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school without fear
作者:HeleneShapo and Marshall Shapo
前言
本书写作的起因是我们的孩子打算去读法学院。我们原本没有写书的计划。本书其实是我们聊天的产物。我们聊天的主题是告诉我们的儿子如何跨越法学院学生普遍面临的那些最大障碍。年复一年,我们从每一届法学院一年级新生身上观察到了相似的学习和情绪方面的问题。由于我们有过指导我们自己的孩子如何处理这两方面问题的经验,所以我们开始将我们的想法行诸文字。
在介绍这些想法时,我们想提前告诉你,有时候你感觉自己只能疲于应付法学院的生活。你可能觉得与本书的内容相比,本书的书名有些大而不当。从某种意义上说,你是对的。对很多学生来说,畏惧是法学院生活的一部分。当我们考虑给本书起名字的时候,我们曾经征求过很多学生的看法。一名成熟并且能干的学生坦言她在夏季学期一开始时确实害怕,而当春季学期开始时,“我依然心有余悸。”
但是,我们能告诉你的是,你不仅能应付畏惧和压力,而且你还有能力战胜它们。不仅告诉你如何从法学院幸存下来,本书真正告诉你的是如何从法学院获得最大收益。除了学费昂贵,在一所美国法学院学习是一个特权(原文:studying at an American law school is a privilege),并且这真的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法学教授们会问你很多问题,但是他们也会告诉你大量答案。某位著名的教授曾言,“有时候我问他们,有时候我告诉他们。”在这本书里,主要是我们告诉你答案。
如何“告诉”人们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当指在美国法学院学习,译者注)?作为父母,我们曾经在一次电话长谈中措辞强硬地要求我们的一个孩子该如何处理一项个人事务。他当时抵制了我们的每一个要求。最终,我们其中一人疲倦地说,“你已经长大了,一个本科毕业生。我们所有能给你的就是我们的建议了。他毫不迟疑的回敬,“行啊,我很重视你们的建议。”
我们不记得他是否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我们甚至忘了那件事情到底是什么。具体事件并不是本书的重点。我们仅仅希望,读罢本书,你会很重视我们的建议。
鸣谢
本书的写作得益于我们的很多学生,但是我们必须重点提两个学生:我们的两个儿子,Nat和Ben.Nat现在是一名法学院毕业生,Ben现在是一名科学研究员。在他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我们就从他们那里愉快地学到了很多东西。在本书初版的最后一次修改过程中,我们参考了Nat的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亲身经历。尽管一直在法学院教书,这些经历让我们重新认识到法学院要求一年级新生完成的学业是多么繁重。
从小学开始,我们自己的老师丰富了我们对于教师如何传授知识的理解。当我们还是法学院学生的时候——在迈阿密大学,哈佛大学,得克萨斯大学和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们集中向我们传授了法律知识。我们在法学院的教员同事们——我们俩在西北大学的同事们以及我们其中一人的得克萨斯和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同事,也难以估量地增加了我们对法学教育的理解。我们对他们的感激之情也是难以估量的。我们特别要向一些本书手稿的善意批评人致谢:Larry Marshall,Linda Rubinowitz,Len Rubinowitz和David Haddock.
