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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司法改革与中国法治愿景
发布时间:2014-05-31作者:田文昌

  


  记得在一年多以前重庆王立军刚出事时,在一个会上我讲了一个观点——我感觉中国法治的春天可能要提前到来,当时有些人质疑,能否提前到来。我的理由是王薄事件会引起法治环境的反弹,王立军立了“头功”,薄熙来立了“大功”。为什么?新中国的法治是怎么来的?是十年动乱带来的。痛定思痛,老干部被整得太苦,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法治破坏殆尽,这样才提出依法治国。结果三十多年过去,“好了伤疤忘了疼”,特别是有些年轻人不知道文革灾难的惨痛教训,这时候“王薄事件”敲了很响亮的一记警钟:再不反思,“文化大革命”就要“复辟”了!现在看来这个愿望有可能实现了,至少春风已经吹过来了。我提这个故事是想说明中国下一步要想发展,不讲法治、不讲民主、不讲真话、不办实事很难往下走,走不出去了。现在十八大的春风吹过来了,有很多可以研究的、可以引起我们兴奋的一些提法,确实可以审慎地乐观。


  我注意到十八大上习近平总书记讲了一句话,我特别注意这句话,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里也用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大家可能不知道为什么我对这句话这么重视,主要是因为我的体会太深了。前面说司法倒退,我的感受很深,十年前那时候,大家看到了很多改革的希望,后来出现倒退,大踏步地倒退,在某个掌握权力者的控制下大倒退。那些年我最明显的感受受到很多人的劝告,包括很多高层领导,“说老田你干嘛对个案那么较真?老是揪住个案不放?怎么就不能够讲政治、顾大局呢?”我经常受到这种质疑和劝告。大家想想,没有个案公正哪来的司法公正?所谓“讲政治、顾大局、识大体”中的“顾”是什么?表面上说是为了国家维稳、国家政权的需要,实际是个别权力人的利益需求。所以我认为习近平讲这句话不是简单一句话,反映了观念的转变,价值观的重塑。


  由此我想到一件事。文化大革命有一个非常响亮的口号“大河没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号召大家有集体主义精神,往大河里填水,别只顾自己家的小河。我也跟着喊了十几年。后来我越琢磨越不对:大河和小河什么关系?小河组成大河还是大河组成小河?整个逻辑颠倒了。我们不顾个案公正来顾所谓“大局”,这跟大河、小河的关系一样,这是四人帮的口号,我们喊了十几年震天响,后来才明白不对。但现在现实中这样的错误比比皆是,比如“三个至上”,如何至上?逻辑关系就不对嘛,但因没有思考没有琢磨就这么做了,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所以习近平这一句话和后面的《决定》确实反映了观念的转变,这是很好的一件事。


  接下来谈谈独立司法问题。司法独立和独立司法还不一样,现在只是讲独立司法,没有讲司法独立,我围绕独立司法来讲。昨天晚上《民主法制》和东方卫视两个电话采访我,司法体制原来是地方自管,现在弄到省管,这是一个大进步,但只进了半步。为什么没到中央直管?本来中央应该插到底,但有阻力,就提到省里,毕竟提高了一点层次,还是有进步的。所以我觉得这个事可以进一步发展下去,最后能够争取过渡到中央直管会更好。同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的“办案提成”。公检法机关办案从赃款中可以提留很大一部分作为经费,这是非常可怕、非常严重的问题,可以推动办案机关去“制造案件”。我不知道《决定》是否包括办案经费怎么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必须把案款提留制度彻底废除,办案机关怎么能从赃款中提留钱做经费呢?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解决。


