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国,病毒源头疑似野生蝙蝠[1],可以确定的是,2003年SARS病毒中间宿主为果子狸,源头也来自蝙蝠[2]。非典过去17年后,人类再次吞下了“乱食野味”的苦果。据报道,人类78%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3]一时间,全社会对滥食野生动物相关问题反映强烈。将于下周一(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项议程就是“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4]。
那么,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禁止“吃野味”?现有立法逻辑短板在哪里?修法的重点还需要注意什么?借此文章略表个人的思考与意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不属于禁食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着重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二是立足于动物疫病的防治,如《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部分野生动物处于这些法律体系的模糊地带,如蝙蝠、果子狸等,既不属于有生态价值,也不属于防疫管理的动物范畴。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言之,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对此,国家1989年出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出台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使用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为严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案件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可见,有合法来源的动物才纳入检疫范围。
由此便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部分野生动物,既不珍贵、濒危或“三有”,且并非合法捕获或饲养,而是自然生长在野外,对于这类野生动物,缺乏相应法律规制。以本次新冠肺炎病毒的疑似中间宿主中华菊头蝠为例,其并非国家保护动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其濒危程度的评估等级为“无危”,导致非典疫情的中间宿主果子狸同样属于“无危”。那么,食用此类野生动物是否违法呢?
《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原则上禁止,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对此的处罚措施是,“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只惩治“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而食用者自身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这也就出现了有人在微信中发布食用蝙蝠的照片而毫无忌讳。
并且,由于此类野生动物并不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制范围,因此对其检疫也属于监管真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只有食用者引起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才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其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防治起来又为时已晚。
现有立法逻辑:注重人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忽略野生动物对人的影响
一直以来,人类作为主宰世界的“万物灵长”,在野生动物立法方面,关注的重点在于减少人类对动物的侵害,而对“大自然的报复”,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改善应对,还任重道远。
或许北极冰川的融化已经足以让北极熊无立锥之地,但上升的海平面并不会立马淹没美丽的维多利亚港或上海外滩,灾难离我们还遥远。但这一次“人与动物的命运休戚相关”真的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血淋淋的现实。我们真的该换个思路来对待野生动物了。
在现有立法逻辑之下,大量的野生动物不在保护管理范围,包括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人类对它们不构成威胁,但它们身上所携带的病毒,却足以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
目前,食用野生动物产业具有相当的规模。总产值1250.54亿元。其中两栖爬行类养殖从业人员101.7万人,年产值506.48亿元。爬行动物养殖从业人员501.13万人,年产值643.22亿元。鸟类养殖从业人员14.73万人,年产值76.56亿元。兽类养殖从业人员8.77万人,年产值24.28亿元[5]。这其中,有多少产业链是灰色甚至黑色的,值得重视和警惕。
野生动物保护的“过”与“不及”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易于传播疾病的野生动物没有纳入管理范围,这是法律的短板;在另一方面,部分人工驯养物种被当做“野生动物”保护,恐怕也是法律体系中“过犹不及”之处。
根据《野生动物案件解释》,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了真正纳入相关保护名录的野生物种,还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民众的认知。
以引发巨大争议的“深圳鹦鹉案”为例,对于花鸟市场大量存在,人工繁育几代、几十代的“小太阳鹦鹉”,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相关人员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根源在于法律根据物种而非来源认定野生动物,这使得很多情况下由于隶属同一物种,“家养”也被认定为“野生”。为了避免此类争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斯伟江律师的复函中指出[6],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相关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应当管理的没有纳入管理,不应保护的却过度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确实已经到了亟需调整的时刻。
呼吁出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之机,立法者应当调整过去专注于保护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思路,从动物检疫和传染病防治的角度出发,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对于易携带和传播病毒的野生动物,严格禁止食用,从源头上切断野生动物非法食用的黑色链条。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我们相信,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
同时,应当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配置严厉的法律责任。从现有规定来看,对“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惩罚措施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种措施有隔靴搔痒之嫌,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并没有多高,因此罚款数额并不会太大,这种措施也就难以产生足够的震慑效果。
至于可能会出现被动就餐食用了“蝙蝠、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则可以考虑其主观性及综合情况,予以判断责罚,相信经立法者全面考虑一定会大大降低“误伤群众”的可能性,更多细节就不是本作者在短时间内能够考虑全面的,只是以本文发出一种呼吁!
在人类一次又一次因自身对野生动物的不当行为遭受瘟疫灾难之际,我们有必要再次认真地考虑人与野生动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生命、呵护自然的理念,并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禁止食用部分野生动物”的制度,避免将来瘟疫之灾再次“合法重来”!
注释及引用:
[1]丁香医生,https://ask.dxy.com/ama/index#/disease/24677/info/0
[2]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332659212_120063549
[3]2月9日,在湖北省召开的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陈焕春表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来源于野生动物。
[4]第一财经报道,https://www.sohu.com/a/374483787_114986
[5]第一财经报道,https://www.sohu.com/a/374483787_114986
[6]新京报报道,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5238177131323987&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