我们要特意向我们的助教Michael Sobczak致谢,感谢他为了这个版本付出的辛勤工作,向Derek Gundersen致谢,感谢他为本书第二版所作做的工作,向Christy Bailey致谢,感谢他为本书第一版所做的工作。我们对Matthew Burke的周详评论和Ericka Johnson的贡献不胜感激。
本书目录
前言
鸣谢
介绍:如何开始法学院的学习
1.法律:宪法,立法,法院
介绍
法律渊源
1.宪法
2.立法机关
3.行政部门
4.司法判决和普通法
法院系统
1.初审和上诉法院
2.州法院和联邦法院
法律的不同类别
1.民事和刑事法律
2.私法和公法
作为准立法者的民间学术机构;统一法典
1.概况
2.重述
3.统一法典,包括统一商法典
2.判例简述(Briefing a Case)
事实the facts
程序背景the procedural context
诉讼各方矛盾焦点the issue
判决结果和判决规则The holding and the Rule
适用判决规则applying the decision
判决的逻辑分析the reasoning for the Dceision
程序结果the procedural result
后记Post script
3.课堂
课堂教学的本质
问题比答案重要
做好课前准备
做好课堂笔记
笔记本电脑
上课时上网
教辅资料
与教授的沟通
4.判例以及如何适用判例:判决(holding),不同意见(dicta)以及判例规则(rules)
判例的概念
判决和判例所附不同意见
1.判决:宽泛和狭窄的解释
2.判例所附不同意见
宽泛和狭窄规则之间的争议
规则和标准
稳定性,辩论的空间以及在法学院学习的良好心态
5.诉讼程序
起诉状the complaint
驳回起诉申请书the motion to dismiss
答辩状the answer
申请庭审前的直接判决motion for summary judgement
申请庭审期间的直接判决the motion for judgement as a matter of law(motion for directed verdict)
申请庭审结束后的直接判决renewed motion for judgement as a matter of law
申请再审motion for new trial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区别the distiction between“substance”and“procedure”
6.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事实与法律
法官决定法律问题
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
法律争议与事实争议之间的区别
关于谁有权作出判决的几个问题
7.法律的适用
7.法律职业的逻辑方法
归纳法Inductive reasoning
综合分析判例Synthesizing Cases
判例规则的例外(或者表述为新规则的诞生)Exception to Rules(or New Rules)
适用普遍规则:演绎法Applying General Rules:Deduction
类比法Reasoning by Analogy
类比法的反向运用Distinguishing Cases
可互换的辩护Alternative Arguments
切题性Being Relevant
不利判例的运用the use of Hypotheticals
8对法律语言特定含义的解释
同一个词汇可能意指不同的事情
给法律术语注入特定意义Pouring meaning into Phrases
扩大术语的外延Stretching Words
利用公共政策定义字词和术语
解释成文法
1.阅读法律文本
2.普通含义Plain Meaning
3.立法沿革Legislative History
4.含糊或者模糊的法条Ambiguous or Vague Language
5.解释成文法的最基本原则:Expressio Unius,Ejusdem Generis,“当成文法更改了普通法时,法院应当狭义解释成文法”,“法院应当广义解释补救性成文法”
三个案例
9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和因素
法律对行为的影响Law as Influencing Behavior
平衡利益Balancing of Internet
要素分析的定义the Concept of Factor Analysis
10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Policy Foundations
一些基本的法学概念
1.客观分析法和伦理分析法the De script ive and the Normative
2.法律是中立的吗?Is the Law Neutral?
3.理性推理与擅裁专断reason and arbitrariness
4.明晰与公示clarity and notice
5.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6.相似的案子应得到相似的判决结果treating like cases alike
7.法律的弹性
8.根据社会变化做出调整
9.权衡相互冲突的公共政策
10.法律规定抽象好还是具体好
11.不同种类的合理性different kinds of rationality
实现正义的途径:不同的层面考量Approaches to Justice:Different lenses
1.“正确的正义”(就事论事,不考虑可能的社会效应)corrective justice
2.“工具主义”(将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考虑进来)instrumentalism
3.“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法院与立法机关的比较
关于法院运作的一些概念
1.必须已经存在现实纠纷
2.不鼓励滥诉和欺诈性诉讼discouraging frivolous and fraudulent litigation
3.提高工作效率
4.鼓励争讼双方自行和解
5.提高立案率Open courts
对法官职权的限制:自我约束和积极干预Self-restraint and activism
11公共政策的选择
关于法律目的的争论
以正义为导向的概念Justice-oriented concepts
一些基本的经济学观点
