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系列极具“创造力”的民间借贷操作方案,我国自上个世纪开始对民间借贷所构建的种种规制在它们面前荡然无存,禁止高额利息、禁止砍头息、禁止流质抵押的强行性规定对它们来说形同虚设。在巨额收益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粉饰一新、改头换面,“百变”登场!
陷民不法——冤假合同诈骗!
老李(化名)是一家制造型企业的老板,2012年初,因企业转型急需大笔资金,四处筹款未果,无奈下向专做民间放贷的金鑫(化名)筹借资金3000万,约定月息5%,还款期限一年。可就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金鑫拿出了一份《投资协议》,上面所载的内容是:老李欲投资开发楼多多房地产项目,经双方协商,金鑫投资该项目;老李保证每月支付金鑫120万的投资收益,且一年后金鑫收回全部投资。看着这份《投资协议》,老李有些不明就里,但考虑到和《借款合同》并没什么实质出入,所谓“投资收益”即“借款利息”,所谓“项目投资款”就是“借款本金”,筹资心切的老李就签了字。一年后,老李的企业转型失败,一时间难以偿还全部本金,于是再次找到金鑫协商,希望宽限数月。谁料金鑫却拿出《投资协议》,称当时双方协商的就是投资,不是借款,老李根本没有进行任何房地产开发,如果7天之内他不偿还全额投资款和收益,金鑫就以老李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其投资款为由,控告老李合同诈骗。这可吓坏了老李,如果还不上钱,有可能搭上身家性命,可一时之间去哪筹这么多钱?
真假买卖——虚构违约责任!
2013年初,因经营困难,老王(化名)向小额借贷公司老板银长(化名)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6%,还款期限一年,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可在签合同时,银长拿出的却是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银长向老王购买服装,老王应在10日内供货,如超过10日未供货视为老王违约,老王应每月按全部合同价款的6%计算向银长支付违约金。银长解释称,这不过是为保证老王按期还款的一种方式,如果老王不签字,他就不借钱给老王。急于用钱的老王迫于无奈,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年后,老王返还了全部借款本金,但因资金有限,无法支付全额借款利息,于是和银长协商,看看能不能先支付一半的利息,剩余利息从后继经营收益中逐步偿还,否则自己的企业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可是银长毫不退让,商谈无果,银长以老王延期供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老王支付每月6%的违约金!
阴阳合同——错位高额利息!
当事人叫老张(化名)一直经营一家文化创意公司。2013年初,因资金短缺,他向铜贵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5%,按月支付利息。在签订合同时,铜贵与老张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正规的《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另一份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铜贵向老张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每个月老张需向铜贵支付咨询费15万元。这样折算下来,铜贵每月可从张永处收取款项共计25万元,正好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的高额利息。半年中,老张一直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及借款利息。但半年后,老张因经营不善,一时无法足额返还本金。铜贵随就以老张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老张立即返还全部借款本金。
倒签协议——买卖不破租赁!
小梁(化名)是个白领,2013年4月份,他从小吴(化名)手上买了一套房子。随后他根据合同的约定交了首付款,办了银行贷款,并且和小吴办了房屋过了户。可两个月后,就在他根据合同准备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一个叫铁源的人占了自己买的房子。小吴找到铁源理论,谁知铁源称这个房子早在2013年2月份就已经租给他了,且一租就是20年,租金他也早就全部缴清。为了证明自己的话,铁源拿出一份他和小吴在2013年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面写着:小吴将房屋租赁给铁源,租期自2013年2月份至2033年2月份,2013年6月份之前的租金按月支付,2013年6月份之后的租金共计80万元一次性汇款至小吴的银行账户。同时,铁源还拿出他在2013年6月给小吴转账8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条。小梁大吃一惊,买房子前自己曾多次前来看房,当时房子一直是空着的,并没有人住啊。一头雾水的小梁又找到小吴询问。原来在房子卖给小梁后,小吴为了投资期货向铁源借了80万,借款的时候,除了借款协议外铁源还让小吴签了一份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小吴本想自己的房子已经变卖,签订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无所谓,所以就签了字。谁知就在房子过户给小梁后,小吴的期货投资亏了本儿,无力偿还铁源的借款,铁源就把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填上了卖房前就已经出租的内容,并且强占了房子。得知真相的小梁可犯了难,一方面投资失败的小吴根本没有钱返还他的购房款,而另一方面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他要在漫长的20年之后才能真正的住进自己买的房子,最终很可能落得“房”“财”两空的现实让小梁叫苦不迭。
事实保管——无端赔偿之诉!
宝货公司(化名)是一家专营仓库出租业务的知名企业。2011年初,经营红酒贸易的干红公司(化名)与宝货公司订立《租赁合同》,承租宝货公司的仓库存放红酒。半年后,因干红公司经营困难,其与铜钱(化名)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向铜钱公司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为了担保按期还款,干红公司把它在宝货公司仓库存放的价值700万的红酒质押给了铜钱公司。在干红公司的撮合下,铜钱公司以远高于租金的价格与宝货公司订立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由宝货公司使用干红公司承租的仓库为铜钱公司保管上述质押红酒,保管期限1年。但实际上,除了签约那一天,宝货公司就再没见过铜钱公司的人,一直是干红公司代铜钱公司支付的保管费,且质押红酒也一直是由干红公司自行保管。1年后,保管协议期满,铜钱公司未再续签合同。本以为合同履行完毕的宝货公司未在过问这批质押红酒。谁想2014年4月,宝货公司却突然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铜钱公司以宝货公司丢失为其保管的700万元红酒为由,一纸诉状将宝货公司告上法庭。收到诉状后,宝货公司找到干红公司,却发现干红公司早已人去货空。经宝货公司多方调查,原来干红公司早在2013年底就因红酒市场不景气,赔光了家底,那批质押的红酒也早已变卖。干红公司的老板为了躲债不知所踪。虽然宝货公司很冤枉,可无奈当初错签了合同,现在也只能硬着头皮应诉。
是借款,还是投资?
