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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厅官“新冠”患者拒绝隔离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纪谈
发布时间:2020-03-12作者:李秀娟,黄凯

  全国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正处于决战阶段,发生在武汉的一起省直机关退休厅官拒不配合“抗疫”工作、强制隔离过程中摆“官架子”事件引发广泛社会关注。涉事人员不仅被曝出明知确诊之后不居家隔离、百般拒绝工作人员强制隔离安排,并且在前往隔离点过程中与工作人员讨价还价,要求乘公车并对隔离点的条件“挑肥拣瘦”。该事件中,引发群众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确诊后仍在小区内“自由活动”是否涉嫌犯罪;2.拒不配合政府强制隔离措施是否违法;3.对就医条件“挑肥拣瘦”、“摆官架子”应当如何问责。结合以上内容,笔者对“官僚”在“抗疫”中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等问题谈几点思考。

  党纪处分与违法追究应当并行

  (一)违反《党章》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应当受到党内纪律处分

  此事件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作为厅级干部的共产党员在疫情期间不配合政府的隔离措施、对工作人员“大摆架子”及对隔离场所的条件“挑肥捡瘦”等行为突破了大疫当前的“底线”(尽管当事人在其《致歉信》中对要求“乘专车、住高级病房”等行为只字未提,但综合其它报道和湖北省纪委监委的回复,笔者假定上述行为存在)。

  作为一名党的副厅级干部,尽管已经从工作岗位上退休,但其思想觉悟却不应当“退休”。更何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及“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是《党章》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全体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章》对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二)党纪处分与法纪追究应当并行

  对于涉嫌违反党纪问题,日前湖北省纪委监委已经明确表示会“依规处理”。笔者认为,尽管具有党员领导干部这一特殊身份,但他首先是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与普通人民群众一样“无差别”地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疫情之下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好“抗疫”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该领导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不必等待纪委的处理结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程序适用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而该事件违法行为非纪委首先发现,街道在其不予配合强制隔离措施时已通知了当地公安机关。特别是现在“抗疫”非常时期,对于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及时调查处理。

  拒绝配合政府强制隔离措施涉嫌违法

  从该人的“道歉信”中不难看出,其对于确诊前期未能得到政府妥善救治,全家只得依靠“自救”的情况,感到十分委屈。客观地说,政府部门对于病患的前期处置是存在问题的。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其本人及家属后期不配合政府“抗疫”工作的借口。借以“核酸检测转阴”和“怕传染”为由,拒不配合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涉嫌违法。

  (一)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防控及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对于有关部门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上述条款既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规定了当事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的救济措施。其中“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说明我国法律将基于传染病防控必要采取的相关措施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阻碍执行职务”涉嫌违法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及《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0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确诊病例和有新冠肺炎的发热患者,相关部门有权且应当将病患送至集中隔离观察点实施隔离观察。同时,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对于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的人员,方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由此可见,在前期已经确诊前提下,无权仅凭感官上症状减轻和一次“阴性”检测结果为由拒绝配合有关部门的集中隔离决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但是综合目前的证据看,该人并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客观行为,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党员干部自律意识要在“守法”、“执法”中综合体现

  (一)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守法

  事件曝光后,很多人表达了应当对其“从严处理”的看法,这充分体现出人民群众对于党员干部的希望和要求。在“全民抗疫”的关键时期,共产党员应当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应有高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党员干部在社区中的基本身份是“居民”,因此对于要求广大居民遵守的,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

  疫情发生后,很多地方对拒不配合执行政府“抗疫”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严厉处理,有些案件从案发到判决仅仅历时几个小时。在这种大局下,党员干部更要带头守法,对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更要严格果断。

  (二)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执法

  此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列为“头等大事”。各地方党委、政府也都围绕“抗疫”工作制定了许多战时举措。“特殊时期”有特殊对策,为了保障更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权利做出一定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和牺牲同样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能无限扩大。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更高的法律意识”不仅体现在守法上,更体现在执法过程中。

  尽管“厅官”拒不配合政府“抗疫”已经涉嫌行政违法,但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以“抗疫”为由任意扩大入罪标准。其前期行为与政府隔离和监管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在主观上没有传播病毒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也没有达到等同于“放火”、“决水”、“投毒”的相当危险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次新冠疫情的应对,是党和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一次重大考验。对此,党员干部要在遵纪守法、严格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关部门既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对党员干部“抗疫”期间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从实从严处理,为此次全面“抗疫战役”胜利提供坚实的法律和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