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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家风,正家教——家事律师给您家庭幸福的忠告
发布时间:2017-05-08作者:许俊

 

  一、家风家教的践行离不开法律保障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家教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映射出社会文明的发展。2016年两会期间,有关家庭的提案、议案和建议,注重通过完善家庭法律法规,为家风、家教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家风家教,属道德与文化范畴,但在很大程度上能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民众向善,与法治的功用不谋而合。家庭作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现代家庭的家规、家法,形成良好家风、家教,能承担起守护社会共有价值观念的责任,也能为人们的道德礼义实践提供第一个场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作为最低底线的道德,是践行道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最严厉的一道屏障,它能抑恶扬善,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民众向善,家风家教的建设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如果我们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把一些家庭问题规范化,让所有家庭成员有法可依、有规可守,有时会更有效更直接解决根本问题。


  二、纵观古今看家法与国法的关系


  中国民间有句俗谚,叫“富不过三代”,为什么历史上很多富豪家族都没能逃过这一命运轮回?一个家道兴隆、世泽绵远的家族,是如何引导族众正确对待财富的?一个家族长盛不衰的秘诀到底是什么?所谓的“五世三代”的魔咒,并不是财富本身有问题,而是人心、人性有问题,没有规范约束,人就会放纵心性,人生就会失去目标感和责任感。


  纵观历史,在我国古代就有很多名门世家通过制定严厉的家法家规来约束子孙后代的行为,其实家法和法律同源,家法甚至先于国法。所谓家法就是家族自治规范,是管理和调整家族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准则。传统家族法通过规定家族价值观、伦理、家族事物、家族与外族关系、家族与社会的关系等来捍卫家族的价值理念,维护家族的秩序,规定财产继承。中国家法经历了宗法阶段和家族法阶段,发展到现代社会仍然被很多家族采用作为家族治理的规范。一套让所有成员都认同和遵从的法规更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秩序,避免发生分歧时导致家族分裂瓦解。我国古代就有家法这样规定“夫德妻贤,糟糠之妻不下堂,宁可采深山之茶,莫去饮花街之酒”


  婚姻是神圣的,然而现在的社会离婚率却居高不下,甚至有些人根本就不屑“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是一个社会风气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三、以案说法,如何利用法律来树家风正家教


  2015年处理过这样的一个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是某企业家的全职太太。结婚前,丈夫可谓一贫如洗,而她是家庭殷实的大连姑娘,还有一份稳定的教师工作。但婚后丈夫很努力,从传菜员做到经理,后来自己开饭店。创业初期这位太太拿出全部积蓄,甚至跑回娘家走亲串邻为丈夫筹集创业资金。丈夫生意红火起来后,为了让丈夫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这位太太辞去了自己喜欢的教师工作,安心当起了家庭主妇。后来他们又生了两个可爱的孩子,生活幸福美满。


  随着财富的积累,夫妻开始争吵,丈夫甚至动手打她,后来,丈夫出轨。她担心无法养活自己和孩子,怕丈夫这个经济与精神支柱,也怕丈夫和她抢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一直隐忍,直到有一天丈夫和小三堂而皇之来到她面前,让她卷铺盖走人时,她才明白该反抗了。


  当她来到我们律所时,第一句话就是“许律师,我该怎么办”,然后就在默默地流泪。我看到她在发抖,同情之余我也狠狠得批评了她,临走时她抱着我说,“许律师,为了我失去的尊严和我的孩子们我一定要讨回一个公道”。


  我们见面的第二天她丈夫起诉离婚。在我们准备应诉的过程中发现她家里大部分的房产、股票、银行存款,早已经不是他先生名下的了,唯有剩下的一套房产,还有银行贷款的房屋。可想而知,即便法院把这套房屋还有银行贷款判给了这位太太,她要花毕生的时间和精力,去归还这个她不知道多少年才能归还的银行贷款。


  我也感到案件棘手,但是一次又一次地鼓励她,劝她找份工作。后来,她在一个蛋糕店找了份收银员的工作,只有两千元的工资,相比她阔太太的生活,差距太远。可是我发现不久,她再来我们事务所的时候,明显比原来自信多了,也开心起来。因为她一下找到了她的价值,经过努力,她一路升迁到营销总监。


  期间,我们也帮她通过诉讼和执行的方式,将她老公转移的财产追回了一部分,同时搜集了男方的家庭暴力和婚外情的过错证据,通过离婚诉讼最后帮她拿到了将近500万的财产。现在她和她的两个孩子生活得很快乐,也找到了志同道合的爱人。


  他们结婚前一同来到我们律所要求我给做一份婚前协议,因为他们都是重组家庭,双方都有孩子,而且各自婚前财产也价值不菲。男方是位著名的企业家,拥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很关注他们的婚姻,因为一名大股东的婚姻状况有时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股权结构,甚至是公司的生死存亡。


