律师帮助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共10件,占判处缓刑案件总量的83.3%,与取保重合比为100%。
(4)律师意见未被提及的1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4.5%;律师意见未被采纳的共1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4.5%;律师意见被采纳(含部分采纳、全部采纳、酌予采纳)的共计20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91%。
2、危险驾驶罪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共判决危险驾驶案件57起。其中:
(1)刑期为5个月拘役以下共57件,占100%。
(2)取保候审的共计0件,占比0%。被判处缓刑的共计0件,占比0%。
(3)有律师帮助的共计12个,占比21%。
(4)律师意见被采纳的共计11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91.7%,律师意见未被采纳的共计1件,占所有律师帮助案量的8.3%。
3、故意伤害罪
北京市朝阳法院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共判决故意伤害案件83件。其中:
(1)刑期超过三年的共3个,占所有伤害案件的3.6%,、刑期三年以下(含三年)共80个,占所有伤害案件的96.4%;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共计69个,占所有伤害案件的83.1%。
(2)取保候审的共计40件,占比48.1%。其中判处缓刑的共计38件,占所有伤害案件的45.8%,占取保案件的95%,判处实刑的2件,占取保案件的5%。即取保案件中有95%被判处缓刑,占所有伤害案件的45.7%。
(3)有律师帮助的共计34件,占比41%。
有律师帮助并取保的共9件,占取保数的22.5%,占所有律师帮助案量的26.5%,占所有案件的10.8%。
有律师帮助并判处缓刑的8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88.9%,与取保重合比为100%,占缓刑总量的21%。
有律师帮助但被判实刑的1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2.9%,与取保重合比为100%,占取保但被判实刑比为50%。
无律师帮助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共30件,占判处缓刑案件总量的78.9%,与取保重合比为100%。
(4)律师意见未被提及的1件,占律师帮助案子的3%;律师意见未被采纳的共2件,占律师帮助案件量的6%;律师意见被采纳(含部分采纳、全部采纳、酌予采纳)的共计31件,占律师帮助案量的91%。
(三)实证样本的整体统计
由前(二),就轻微刑事案件整体而言
1、律师帮助率整体不高、律师参与较少,分布不平衡,因案件类别不同而有一定差距。
三类案件共253件,有律师帮助的共68件,占比为26.9%。律师帮助率呈现不平衡分布。如盗窃类律师帮助率为19.5%,危险驾驶类律师帮助率为21%,而故意伤害类律师帮助率为41%。
2、律师意见被采纳率高,且采纳率基本持平。
三类案件律师意见共被采纳62件,占律师参与案件量68件的91.2%。其中盗窃类律师意见被采纳率为91%,危险驾驶类律师意见被采纳率为91.7%,故意伤害律师意见被采纳率为91%。
3、律师帮助和案件实体结果关联度不高,律师帮助案件的实体效果不明显,与无律师帮助案件相比,无显著效果。
以被告人是否被判处缓刑为据,没有律师帮助的占缓刑总量的比高达83.3%、78.9%,有律师帮助的占缓刑量仅为16.7%、21%。且判处缓刑与取保候审的重合比为100%,是否判处缓刑,与前期是否取保候审存在直接关联,缓刑以取保候审为前提,与律师帮助无明显关联。不仅如此,存在被告被取保候审也有律师帮助,但被判实刑的实例,却无被告未被取保候审,有律师帮助,后被判处缓刑的实例。
四、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帮助现状的原因分析和解决路径
(一)原因分析
1、由案件本身特点决定,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关联不大。
(1)事实相对简单、清晰、争议不大,被告人刑事法律责任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或最高法定刑较轻,被告人认罪,具有和解可能,法律也鼓励当事人和解,这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律师帮助的现状恰由其特点决定。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三类案件的律师帮助率对此有清楚的体现。一般而言,盗窃和危险驾驶较于故意伤害事实更为清楚、简单、争议更小,而故意伤害涉及伤情鉴定、案发起因、事实性质(防卫)等,事实较为复杂、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争议点较多。统计的事实也是:盗窃类律师帮助率为19.5%,危险驾驶类律师帮助率为21%,而故意伤害类律师帮助率为41%。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律师帮助的决定性由此可见。
(2)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个体差异关联不大。
