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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爱豆,右手法律,开启追星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0-03-03作者:苏文

  近日有多位明星先后发布律师声明,表示要对在网上谩骂自己和家人的网络用户进行追责。在网络的虚拟平台上,明星经常会遭遇来自网络用户的恶意指责和辱骂,明星面对这种网络暴力时通常选择置之不理,让时间慢慢淡化各种谣言,或者仅在网上回复反击,很少会诉至法院进行维权。但是当网络暴力情节严重,对明星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明星也会采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2019年12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1-11月收到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有超过一成涉及粉丝侵犯明星的名誉权,大部分属于在校大学生,他们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应对饭圈的贬损性评价高度容忍、网上侵权难被追究、 “转发无责”、 “法不责众”。实际法律规定真是这样的吗?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上述被告粉丝认识的误区,为广大粉丝合法追星提供法律帮助。

  明星必须无底线容忍粉丝恶评吗?

  很多粉丝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明星依靠粉丝的支持享有了更多的资源,因此明星就必须忍受粉丝的言行,不仅包括喜欢和爱戴的言论,也要容忍粉丝的恶评以及粉丝曝光明星隐私,明星不应对粉丝过多苛责,更不应该追究粉丝的法律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目前我国对隐私权并没有单独作为一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明星首先是公民,当然与普通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名誉权与公众知情权,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了弱化保护。公众人物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不仅仅体现于个人私利,而且关涉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应该意识到自己特殊的身份,并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公众正当的好奇心,以平常心对待公众的知情权。

  因此,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接受粉丝的合理批评,容忍粉丝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监督目的而公布的部分隐私内容。但粉丝对明星的批评是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的,不能以捏造事实、人身攻击等方式来行使,不能明知内容虚假或者毫不顾及内容的真假却轻率予以发表,也不能纯粹为了个人利益公布明星个人隐私。对这种心怀恶意的粉丝,如果明星提起法律诉讼,粉丝不仅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粉丝在网上侵权,很难被追究吗?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法律、道德和现实性的制约,人们会注意自己的言行,通常不会太过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而在虚拟世界里,彼此没有强烈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匿名登录用户,更会认为自己处于无人监控的真空地带,因此在发表评论时更容易冲破道德的底线,在各种虚拟平台进行无底线的谩骂和指责,这种粉丝在网络上的表现往往和平时在生活中的言行大相径庭。如《“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指出,部分被告在被诉后立即主动联系原告道歉,与发表言论时表现出的言语苛刻甚至粗鄙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状态。

  网络不是一个法外之地,也不是脱离道德的自由天堂。我们有言论自由,但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没有道德和底线。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样要被追究责任。即使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如果粉丝发表的言论不当,哪怕躲在海量信息背后,也依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粉丝仅转发侵犯明星的言论,也会被追责吗?

  微博、微信中人们看到的文章原创的内容并不多,很多都是转载而来。部分粉丝主张其发布的侵权言论并非原创,而是从其他媒体或个人发布的信息转载而来,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转载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转载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明知不得转发还转发就是有过错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根据主体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判断其‘注意义务’,进而确定过错。如果普通网络用户觉得有趣在微信上转发一条信息,过错程度相对较低或者没有过错。而对网络大V用户来说,由于其比普通网络用户的影响力大,因此网络大V用户在法律上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该不信谣,不传谣,在转载时更加谨慎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很容易为自己招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如果粉丝转载侵犯明星的言论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明星依然可以追究粉丝的法律责任,转载并不是粉丝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不责众有法律依据吗?

  有些粉丝在网络大V用户的带领下,对明星进行集体讨伐,对他们来说群体就是正义,数量就是道理,其发布的言论内容在网络上已广泛传播,因此涉案粉丝通常认为法不责众,不可能会追究所有人的责任,即使追究也只会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

  法不责众当然不是法律的规则,只是一种传统的法律偏见。众意并不等于正义,如果仅因为违法人数众多,执法有难度,就降低执法力度,显然是对法律的亵渎。以前我国由于法制建设不健全,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因此给不明真相的群众以法不责众的印象。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必将有效克服法不责众的怪相。

  如果粉丝集体攻击侮辱明星,只要粉丝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际明星维权案件中,一般只是起诉了部分大V用户粉丝,那也只是为了简化取证和诉讼过程,明星有权对任何一位侵害其权利的粉丝提起法律诉讼。粉丝不应该怀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应该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合法追星。

  青少年追星并没有错,很多明星传递给公众的是乐观上进的正能量。以明星为偶像,学习明星为梦想付出的努力,能够激励自己不断成长。在如今网络发达的时代,青少年在追星的过程中有了更多自由表达感受的机会,更要注意遵守法律,不逾越法律底线,以理性、安全的方式表达对明星的喜爱和不满,做守法粉丝,开启追星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