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占据绝对话语主导权的时代已成为过去式,现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便捷,人人都有了话语权,正因如此,国家的信息发布更需要“及时准确”,施政更需要“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执法者才能更好地辨别谣言,才能防止传谣信谣,构建有序的社会环境。
关于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事件,因关乎本次疫情,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作为执业律师,对于李医生是否违法、是否该处罚、处罚是否适当,我也很想知道,正好闲暇,这两天,我将网上李医生的训诫事件始末、吹哨人制度的由来、最高院的“平反”文章、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条以及网上各种评论仔细看了个遍。在此梳理一下我的想法,与大家共享。仅代表个人意见,错漏之处,欢迎讨论指正。
首先,我认为,违法与否的关键点在于,到底谁有权公布疫情信息?其他人公布是否违法?
对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法律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疫情信息,但对其他主体是否可以发布,没有禁止性规定。对政府部门来说,与其说是拥有疫情公布的权利,莫不如说是具有公布的义务,而且要“及时、准确”,否则,可是要承担责任的。
从能力角度来说,政府机关可以最大限度汇总各方信息,来保障获取和发布的信息具有全面性和真实性,因此政府发布的信息往往最有公信力。其他主体,没有官方背景,其实很难获取全面信息,即使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能力公布真实准确的信息。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没有准确数据的前提下,其他主体发布相关信息,难免会公布“不属实的言论”,扰乱社会秩序,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如果是真实的信息,又另当别论。比如说,医生或其他专家基于工作取得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是否应允许发布和讨论呢?
个人认为,医生对自己所知的病例信息进行发布和分析,没有问题。如果不可以,那CDC的专家在国外发表的论文又算什么呢?算不算发布疫情有关信息,算不算违法呢?
言论自由应有边界,但此边界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我们再看看李医生发表相应言论的背景。
从李医生的“训诫书”来看,对其实施训诫的理由为发表“不属实的言论”。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如下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其中,与对李医生的训诫最相关的就是“散布谣言”、“谎报疫情”了。我们来看看当时的情形。
从时间节点来看,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言论;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卫健委发布有关不明肺炎的紧急通知;2019年12月31日,武汉正式通报疫情,称发现27例“病毒性肺炎”患者,但“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2020年1月3日,李文亮医生签署“训诫书”。
可能有人认为,在官方通报之前,或当时官方通报否定人传人的情况下,李医生提出7个病例确诊SARS的说法,是错误且违法的。但李医生后来在其群中也表明了正在做病毒分型,前后文联系可知并非确定的结论,同时,告知不要外传,并没有广而告之的意思,但截图者没有截全,导致李医生的真实意思部分被曲解。要说责任,是不是截图和传播者的责任更大一些才对呢?但那些人不好查,只有被截图且未打码的李医生被拍到了沙滩上,公安机关没有深入调查的作法是不是有些简单粗暴草率呢?
即使李医生认为人传人,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但基于自己的认知,作出不同的判断,又有何不可?2019年12月31日已正式通报疫情,即使依普通人的常识,在2020年1月3日无论如何也该知道李医生的言论并非空穴来风了。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至少有8人为此受到了训诫,也就是说,至少有8人“散布”了有关疫情可能发生的预警。难道都是巧合?所谓三人成虎,恰在此时此地,同时有8人预警,却未能引起公安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注意,从而采取更谨慎的措施,不能说不遗憾。
最后,再说说对李医生实施的这个训诫。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训诫,并非规定的处罚种类,“训诫”这个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是没有的,但“训诫书”又明确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作出的。等同于公安机关自创处罚种类,也正因此,该“训诫书”被众多法律界人士所批评。公安后来的通报上说,对李医生并非“处罚”,是批评教育。但是,在我看来,这种“训诫”,其严厉程度可与“警告”相匹敌,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冠之以批评教育,难以服众。
如果是警告,可以是单方施加,但此训诫,却是要求本人签字摁手印认可的。一个普通人,在心理压迫下,被迫违心地写下“能”、“明白”几个字,虽然只有区区几个字,但尊严也会受到损伤。
李医生就自己所知的信息---虽然不是亲身经历,但也是可信的来源---对自己的朋友同学提出了预警,为此受到了训诫,对李医生的采访当中,也可以看出李医生并非心甘情愿签下训诫书,只是为了尽快脱身,那么,能否尽快还他一个公道?
现在疫情已扩散,大家无过而被“禁足”,因此,对这位可知的,第一位向浑然不觉的公众---哪怕是小范围的---提出预警的医生,充满了感激之情,对其冠之以“吹哨人”的名誉,表达了对李医生的崇敬、惋惜之情。
最高法院公众号于2020年1月28日发表文章,评论了该事件,有人称之为“平反”,但那只是一篇文章,解铃还须系铃人,希望有关部门能收回这份“训诫”,告慰生者,向公众展示其有错必纠、依法执法的决心和胸怀,营造一个让大家敢于发言,敢于建言献策的舆论环境。相信不久公众会看到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