老李和金鑫本是借款合同关系,但为保证如期收回本息,金鑫从借款之初就虚构投资项目,与老李签订《投资协议》,一旦老李不还钱,他就以控告老李合同诈骗为要挟,迫使老李砸锅卖铁,偿还欠款。因为早有预谋,就现有的证据而言,如果金鑫向公安机关控告,老李很可能会被立案调查,甚至最终被含冤定罪。老李的清白如何证?
是借款,还是买卖?
为了合法收取超过法定上限的高额利息,在订立合同时,银长就诱骗老王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以违约金代替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届满时,如果老王拒绝支付高利贷,银长就可以起诉老王,以违约金的名义合法收取高额利息。而老王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关系实为借贷。高额利息怎么减?
是咨询费?还是高利贷?
铜贵和老张的《借款合同》倒是合法有效,但为了规避民间借贷的法定利息上限,铜贵以咨询服务费代替《借款合同》以外的高额利息,一旦老张还不上钱,铜贵就可以以合法的借款合同起诉老张,而因为张永与铜贵的借款合同从表面上看完全合法,自然无可争议,本金和合法利息据此必须支付。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咨询服务费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外的另一部分非法高额利息。如此一来,老王要偿还铜贵的合法本息,而非法高利却没有理由要回来。额外利息可怎么免?
是租赁?还是担保?
小梁本是铁源和小吴民间借贷关系的局外人,可铁源为使自己的借款能有担保,利用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租赁关系代替担保关系,在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中采用倒签起租日期的方式,使租赁合同的生效日期提前到《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当小吴无法偿还借款时,铁源摇身一变,从借款人变成为房屋承租人,合法的继续占有小梁的房子,并以转租等形式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小梁只能望房兴叹,再等20年。他的房子怎么要?
是保管?还是租赁?
《保管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只要保管人未返还保管物,就算没有书面的合同,就算寄存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仍然要承担保管责任。干红公司和铜钱公司以高额的保管费做诱饵,诱使宝货公司签订《保管协议》,但实际上却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仓库自行保管货物,并且在《保管协议》到期后,干脆就不再续签合同,让仅经营出租业务,而对保管合同不甚了解的宝货公司误以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对于铜钱公司和干红公司来说,它们仅以一年保管费用的对价成功的将宝货公司拉进他们的借贷关系中。而对宝货公司而言,却以保管人的身份成了两家公司之间借贷的“保证人”。一旦本小利薄的干红公司经营失败,无力还款,铜钱公司即要求资金雄厚的宝货公司承担保管赔偿责任。此时的宝货公司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红酒赔偿该谁担?
将错就错!
因为存在书面的合同,这些案子中的事实真相很难被还原,想要证明真实的交易关系,揭露民间借贷的实质,往往是徒劳无功。但想要胜诉,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并不是毫无办法。
上述案件中,民间借贷模式的运用需要极其细致的布局和全面的法律知识,而大多数人往往因为整体考虑不周或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种种疏漏。比如金鑫错误的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每月120万元的固定收益,该条款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投资协议》的合法性;银长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责任,却未对其实际损失提前布局取证;铜贵的疏漏在于没有在老张支付咨询费时确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制作履行咨询服务义务的证据;铁源在诱骗小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向其收集支付2013年2月至6月租金的缴费凭证,以及这期间的水电费票据等能够证明其在2013年2月即占有房屋的证据材料;而铜钱公司在与宝货公司签订《保管合同》时,忽略了在保管期限内,干红公司与宝货公司之间还存在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范围恰恰涵盖了《保管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红酒存放地点,且为了节省开支,铜钱公司并未亲自支付保管费用,而是让干红公司代为承担。
正是这些疏漏,让我们能将错就错,反戈一击。
殊途同归的公正
在老李的案件中,投资行为和借款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投资时要共担风险,而借款时是固定收益。正是基于金鑫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内容错误,我们拟定诉讼计划,让老李先下手为强,以金鑫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动提出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以民事诉讼确认合同性质,进而免除了刑事控告的风险。
在老王的案件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银长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实际损失,最终在我们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将老王的违约责任调低到银长已支付货款的银行同比贷款利息。
在老张的案件中,基于老张的疏漏,我们向法院提出老张每月所支付的15万元是提前偿还的借款本金,而《咨询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履行。因无证据证明《咨询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铜贵的违法高利贷一分也没收到。
在小梁的案件中,因为无证据证明铁源自2013年2月即占有房子,且他始终拿不出支付前三个月租金的凭证,法院最终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订立日期在房产过户之后,进而否定铁源“买卖不破租赁”的主张。
在宝货公司的案件中,我们基于《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约定范围重合,且一直由干红公司支付保管费用的事实,主张质押红酒始终由干红公司实际保管,铜钱公司与干红公司恶意串通,诱骗宝货公司订立《保管协议》,损害宝货公司的利益,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保管合同》无效之诉,最终成功的免除了宝货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从未否定“那些合同”的真实性,也未试图还原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运用这些民间借贷操作模式设计者的疏漏,在他们设计的框架下还当事人以公正。
结语
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取高额利息;制作交易凭证收取砍头息;采用“直存”的方式让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以传销模式运营民间借贷;拆分出借人主体,以借款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而免除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的变化模式还在如野草般疯长,并借机获益。而在综合性治理制度构建形成之前,法律工作者与民间借贷之变的博弈,还是一条漫漫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