1.稀缺,价格和需求;“免费午餐”
2.自由市场
3.效率
4.产权(property right)
5.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incentive and disincentives
6.外部条件externalities
1.道德风险the moral hazard
2.科斯定理the Coase Theorem
3.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
4.公平,大言不惭强迫fairness,overreaching and coercion
5.免费搭便车Free Riders
6.三个和尚没水喝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7.囚徒困境the prisoner’s dilemma
8.Public Choice Theory公共选择理论
9.关于自私a note on selfishness
经验问题empirical questions
思辨的价值a concluding word on the value of argument
12救济remedies
法律救济措施和衡平救济措施legal and equitable remedies
赔偿金damages
衡平救济措施和相关类别equitable remedies and related categories
1.禁令injunctions
2.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3.法定信托(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
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13法律文书写作
时刻牢记读者和写作目的
构思
逻辑通顺;起承转合;不连贯句子的问题
主动语态active voice
名词化的动词削弱了该动词的表现力
短词,短句子
实践,实践,再实践
引用的格式
关于法律检索技巧的一点提示just a word on research techniques
附录:一些可以改正的写作坏毛病
14学习和复习
如何学习
学习小组
复习
1.复习大纲
2.复习大纲的例子
3.复习策略
15考试
两个建议和一些免责声明two introductory tips and some preliminary disclaimers
关键词复习大纲;开卷考试key word outlines;open book exams
时间限制time limits
读懂问题read the question
分析和适用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组织好你的答案organize your answer
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回答以及提供讨论
不要重复或者增添题干事实do not repeat,or invent,facts
切题be relevant
直接回答问题get to the point
小结summing up
样题和答案sample exam question and answer
16这是一场智力游戏:关于法学院学习的一些心理技巧
法学院的学习是有些压力的
尽量保持正常生活preserving your humanity
苏格拉底方法和教授让自己难堪的感觉echoes of the Paper Chase:the Socratic Method And Feeling Put Down by the Professor
教授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教授也许错了
牛逼哄哄的同学
抱怨和隔阂(性别和种族问题)resentment and alienation
小结
17律师对法学院生活的回忆
对法学院学生的一般意见
一个很重要的观点
苏格拉底方法的使用
法律推理
辩论
给事件下定义/保持关联感
专业性
个人成长
词汇表Glossary
导言如何安排法学院的学习
法学院的学习是一段难忘的经历。我们和你的老师们一起欢迎你开始这段旅程。我们很清楚本书的很多读者因为法学院的学费正背负着沉重的债务,但是我们坚信你将发现与你的个人努力和金钱投入相比,你的法学院的学习经历绝对物有所值。除了能为将来从事各种有意思的职业做好准备,法学院的学习本身也是一段相当刺激并且有起有伏的经历。当受到挫折的时候,我们提醒你牢记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主要目的:你的学习目的不仅仅是专业技能的准备,更是分析问题能力的提升以及思辨能力的磨砺。
我们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尤其是针对法学院一年级新生的教学工作,已经超过50年了。本书的写作目的就是指导新生们更好开始他们的法学院学习生活。本书旨在向学生们提供一个处理法学院学习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框架,而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基本问题也被证明是最让学生们头疼的。本书提到的很多事情,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都是你的教授们将来会谈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这本书就是想尝试强调一下他们教诲。
因为法学院的学习内容同时包括新词汇和新分析方法,所以我们在书里提供了有关术语,概念和分析技巧的简单解释。我们希望这些(简单解释,译者注)能帮助你理解一些基本理论,并能进一步理解建立在这些基本理论之上的更为复杂的理论。我们也希望能帮助你理解那些一开始令人沮丧但是只要正确对待就能最终甘之如饴的生活体验。所以,我们特意在法学院心理环境的语境中讨论这些理论,通过我们的讨论,你将发现有时候很难将这些理论和法律本身的技术性手段区分开。除了本书最后一章集中讨论了法学院学习的心理状态以外,本书在其他地方也通过我们希望有效的方式谈到了这个问题。
有一些理论和技巧只能通过持久的接触和重复习得。此外,把握细节的能力也是任何教材都无法替代的。本书引用了绝大多数一年级科目的案例——民法,程序法,宪法,合同法,刑法,物权法,法律写作和侵权法。但是,即便作为一本参考书,本书都不可能取代那些内容更详尽的单科参考书。本书仅仅是给你提供一个能帮助你学习法学院课程的总体框架。
