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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冤假错案与审判中心主义
发布时间:2015-07-31作者:邹佳铭

  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很重要一个改革措施就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京都律师事务所邹佳铭律师在财新网发表专栏评论时称:这既是司法顺应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吁求避免冤假错案的积极回应。以下是评论全文:

  从诉讼制度层面反思近年来舆论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我国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机制是症结所在。这种流水线式的案件处理模式,是以侦查程序为中心的,而侦查程序又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中心,这就极易导致侦查权扩张,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并埋下冤假错案的伏笔。同时,法庭对于书面证据的全面采信,又使得庭审沦为走过场,律师更是摆设。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侦查程序,就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后面的程序只不过是层层描黑并加深这个烙印而已。

  《意见》中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建构,值得关注和肯定的是几个具体的规定:第一,“禁止让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和“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虽然只是对着装形式和庭外安检程序的规定,却是对诉讼参与人身份的重新定位,意味着法院正在构建一种控辩平等、被追诉人是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庭审对象的现代刑事庭审模式,这体现了无罪推定、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第二,“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精神的具体落实,也有针对性地直接指向实践中干扰法官独立办案的最现实问题。在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宏观制度建设需要时间摸索和见成效的情况下,此类具体制度的设计更具实践效果。第三,“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的规定,加给法官尊重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负担,这是律师辩护代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庭审中的调查、质证、辩论等活动,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说服法官,并最终影响裁判结果。判决书如果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置若罔闻,不仅是对律师的不尊重,实际上也是对庭审本身的否定。即使法律在字面上赋予律师再多的权利,也只不过是庭审的点缀而已。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是以审判权制约侦查和检察权,以下问题则严重限制了这种制约力:第一,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缺少司法审查的制约,导致部门利益和经济利益严重侵蚀公民权利,并出现为经济利益制造案件的极端事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学界和实务界呼吁多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制度,规制和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但是至今难以见到有效的立法推进。第二,质证权无法落实到实处。因为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无法展开有效的交叉询问,所以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很容易一路畅通无阻地被法庭采信。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真正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规定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或者影响定罪量刑的证人和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置。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是,录音录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重复自白难以得到排除。鉴于此,规定控方必须承担出示全程录音录像的举证义务和后果是完全必要的。对于重复自白问题,可以考虑只要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被告人和证人的庭前供述一律不可采,以其庭审供述和证言为准。第四,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保障不力。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而庭审又应以证据审查为中心。如果没有律师专业知识的协助,被告人根本无法有效地行使质证权和其他辩护权。而法官囿于中立性,也不能主动对证据提出质疑,只能借助律师的帮助,不采信或排除相关证据,从而打破原来对端上来的菜照单全收的局面,并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只有律师成为法官的助手,才会有真正的对抗和庭审,并通过审判抑制和约束侦查和检察权,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和法治。就此而言,可以说,律师依法辩护权有多少缺失,我们离审判中心主义就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