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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6亿的虚拟货币被窃,究竟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9-02-26作者: 张启明 许明

  常言道:“人若有一币,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茅。”比特币(BTC)、以太币(ETH)等虚拟货币,玩家纷纷“挖矿”且趋之若鹜,官方却屡屡发文矫正纠偏,其价值究竟“孰轻孰重”?有不知轻重的“高级黑客”侵入他人电脑将虚拟货币据为己有,刑法学界主张盗窃,而司法实践却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判定刑事责任究竟“孰是孰非”?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撰文辨析如下。


  一、惊天虚拟货币被窃案


  根据华商网2018年8月18日的名为《西安警方破获特大虚拟货币盗窃案,案值高达6亿创国内纪录》文章报道中称,2018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张先生报警,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市值亿元的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被窃取。本案作为新型网络犯罪,陕西省公安厅作为2018年全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并成立专案组。历经五个月的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三名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虚拟货币,警方初步查明涉案金额为6亿元。三名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通过分批抛售部分虚拟货币提现,将这些钱财用于购买高档别墅、高端汽车以及理财产品等。


  本案是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新型网络技术黑产犯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为辩护工作关键。


  二、虚拟货币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价格屡创新高,备受全世界互联网经济市场关注。从八年前一万个比特币兑换两个披萨(2010年5月22日,一名为Laszlo Hanyecz的程序员用一万个比特币购买了两个披萨。当时一枚比特币价值仅为0.003美分),到现在一个比特币能兑换三四千美元,如果说最能让人一夜暴富的圈子是哪里?大家一定会说是“币圈”。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虚拟货币的一些基础知识:


  第一,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所谓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


  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开放性、不可篡改和匿名等。


  从本质上讲,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每一个区块对应一个帐单,将所有的区块链接起来就是区块链,任何交易信息和转账记录都记录在区块链中。


  第二,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的核心原理是区块链。即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比特币属于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应用。2009年,中本聪打包了第一个区块,并获得50枚比特币的挖矿奖励。比特币在前4年将产生1050万枚比特币,在第4年至第8年会产生525万枚比特币,据推算,每隔四年减半,到2040年左右,总共产生的比特币数量为接近2100万枚。


  每隔一个时间点,比特币系统会在系统节点上生成一个随机代码,互联网中的所有计算机都可以去寻找此代码,谁找到此代码,就会产生一个区块,随即得到一个比特币,这个过程就是人们常说的“挖矿”。通俗点说,比特币好比是一座由总量为2100万个金币组成的虚拟矿山,想要得到它,就需要玩家们利用电脑的运算能力,根据现有的算法计算出一组符合特定规律的数字。


  第三,比特币有哪些特点?


  基于比特币的产生原理,比特币具有如下特点:


  去中心化。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的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不同于法定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也不需要政府背书,通过密码学设计保证安全性。


  匿名性。不提供任何身份信息即可发送和接受比特币。


  不受地域限制。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和手续限制,只需要知道对方的比特币地址就可以支付。可以在任意一台介入互联网的电脑或移动设备上方便地管理。


  总量有限。比特币总数量限制为2100万枚,预计2140年挖掘完毕。


  第四,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如何?


  所谓“甲之蜜糖,乙之砒霜”,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截然不同。


  合法派。2013年8月德国金融部正式认可比特币成为一种“货币单位”和“私有资产”。美国对比特币交易实行牌照化管理。澳大利亚的银行表示不会阻止客户进行比特币交易。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对比特币基本持开放态度。


  禁止派。中国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集合竞价交易,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机构不能参与比特币交易。持类似立场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约旦等国。


  第五,什么是以太币?


  2013年年末,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发布了以太坊初版白皮书,启动了项目。2014年7月24日起,以太坊进行了为期42天的以太币预售。2016年初,以太坊的技术得到市场认可,价格开始暴涨,吸引了大量开发者以外的人进入以太坊的世界,以太币成为仅次于比特币的第二大虚拟货币。


  除了比特币、以太币等处于领导地位的虚拟货币以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各类代币达几千种,其中大部分是无用的山寨币、空气币。


  三、窃取虚拟货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对虚拟货币进行概念化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回到最初的法律问题,窃取他人的虚拟货币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第一,我国对虚拟货币性质界定,货币还是计算机数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有关人员的解读,比特币、以太币不属于货币,类似于互联网积分,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比特币、以太币虽然担负“货币”这一虚名,并不属于国家合法的货币,不以货币形式受法律保护,只是一段加密的计算机数据代码。


  第二,窃取虚拟货币,是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通过计算机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比特币、以太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了比特币、以太币不属于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说明比特币、以太币不以货币形式受中国法律保护,只不过是一段加密的计算机数据代码,为他人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不应认定为货币。


  2、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在中国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更禁止挂钩人民币,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这说明其在中国刑法实践中,不符合鉴定规则,不属于可鉴定的对象,故不能被鉴定机构鉴定价值。


  3、假设能对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鉴定价值,鉴定价值要以物品被窃时的价格进行鉴定。由于比特币、以太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极大,既无价格鉴定合法、稳定的参照依据,也无法锁定物品被窃时的价格,无操作可行性。


  4、虚拟货币除徒有虚名货币外,无实体、无功能,在当前并无其他实际价值,犹如假币,无法纳入刑法财物的范畴。


  综上所述,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在中国不可、也无法鉴定价值、更无其他实际价值,则在刑法范畴内无法评估价格,无法纳入刑法财物的范畴。若将窃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界定为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无操作性,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窃取他人虚拟货币,是窃取了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一段加密的计算机数据代码。未侵害他人财产法益,而是侵害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三,窃取虚拟货币,应当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窃取比特币行为情节轻重,有“违法所得”和“造成经济损失”两种方式。


  基于前面所述的虚拟货币在刑法范畴内不可鉴定、也无法确定市场价格这一前提,固然新闻报道为“市值”6亿元的虚拟货币,但只是虚拟货币认可及流通的领域对其价格的评判,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和量刑的依据。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应当以被害人为弥补漏洞、追回损失所付出的有形成本,即“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作为立案和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