我们确信你将发现在整个一年级学习过程中,本书对于你查找理论的简明描述大有用处。此外,我们认为即便是二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你也偶尔会回头翻翻这本小书以加深理解。作为教师和学者,我们希望你将来能深入研究本书简单介绍的这些概念。但是,我们也清楚有时候学生们只是需要一个高度概括的学习内容的目录。有鉴于此,我们为本书编写了副标题(sub-headings),以方便你快速检索,你甚至可以将这些副标题当成一个学习内容清单。
但是,本书的主要目的绝不仅仅是提供一个学习清单。我们通过本书尝试提供一幅全部法律(至少是法学院教授给学生的“全部法律”)的鸟瞰图。当你在某棵法律树下犯难的时候,重读本书也许可以帮助你看到整片森林。我们也希望在你一年级的某个不可预知的早晨,你醒来后会突然理解我们在这本书里对某个你正在学习的内容的解释。
我们想在此强调一个观点,而这个观点将在本书的其余部分以不同形式反复出现。这个观点就是学习法律将教授你如何提出问题以及如何分析问题,但是你不会总是得到明确答案。你的很多法学院教授都不会在具体法律规定上花费太多时间,除非他们对这些具体规定提出质疑。法学院学生的命运就是生活在这些不确定而且可能无解的问题里。但是大家都是这么过来的。当你在这个全新的学习环境中遭遇困惑的时候,请记住,你的困惑感是正常反应。
另一面,你在法学院学习期间的很多收获是从书本之外获得的。法学院的学习压力将激发你很多自己都不知道的内在潜力。这些收获最终将帮助你以更成熟的方式处理很多事情。对很多人而言,法学院将提升其在社会中的社区感,而这种社区感正在消逝。
还有一些基本的生活体验值得注意。因为时间压力和智力竞争,很多学生在法学院倍感孤独。大多数一年级学生反映他们完成学习任务——包括课前预习和书面作业——所花费的时间经常比他们预先估计的更长。如果你意识到自己的遭遇是个普遍现象后,你也许能获得至少两个好处。你会主动向他人寻求帮助——或者为了简单的友谊或者为了学术上的帮助。但是你也会乐于去帮助别人,这对一个未来要从事一个帮助性职业(helping profession)的人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最后,你不应该忽视你的朋友和你的家人。你可以尝试向他们解释你即将经历的生活,时间以及精神上的压力。用你的教授问你的那些问题去考考他们,甚至包括那些不是律师的人。他们,而且往往正是那些非律师职业的人,会帮助你适应你的新环境。他们的常识经常会帮助你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答案,而这些答案往往是被你忽视的。你还应该保持与法学院以外的正常生活的联系,这有助于你保持法学院学习的平常心态。
亚里士多德曾对亚历山大大帝说,“数学无坦途”,同样,学习法律也没有捷径。希望本书能帮助你减轻路上的些许颠簸。
第一章法律:宪法性法律,成文法和法院
概要
法哲学家们花费大量时间来定义“法律”,但是大多数法学院一年级课程只会介绍一些非常基础的法律体系的现实要素。其中最重要同时也是将花费你最多学习时间的要素就是法院的判决,这是我们的“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院本身还运行于一个更广阔的法律框架中,包括宪法性法律,立法部门订立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statutes)或者议会立法(legislation)。本章简要地总结了这三类法律以及第四类立法主体,即政府机关(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法律渊源
1.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本大法。在合众国宪法适用的领域,其效力高于这个国家所有其他法律,包括州宪法,国会和各州议会通过的法律以及法院判决。在各州内部,州宪法的效力高于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州各级法院的判决。
宪法性法律的至高效力导致了一个重要的现实结果,即立法部门和法官们必须确保他们的立法和判决不违反可适用的某款宪法条文。举例说明。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其中规定了全国性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禁止包含了薪水低于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生产的货物的州际商业运输。该法律的反对者辩称,只有州,而不是美国国会,才有权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因为美国宪法没有将此项立法权授予美国国会。你也许还能回忆起来,本科的政治学和政府课程告诉过你美国国会只能在美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争议焦点就在于国会能否依据其管理州际商业的宪法权力制定这部最低工资标准法案。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该法案没有超出上述权力。(注释1)。如果国会管理州际商业活动的行为超出了其宪法权力范围,最高法院就会宣布该法案违宪,并拒绝执行之。
法院也会审查州由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的合宪性问题。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注释2)。这个案子是由发生在四个州的一系列案子合并而来。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州宪法和州成文法中有关要求或者批准公立学校采取种族隔离制度的条款违宪,因为最高法院认定这些州法律拒绝向非洲裔美国学生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违反了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上述两个例子的关键就在于法院有时候必须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或者州宪法来判断州或者联邦官员——行政部门官员,议员或者法官——的有争议行为是否“合法”。
2.立法机关legislatures
