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职能
■张小明/文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则”)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也同时实施。
笔者从以上四部最新最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中,仅通过文本分析,找出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职能,供参考。
知情权
根据最高院解释和公安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1、强制措施: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
2、限制出境: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通报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3、法院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4、开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5、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
6、死刑: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
7、死亡:外国籍被告人在侦查、审判或执行刑罚中死亡的,应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探视权
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
聘请辩护律师权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旁听权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获取裁判文书权
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
提供国籍证明
外国人国籍不明的,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可以出具证明确认。
转达文书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
与领事官员联系的权利
最高院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但是,检察院规则和公安规定中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虽然公安规定中有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公约成员国应迅即告知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的外国国民其享有由成员国主管当局迅即通知其国籍国领馆、且受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的权利。
某些领事条约规定的告知范围更具体详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告知该派遣国国民本条所给予的同领事官员进行联系的权利。”,其中包括:
1、会见:领事官员有权在其领事区内与派遣国的国民联系和会见。必要时,可为其安排法律协助和译员。接受国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领事官员和派遣国国民的会见。
2、通知:领事区内遇有派遣国国民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通知,最迟于该国民被逮捕或受拘禁之日起的四天内通知派遣国领事馆。如果由于通讯设备方面的困难在四天内无法通知派遣国领事馆,也应设法尽快通知。应领事官员要求,应告知该国民被逮捕或受到何种形式拘禁的理由。
3、探视: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拘禁的派遣国国民,包括根据判决处在狱中的此等国民,以派遣国或接受国语言、文字与之谈话和通信,并可协助安排法律代表和译员。探视应尽快进行,最迟于主管当局通知领事馆该国民受到任何形式拘禁之日起的二天后,不应拒绝探视。探视得按重复方式进行。经领事官员请求,两次探视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4、旁听:倘遇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受审判或其他法律诉讼,有关当局经领事官员请求应告知对该国民提出的指控,并应允许一位领事官员旁听审判或其他法律诉讼。
5、物品:对于适用本条规定的国民,领事官员有权供给装有食品、衣服、医药用品、读物和书写文具的包裹。
6、查明下落:领事官员得请接受国当局协助查明派遣国国民的下落。接受国当局应尽可能提供所掌握的一切有关情况。
因此,虽无检察院规则和公安规定的具体规定,仍应根据两国领事条约、维也纳领事公约的规定,及时告知外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与国籍国领事官员进行联系的具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