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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股上市公司家族信托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11-17来源:《京都律师》作者:柏高原,滕杰

  一、案例概要


  (一)家族信托设立前的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根据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发布的2015-009号公告(简称“公告”),英飞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肇怀先生对其持有的英飞拓公司股东JHL INFINITE LLC的部分股权设立了家族信托。虽然家族信托在我国已有实践,但对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股权进行家族信托安排,尚属首例。


  根据公告内容,刘肇怀先生为英飞拓实际控制人,在2015年2月6日前,刘肇怀共持有公司70.26%的股份,其中直接持股34.76%,通过其在美国100%控股的JHL INFINITE LLC,间接持股35.5%,刘肇怀持股结构如下(图1):

 

 

  图1:2015年2月6日前,刘肇怀持股结构


  (二)家族信托设立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架构(2016年2月6日)


  2016年2月6日,刘肇怀先生将其名下持有的部分JHL INFINITE LLC的股权设立了家族信托,其中:刘肇怀先生将JHL INFINITE LLC的10%股权设立JZ LIU家族信托(#D);将JHL INFINITE LLC的20%股权设立JZ LIU家族信托(#1)。设立信托后,英飞拓的持股结构变更如下(图2):

 

  图2:2015年2月6日,英飞拓的持股结构


  刘肇怀先生设立两个家族信托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并未随之转移,因此刘肇怀先生虽持有JHL INFINITE LLC79%的股权,但却享有100%投票权。因此,刘肇怀先生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并未导致英飞拓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家族信托安排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1.受托人安排


  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架构中,受托人并非为持牌的信托公司,而是其女儿Anna Liu。一般而言,英美法对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任何能够具有持有财产的法律上能力的主体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某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都可以担任受托人,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受托人,被认为可以履行信托职责。如果他成年后接受了信托和认可了他依照信托所为的行为,他就不能再否认信托的存在。当然,英美法也并非对受托人资格没有任何限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外国人和未成年人还是被禁止担任受托人。


  反观我国,2001年颁布并施行的《信托法》在受托人资格的问题上,似乎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受托人的资格有任何的规定。但在我国信托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信托公司才能担任受托人,其他类型的法人或自然人无法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如此一来,如果财产在境内(如现金、不动产或境内公司股权、股份),那么只能选任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2.受益人安排


  无论在美国各州还是我国,信托受益人的安排都既具有灵活性。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架构中,JZ LIU家族信托(#D)的受益人是刘肇怀先生的后裔,即他的子女Anna Liu、Robert S.Liu及Tina Liu;而JZ LIU家族信托(#1)的受益人则安排为刘肇怀先生的后裔和刘肇怀先生的妹妹刘爱平女士及其配偶张衍锋先生。在美国判例法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或称为利益所有权),形成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原则。相比之下,我国因为奉行一物一权的原则,并没有双重所有权产生的可能。因此,在我国信托法下,受益人的权利称为“受益权”,其所享有的利益称为“信托利益”。但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在我国的非公益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应“为受益人的利益”。


  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中,他本人并非受益人,而由其后裔及其他亲友分别作为两个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公告宣称该等受益人与刘肇怀先生均为一致行动人,因此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


  3.信托财产


  根据公告,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的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为JHL INFINITE LLC的部分股权。JHL INFINITE LLC设立在美国特拉华州,为“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内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美国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和普通公司。根据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特拉华州法典第6编第18章)第70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受让权益并不自动第取得成员(股东)资格。受让人并非当然有权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和实务管理。正是特拉华州的这样一种规定,使得JHL INFINITE LLC30%的股权设立了信托,但却不会导致相应投票权的转移,也确保了刘肇怀先生的控制权不发生转移。


  倘若在中国境内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立信托,也可实现表决权保留的安排。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在公司的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不享有表决权;第二,通过信托文件安排,将信托财产——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安排由委托人行使,从而可使委托人能够继续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态度


  近两年,家族信托业务在大陆已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遗憾的是当前家族信托业务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而不动产家族信托或股权(份)家族信托则亟待破冰。此次中小板上市公司英力拓的实际控制人刘肇怀先生设立家族信托,可以看做是一次有益的实践。当然,可能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中或许显得略显“保守”:其一,受托人和受益人安排都限于家族成员,当然这可能是基于避免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可能的变化的考虑;其二,信托财产也仅有JHL INFINITE LLC30%的股权;其三,JHL INFINITE LLC30%的股权对应的投票权并未转移,仍由刘肇怀先生所持有。假如刘肇怀先生的家族信托规划止步于此,那么家族信托保全传承财富、隔离风险的功效几乎没法发挥。但是,倘若刘肇怀先生将JHL INFINITE LLC的51%或更多的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是否触发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监管如何应对,这或许是信托业、相关专业人士和监管层不得不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