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扰乱法庭秩序问题的拟修改条款引起律师和学界的强烈反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稿拟将原来条款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现行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修改稿与现行刑法相比,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和“其他行为”的兜底条款。在律师界与学界看来,该条款将给出庭律师带来诸多无形压力,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格格不入。目前,草案尚未表决通过。
推进依法治国,应该如何对待律师权利?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立伟律师表示,如果目前讨论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将会极大地限制和阻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即使律师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也未必能被认真对待,若再以刑罚加以震慑,恐怕连意见都不能充分表达,辩护的意义又何在?
在吴立伟看来,该条款修改的后果之一就在于进一步加剧了控辩诉讼权利的失衡,更加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目前,由于公诉人代表公权,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两项自侦权,使得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处于绝对弱势。
事实已经证明,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是源自没有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旨在建构更为平衡的诉讼体系,也有多位领导人表示应该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吴立伟说,“上述法律做如此修改,绝对是制度的倒退。辩护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可能会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能说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司法机关制造的,但又有哪一起冤假错案是律师辩出来的?”
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力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虽然律师是通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参与法律实施,但实质上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私权利,也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在吴立伟看来,该条款的修改“进一步将律师推向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之外,不利于法治建设。”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会有极少数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实施了有违行业纪律甚至是法律的行为,但“因特例改变立法,因特例限制全体律师的权利,因特例改变律师制度,法理上说不通,更是得不偿失。”吴立伟认为,修法、改法,其初衷及终极目标一定是通过建立、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来追求和实现法治。但以各种方式对律师的辩护权加以约束和限制,容易使人产生立法者将律师作为了法治建设的异己的错觉。限制律师权利,很容易损害法治社会的形象。
律师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依靠之一,吴立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积极作用,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不宜对律师的辩护权作过于苛刻的限制。■
(财新记者周东旭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