立法机关——本书特指美国国会,50个州的立法机构以及各市县的立法部门——以成文法形式(in the form of statutues)制定法律。这种法律还有其他名称,例如“议会立法”(legislation)或者“法案”(acts).市县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通常称为条例(ordinances)。法官的判决有时要依据某部单行成文法,例如《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案》(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简称法案。一部关于某个主题的内容综合全面的成文法可以被称为“法典”(code).一个熟悉的例子是《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一本很沉的书。
大体上说,议会立法的效力高于司法判决。这意味着即使法官不同意成文法的规定,只要成文法不违宪,法官也必须执行该成文法。立法机关可以创设法官还没有创设过的权利,或者扩大,限制甚至撤销法官已经创设的权利。
成文法对法官创设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一个例子是成文法对个人因人身伤害和痛苦所能获得金钱赔偿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这类成文法设定的限制的合宪性将受到反对者的质疑。举例说明,因医患纠纷提起索赔诉讼的病人会生成这类给医疗渎职赔偿金设置上限的成文法是无效的。他们会声称这类成文法违反了联邦和州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因为医疗渎职法案将他们与其他个人人身伤害的原告区分对待。受理这类案件的法院不得不解释州或者联邦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并决定成文法的赔偿金上限是否因为区别对待医疗渎职索赔者而侵犯了其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如果法官决定这个上限符合宪法规定,那么法官就必须执行这个上限规定,即便该法官不赞同这个成文法条款,即便法官觉得这个成文法从头到脚令人反感。
3.政府机关administrative agencies
政府机关是一个州和联邦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处理绝大多数政府事务,履行着多样职能。大多数机关是政府行政分支(译者注,executive branch of government指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俗称美国白宫,负责人是美国总统。美国总统兼任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国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分别是行政分支,立法分支即国会,司法分支即联邦法院)的一部分,行使各自专业领域的政府职能。机关也行使某种立法职能,制定规章和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比如工业安全条例或者药品检验条例。职业安全和健康署(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就会制定关于工作场所的护栏必须有多高这类具体细致的规章。
一些机关也通过听政官和行政裁判官来行使准司法职能。比如,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司法部门(the judicial arm of 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负责初步裁决某雇主是否不公平对待员工。
机关的立法和裁决行为接受法院的监督。法院经常决定某条例是否恰当地履行了该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某行政裁判官是否正确地处理了一个纠纷。
4.司法判决书和普通法
部分的普通法体系是这个国家(译者注,指美国,请不要产生幻觉)司法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普通法是法官订立的法律:法律体现于法院(主要是上诉法院)针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书(注释3)。法院的判决书不仅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且会对以后的案件产生影响。该判决书会对以后同类案件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该判决成为了那个系统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判例(precedent).就像法院执行成文法那样,法院也将执行其自行创设的法律,即普通法。
在合众国,我们一直使用普通法这个概念以至于忘记了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的法律渊源只有成文法和宪法。这些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统(civil laww systems)。那些国家的法院执行成文法典的规定,但是法院并不创设新的规范。在合众国,法院也执行成文法,而这些执行成文法的判决书也构成有约束力的案例法(binding case law,译者注,这个东西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请教于贤达),但并不是普通法。
很多时候,法院会就某组特定法律问题完成一系列判决。他们会拓展,修改和阐述他们之前订立判决原则。这个逐步积累的方式——也被称为“累进”(incremental)——就是普通法最主要的特征。
法院系统
1.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trial and appellate courts