  现在提审判独立问题。怎么独立?目前有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强调庭审中心主义。过去是庭审虚无,庭审是虚的,走过场,现在强调庭审中心主义是一个好事,是一个进步。但庭审中心主义怎么实现?第一,独立审判应当先做到法院独立,最后过渡到法官独立,对此我非常赞同,只有法官独立才能真正实现独立审判。但法官独立的同时要防止另外一个问题,比如庭审中心主义中法庭不能导致庭审集权,但法官集权思想越来越重,广西北海案、贵州小河案就暴露出一些问题。现在“辩审”关系日趋紧张,值得重视。不久前,我在最高法开座谈会时提到:辩审关系紧张必须引起重视,为什么?“控辩”关系冲突是正常现象,但我没有听说过哪个国家辩审关系有这么紧张的。出现这种现象说明是一种病态,不应该发生。原因在哪儿?我毫不掩饰地、坦诚地讲,主要责任在法官。律师不是没有毛病,但主要责任在法官,为什么?地位决定的,法官是法庭的主宰,律师只有通过法官的认可才能实现他的目标,哪有律师主动找法官毛病的?如果说个别律师脑子进水了可以,那么多律师都进水了?如果说律师找法官闹事无疑是耗子找猫闹事在逻辑上说不通。所以这个问题必须由法官反思,这个观点最高法院领导表示认可。但十来年养成的毛病一下子改不了,最近我听到一些地方开庭,又有法官把律师抬出法庭、不让律师发言,这种情况很严重,怎么办?


  除了法官的态度,还有法官的观念。现在形成冤案的原因除了司法腐败外,正常情况下有三个主要原因:权力干预、非法取证、法官观念滞后,很多法官观念滞后到不可想象的程度。比如前些年南京彭宇案“做好事帮人”被冤判,这种事十年多前我就遇到过,也是在南京的法院。那时候中央电视台让我去现场评论,让我批评原告,幸好我慎重,跟我讲讲怎么回事?看了庭审录像,情况是,一个中年妇女自述她在街上碰到一个老太太倒在地上受伤,她把老太太扶起送到医院,而且垫付2000块钱住院费并安顿好。这时候老太太的子女来了,老太太和子女一起说是这个妇女撞的老太太。后来发生了纠纷,老太太要求负担所有费用。后来妇女把老太太告上法庭,诉求是还2000块钱。南京玄武区法院开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妇女举证证明她没有撞到老太太。妇女找了三个证人说不清楚,只说看到了老太太倒在地上,没说撞也没说没撞。这个事不可能说清楚,这个举证就像让你举证你没杀人一样,你本来没杀,怎么证明你没杀呢?反过来,让被告老太太举证,证明中年妇女撞倒了老太太,老太太找了三个人也说不清楚。最后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中央台让我当场批评妇女觉悟不高、说这个妇女不对,法院判决是对的。我一听,这不是反了?谁主张谁举证,主张什么、举什么证?妇女举证说我给你两千块钱了,有没有?承不承认?你不承认,我举证,承认了,就不必举证了。老太太说你付的2000元钱不够,还需要,不仅不会还你,还得给我赔钱。为什么?因为你撞了我,这时候举证责任就到老太太那儿了。最后应该是被告老太太举证不能、证据不足,应该是老太太败诉才对。这个事在十年后又出现了,某次开年会又提到这个事,居然所有法官都说他们委屈。我说都是法院判决惹的祸,因为这种判决颠倒了举证责任导致了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扭曲,后果非常严重。


  后来深圳定了一个原则:凡是这种事,要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下深圳人敢做好事了。就这么点事,第一反映了水平问题,第二反映社会影响巨大导致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扭曲。民事案件尚且如此,刑事案件更不用说了,怎么办?我觉得法官独立是必须的,接下来是加强制约机制,舆论监督。可恰恰现在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限制,这是一个大问题,前几年在美国开会,问了台湾法官:你们怎么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他们的回答非常简单:第一待遇高,而且退休以后待遇再加一倍;第二,媒体监督,法官每一个判词向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可以随时评论、职责。一旦被查出问题,身败名裂。可中国大陆恰恰相反,媒体监督不足。我自己被媒体捧过也被媒体害过,“成也媒体败也媒体”。、但我认为对媒体不能控制,媒体就是要说话的,她说她的,你判你的,媒体说得是否正确,你身正不怕影子斜,为什么要害怕?所谓的“媒体审判、舆论杀人”?不对!责任在谁?在法院!媒体可能说错了,但只要不造谣诽谤,她的任何评价都是可以的,中国大陆现在做不到。所以我们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放开媒体,让媒体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果动辄禁言,后果不堪设想。


  (本文为蓟门决策58期的发言修改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