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并进行投资的一种形式,也是企业是除银行贷款和IPO之外最流行的融资方式。作为一种国际上成熟的投资方式,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优化资本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配置,对盘活资本市场和优化产业结构起到双向的调节作用,还能在引入资本的同时解决企业的治理难题。在我国,私募投资最早以“小红筹”的模式引入,进而带动了人民币基金,极大的推动了新兴行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带动了新浪、百度、盛大、蒙牛等一大批知名企业的迅速崛起;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私募投资市场陷入低潮,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私募投资工具应该如何适用?由于我国的法律支持环境存在系统性的缺失,国际成熟私募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建立的私募投资工具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体系难以对接和融合,使得投资者在面临高风险项目时缺少制度性的保护。韩良律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的法律特征,并对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投资工具——可转换优先股、可转债的概念、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问题做了详细地分析,并对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工具法律支持环境提出了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减少税收负担?不同形式载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面临不同的税收要求和成本,投资者需要结合不同形式载体的税负特点和投资的实际情况做出取舍。高慧云律师通过对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法规进行梳理,比较了三者的优劣,并分别提出了应对办法。
投资者如何有效对企业权益定价?国际私募市场广泛采用对赌协议实现对所投资企业的有效定价,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一概认可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吴卫炜律师结合“甘肃世恒”等案例,分析了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和合法性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趋势如何?我国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存在体系性不强、效力层级低、监管不到位等缺陷,急需立法的完善和支持。杨琨律师对证监会于近日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