就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相比较,盗窃的目的是为财,被告人经济上对财物有进项需求;危险驾驶必不可少犯罪载体——汽车,从侧面说明被告人经济能力尚可;故意伤害则不好判断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而盗窃和危险驾驶律师帮助率分别为19.5%、21%,相差不大;但这二者与故意伤害类律师帮助率41%相差50%左右。该比较说明律师帮助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个体差异关联不大,是由案件特点决定。
2、法律显规则的明确、透明,被告人及其家属法律知识的提高,影响了律师帮助率。
(1)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法律规定的较为清晰、明确,模糊弹性规定少。轻微刑事案件如何量刑,诸如认罪、自首、退赔或赔偿、和解等可以从轻,如前期取保庭审时只要认罪基本都判处缓刑等,尤其是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规定出台后,已经成为显规则,明确而透明。
(2)随着网络普及、法制类节目的推广、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法律意识教育越来越重视、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活动的不断展开,被告人及其家属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增多、能力增高、理解能力增强、存储能力增强,进而法律知识提高。
(3)被告人及其家属在熟知法律显规则、法律知识提高的前提下,对案件的走向、结果会有自己的判断,作为理性的人,他们也会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他们会认为“辩点简单、被告人可以胜任”、“量刑情节可以自行完成”,无须再行投入律师费。这种认知制约了律师帮助率。
3、辩护空间小,实效不明显,被告人及其家属无请求律师帮助的积极性,律师也无参与的积极性。
(1)样本统计分析可见,此类案件律师辩护的空间小:如盗窃87.6%的案件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驾驶最高被判处5个月拘役,最低1个月15日拘役,律师辩护的空间最多为3个月15天;故意伤害83.1%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律师辩护实效不明显,尽管律师意见采纳率很高,但绝大部分是“酌予采纳”,律师的帮助实效无明显体现。且缓刑率与律师帮助率不存在正相关,与取保候审存在直接关联,三类案件中被告人审前取保但未判处缓刑的共3件(盗窃1件、危险驾驶0件、故意伤害2件),其中两件有律师帮助。
(3)律师帮助的空间小、实效不明显,降低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帮助的期望值,打击了其请律师帮助的积极性,也打击了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导致委托合同的双方均无合作的强烈意愿。
(二)解决路径
1、尊重案件自身规律,尊重律师帮助规律。
律师帮助与被告人最终的刑期无直接显著关系,律师帮助率的高低和被告人的实体利益无明显关联,律师帮助率本身也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数字,不能人为的设置一个标准率。而且,律师帮助涉及律师和被帮助者双方,这是少了一方都转不了的“二人转”,不能强制任何一方提高或接受帮助。而我们只能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但不能人为创造、改变规律。因此,尊重案件自身规律,尊重律师帮助规律,是我们的第一选择。
2、在尊重规律的前提下,把律师帮助重心和阶段前移,侧重于审前咨询、指导,介入和解,帮助被告人“建立”酌予量刑情节。
虽然我们不能人为改变律师帮助规律,但在介入案件的情形下,可以把律师帮助的重心和阶段前移,不再把庭审作为帮助重心,从阶段上应侧重于庭审前,帮助的内容上应侧重于审前咨询、指导,介入和解,帮助的目标应侧重于帮助嫌疑人/被告人“建立”酌予量刑情节。如此,则可改善、体现律师实效,扩大律师帮助空间,进而形成良性循环,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益。
1第6.条全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调解的有关规定加大调解力度。对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
2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3该类案件范围详见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
4刘国庆《美日刑事诉讼中律师帮助权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5引自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网站,2014年12月1日访问。
6 2011年07月05日03:25京华时报马文婷《朝阳区海淀区常住外来人口均超百万》。
7引自朝阳区检察院网站,2014年12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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