合众国有一个高度发达,有时还稍嫌复杂的法院系统。本节将简要介绍一下这个司法体系的整体面貌。本节使用的术语“案例”(case),“诉讼(litigation)”和“争讼(dispute)”差不多可以相互换用,就像法院和律师们使用的那样。所有这些术语都指发生在两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争议,并要求法院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诉讼的第一站——对大多数诉讼来说这里也是最后一站——是初审法院。(注释4)。这个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分类和筛选工作。初审法院决定是否对某个诉讼有管辖权。在初审法院,诉讼双方通过提交文件和询问证人的方式提供证据。法官与陪审团(如果陪审团被要求参加该案件审理的话)一道审理案件。
接下来就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当败诉方提出上诉后,重新检查初审法院的判决。如果上诉法院认定某初审法院的判决有误,那么上诉法院将推翻初审判决,通常会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但是,如果上诉法院认定初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上诉法院将认可初审法院判决的效力。
上诉法院采用多种方式审理上诉案件。上诉法院主要检查初审法院是否适当地适用了“法律”,包括普通法——也就是我们介绍过的,通过法院判决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如果诉讼涉及成文法,“法律”还包括成文法和州或者联邦的宪法以及法院判决书的相关解释。
上诉法院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阅读初审庭审笔录以及提交的相关初审文件。上诉法院不会询问证人和接受新证据。但是上诉法院也会关注某些基础性事实问题。不过总体上说,上诉法院会尊重初审法院和初审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除非初审法院和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有明显错误。在涉及到诸如证人的可信度这类事务时,上诉法院尤其信赖初审法官和初审陪审团的判断。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初审法官或者陪审团实际观察过证人,当然能比仅仅阅读庭审笔录的上诉法院法官更好地判断证人的真实性。
2.州和联邦法院
你的课程将包含大量有关州和联邦法院的内容。这两个系统各自拥有完备的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系统至少拥有初审法院,而州初审法院有权审理所有种类的案件。有些州的法院系统也包括专门审理诸如刑事和家庭纠纷类案件的特别初审法院。
大多数州都有中级上诉法院。这些法院是上诉案件的第一站。每个州还有一个最高法院,拥有处理该州法律事务的最高司法裁判权(supreme judicial power on matters of state law).大多数州的最高法院都被称为“supreme court”,但是有些州存在别的叫法。例如纽约州的州最高法院就叫“the Court of Appeals”,而“supreme court”是该州其他低级法院的正式名称。在那些设有中级上诉法院的州,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方可以将案件进一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通常,州最高法院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受理上诉案件,除非该案件属于最高法院必须强制受理的类别,例如死刑案件。如果州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该上诉,那么这意味着该诉讼到此终结。但是如果该案件还涉及联邦法律,败诉方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院审理涉及“联邦问题(federal questions)”的案件,包括涉及联邦成文法,合众国宪法以及合众国政府为诉讼当事方的案件。联邦法院也受理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产生的诉讼案件——被称为“州际司法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本书第十页对此将详细解释。
联邦初审法院被称为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若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当事方可以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美国被划分为12个联邦上诉法院巡回区(Circuit),每个巡回区设一个联邦上诉法院,也被称为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各自有一个编号,从第1号到第11号(例如合众国联邦第1号上诉法院,通常简称为“第一巡回区法院”(the First Circuit)),外加一个合众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简称哥伦比亚巡回区法院(the DC Circuit)(译者注,哥伦比亚特区是美国首都所在地,所以直接归美国联邦中央政府管辖,性质上可类比于中国的直辖市和过去的直隶)。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受理对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以及对州上诉法院作出的涉及联邦事务的判决不服的上诉。尽管有一些种类的案件是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强制受理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严格限制自己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系统也设立了一些处理特别案件的特别法院,比如税务法院(tax court),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和联邦巡回(the Federal Circuit)。至少在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里,你很少会接触到这些特别法院的判例。