  如今的她再来到我们律所是那么自信优雅,她让我帮他们设计一份完善的婚前财产协议,她对我说“我要为我们的爱和未来的家庭肃清一切障碍与风险,同时我也要保护每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希望我的孩子和对方的孩子都没有顾虑,将来也能和睦相处”。我为他们量身设计了一套财富管理方案,并拟定了一份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离开时他们很高兴对我说“我们现在可以没有任何包袱,只谈感情了”,最近一次见面她还开玩笑说“许律师你得做我一辈子的朋友,将来我老了你还要帮我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我怕我这群孩子打起来”。现在他们虽是重组家庭但很和谐,因为大家心里都明镜儿似的,好好做好本分就行了,一团和气。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大家不再羞于在处理家庭事务时,把法律搬到台面上,有时会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避免日后生活中的纠纷,从而更直接有效来维持家庭和谐氛围。这也是提前制定好规则的意义。提前制定好规则,也公示了违反约定的处罚条款,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同时家庭经营中日后有法可依,有规可守,为建立和谐的家风提供了保障。其实中国的家庭纠纷、内部权力的争斗,大部分根源都是财产的争夺。我们如果能参照现行的家事法律,提前拟定好“规则”,有时能避开很多矛盾,更好树立良好的家风。每位家庭成员都能各就各位、各司其职,所以说法律是家风家教的保障,如果你事前没有制定“规则”,只是单凭期待人性的高尚,或者只想利用道德来谴责对方不就范,就有些苍白无力了。


  现代社会,崇尚婚姻自由,因为我们婚姻法对过错的惩罚力度显然不够。在此谈谈关于伴侣出轨,是否可以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的话题。关于财产分割,在王宝强起诉离婚的评论中出现最多的就是:谁的错就让谁净身出户。虽然呼声很高,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行不通。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此外,在分割财产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王宝强公司的财产收入及其他投资均于婚后发生,如果他和马蓉之间没有特殊的财产约定,那么,综合以上几点,马蓉将有资格获得共同财产分割权益,分走王宝强一半的身家,财产数额或高达几千万。


  有人会说,这么看下来意思就是说,过错归过错,财产该怎么分还怎么分呗,这对于无过错方也太不公平了吧?这里需要提到法律的另一个规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比如婚后两人有一套房子,离婚时双方都在争,法院可能会支持房子归无过错方,然后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我个人认为,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如果你是婚姻中的过错方,离婚的代价是很大的。而在中国,出轨等违反婚姻契约的行为成本的确太低了。期待能有更多保护无过错方的建议被提出和采纳。在王宝强这起离婚案件中,还有一个点值得关注。有媒体报道指出,王宝强在《起诉书》中提到:“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转移财产等行为属实,马蓉则有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另外还要强调几点法律知识就是无过错方的证据搜集问题,一定注意要符合法律法规,谨慎,不要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事实上,伴侣是否真的存在过错,还需要法院进行认定。在一般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于出轨行为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没有比较充分明显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不予认定的。取证伴侣出轨是为了证明对方是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有一定的倾斜。那么,到底该如何取证呢?我建议可以这么做:


  1.发现一方有第三者后,在第一时间让过错方写下《保证书》《悔过书》或《道歉书》等书面资料,并保存好,诉讼时可作为有利证据使用。


  2.搜集证人证言。向第三者居住地的邻居、物业等了解情况,争取取得一些书面说明或证明,必要时,可请求执法部门介入,帮忙调查取证。


  3.搜集过错方与第三者的通话和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及QQ聊天记录等。为确保证据有效并能单独使用,建议在向法庭提交前,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4.搜集一些视听或图片资料。多关注过错方出入的公共场所,拍双方的亲密照或日常生活照。需要注意不向他人和社会泄露,否则会侵犯隐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在自家安装摄像头等视听设备,但也注意不侵犯他人的隐私。


  以上均为指导性建议,具体的可向律师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切不可私自或委托他人进入私人居所及宾馆取证,也不能在跟踪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名誉权,或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否则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不被法庭采纳。


  上边的案例提到“遗嘱”这个话题,就遗嘱问题再谈几点法律知识,因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有时会很好地避免家庭纷争。老人谁不希望自己百年以后子孙还能相亲相爱,将良好的家风继续传承下去。那么如何制定一份避免家庭纠纷又合法的遗嘱呢?


  1.遗嘱的设立并不需要继承人到场,更不需要继承人认可和同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不仅仅是内容要合法,形式也是要合法的。


  2.关于有效的遗嘱法定形式,只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接下来,我们分析五种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制定,并在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注明签章和时间的遗嘱(当然这里指的是遗嘱人亲自手写非打印,否则将受法律效力质疑);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指有遗嘱人口述用录音器录制的遗嘱,并且录制完毕后一定要当场封存。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留下的遗嘱,这种危急情况多见于病危或其他危急时刻。当危急情况解除时,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之前口头遗嘱无效。


  大家会发现: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三种遗嘱方式被篡改和伪造的可能性会很大,因而法律规定:以这三种形式设立遗嘱时,都要确保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为进一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对见证人也作了相应的要求,只有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方可。那么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都不可以做见证人,同时遗嘱鉴定后,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都要在上面签章。


  3.遗嘱的效力,若是有若干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若有若干份不同时间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四、结束语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家风家教不能单从主观上、精神上教育引导大家,事前在法律框架下立好书面的“协议”作为日后处理家事问题的依据,能更有效避免家庭矛盾,为树立良好的家风提供保障,同时也起到警示家庭成员的作用,这不就是从古代的“家法”到现今的演变结果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法与国法并列而行,共同维系了一个民族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