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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黑科技“巴铁” 为何摊上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7-07-12作者:梁雅丽

  背景:


  2016年5月27日,在第十九届北京科技博览会上,一项名为“巴铁”的城市空中巴士登场亮相并迅速走红,短时间内出现在各大媒体和社交网络,还曾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为“2010年世界科学技术领域最佳、最重大突破的发明之一”。


  然而,“巴铁”幕后主角——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北京警方立案侦查,2017年6月28日到30日,32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近两年,“e租宝”、“泛亚”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波及人员达数十万人。到底哪些融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投资者又该如何识别常见的非法集资陷阱?这不仅是广大企业经营者,也是广大投资者都比较关注的法律问题。


  “华赢凯来”所涉嫌的非法集资,法律上如何确定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新鲜罪名,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活跃,该类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在多地发生。


  所谓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只有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例如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等。


  目前城市中出现有些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这些公司利用广大公众对行业的不熟知,从而利用各种手段打擦边球,甚至铤而走险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有四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为了更有效地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11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四个条件分别是:1.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非法集资事件频频发生的原因和危害


  非法集资案件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有如下四方面原因。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正规金融服务需进一步加强,避免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


  二、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性不断增强。当前,犯罪分子往往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等各类噱头,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通过各类广告大肆宣传造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三、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四、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心存侥幸,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性,我国政府部门及执法部门对其认识越来越深刻,故近年来我国对非法集资案频频重拳出击。


  危害一: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危害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非法集资案频发高额回报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危害三: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主要通过两个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总体上看,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幅度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为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资者该如何判断非法集资


  目前市面上理财产品的销售五花八门,渠道众多,投资者判断和辨别非法集资时,可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考量和判断。


  1.查看集资单位的资质,了解他的经营范围以及信用度;在购买有关理财产品时,要看下该产品是否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如果当你发现投资回报高得不符合常理时,你就要多一个心眼了,就不要一心只想着哪丰厚的利润了。


  3.银行的理财产品或代销产品都要经过正式审批流程,会列示于产品目录中,如果无法在柜面或官方网站上找到所推荐的某款产品,您就得小心。


  4.要多了解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或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判断其承诺的合理性,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5.要明白资金去向,正规理财产品所募集到的资金大都划转到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如果出现资金转到私人或第三方账户内的情形,您就得多注意了。


  6.当您进行投资理财时不要只管收回报,您还得抽时间关注下所投资的项目或产品相关信息,如果稍有风吹草动就得撤回资金,如果来不及撤走就得要在第一时间报警。


  投资者如果发现理财产品或对投资管理公司产生质疑之后,一定要积极去了解更多信息加以判断,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尽快与投资公司进行交涉提出赎回本金。


  如果投资公司拖延解决,要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理财产品认购合同等,进行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公安机关介入后,可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尽可能地为投资者挽回损失。


  结语


  据了解,早在去年8月,就有不少媒体曝出有投资者举报巴铁项目投资方“华赢凯来”涉嫌非法集资的消息,曾上过非法金融活动“黑名单”。“华赢凯来”借巴铁之名大规模融资,再次敲响非法集资骗局的警钟,值得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高度警醒,牢记“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这句老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