法院系统的位阶关系说明了一个法院必须遵循哪些法院的判决。一个系统内的低级法院必须遵守其所属管辖区内的上级法院的判决。一家州上诉法院必须遵守州最高法院以及该上诉法院自己以前的判决。这些判决被称为“强制”(mandatory)或者“有约束力”(binding)的先例(precedents)。“先例”意指以前的判例,而“强制”和“有约束力”意指法院必须服从这些判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初审法院)必须服从本法院、其所属管辖区的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以前的判例(注释6)。这个垂直关系表中,法院顺从位于其上的法院的权威。我们将在第四章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个重要概念。
以上是关于法院系统的简单描述。我们想强调的是,从初审到上诉法院,这是一大步。所有位阶的法院都会行使分类和筛选职能。此外,法官还企图完成两个相互矛盾的事情——他们企图公平审理每个案子,他们也尝试维护好宝贵的司法资源。相比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的司法资源更加珍贵和稀缺。因此,当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有自由裁量权时,上诉法院倾向于提高平摊在每个受理案件上的司法资源,而不是简单增加受理案件的数量。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尽量关注上诉案件的法律问题以及有助于解释基本法律适用问题的新兴事实模式的分类问题,而非那些具体的事实问题。
所有级别的法院维护司法资源的努力带来一个重要的现实副产品——大多数进入法院的诉讼当事方都会最终自行和解结案。他们会对纠纷做出妥协,通常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和解节约了各方的资源——不仅仅是法院,还包括诉讼当事方的时间和金钱。作为节约法院审判时间的特别方法,有些法院要求有些纠纷必须先通过其他听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例如调节(mediation)。
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
1.概述
有关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我们在此只是简单讲几个基本知识点。一个最简单的常识就是一个人不可能随便到任意法院去起诉并被受理,除非该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
在本节,司法管辖权特指一家法院受理某个案件的权力或者说授权。首先,一家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就是该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地理范围。举例,州最高法院只能在该州范围内执行自己的判决。我们将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该司法管辖权下的法院”,“本司法管辖权下的法院不承认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这样的语境下,司法管辖权特指某司法系统内的所有法院,例如某个州的所有州法院或者某联邦上诉法院巡回区内的所有联邦法院。
司法管辖权的另一个形式就是针对某类事务,某类人或者每类实体的司法管辖权。为了证明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对涉及某类事务的诉讼有管辖权,诉讼当事方通常必须说明管辖权存在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成文法或者普通法。对于有些案件来说,证明管辖权的存在相对简单。举例,对一个涉及违约的诉讼来说,每个州的普通法和成文法都会对这类事务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确定管辖权的存在并不难。而另一些案件就不那么简单了,例如,在联邦成文法没有对州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州法院是否对某个涉及一些联邦成文法的案件有管辖权呢?
法院也必须对某类人拥有司法管辖权。举例说明,某法院可能对州界以外的当事方——包括个人和公司——没有司法管辖权,因为这些当事方与该法院之间的关联度(links)很弱。但是如果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在该州造成人身伤害,即便该公司在该州没有设立办公室或者工厂,也没有在该州积极推销该产品,那么这家法院也不得不认真判断自己是否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该公司的产品损害了本州居民的利益,所以该公司与州法院之间就存在一定实质关联度了,译者注)。
有时候法院对某些实体拥有司法管辖权——被称为in rem司法管辖权。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于政府机关占有的某个实体或者一批实体上。我们最喜欢举的例子之一就是United States v.1500 Cases More or Less,Tomato Paste(美国政府诉1500多罐番茄酱,直译过来就是这个意思,译者注)。在本案中,政府声称按照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这些番茄酱是劣质品。当然,这些番茄酱不会真正出庭做被告,它们需要一个律师,也许它们的物权人能提供这个律师。但是在法律上,番茄酱的物权人不是被告。诉讼的结果不会将番茄酱的物权人送进监狱,而也许会将番茄酱的所有权移交给美国政府,因为美国政府将销毁这些劣质番茄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