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疫情以来,中医西医谁更有效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议,随着近日李跃华事件的横空出世和湖北省计生委综合监督局针对其调查报告的披露,各种争论沸沸扬扬,中医药的疗效一时间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不做医学方面的专业探讨,仅从法律层面展开对我国中医药相关的立法情况做个梳理,希望这个传统行业的法律法规能尽快有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我国中医药领域目前的立法情况
中医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耳熟能详的神医名医通过民间传说和市井演绎成为我们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建国以来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政策法规,多是以“工作报告”“指导意见”的形式,与中医药相关的法规内容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性质属于行政法规,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中医药行业总算有了属于自己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共分9章63条,从立法目的、中医药服务、保护和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传承和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诊所备案(14条)、专业人员考核(15条)、经典名方的特殊政策(30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44条)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了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对中医师资格的获取、中医诊所的管理、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还是有很多亮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以来,对行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为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也逐渐反映出一些问题,急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中医药行业链条长,涉及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不一致和相矛盾的地方。中医院和同级的综合医院相比发展不平衡,在医疗资源和技术设施的配备上没有优势,希望在顶层设计上对中医院获得的投入和支持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医目前的收费标准大多数低于西医,一些必要的中医特色治疗项目、中药制剂等没有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急需在政策法规上予以明确,真正体现中医的市场价值和影响力。这次新冠疫情屡屡在民间引起关于中医药疗效的争论,围绕着李跃华事件的舆论的发酵,很大程度体现了民众对中医药的认可和关注,同时提示有必要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配套法规和规章,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动中医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国中医药相关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有加强空间
中医药是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诊疗体系,千百年来的张仲景、孙思邈、李时珍们通过身体力行望闻问切总结了许多治疗经验和经典名方。因为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出台了一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例如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道地中药材(23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等。(43条)等,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指引作用。
因为起步较晚,加之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投入不够等因素,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导致许多传统方剂和研究成果面临流失的风险。中药制作流程中的传统炮制方法、药材的配比和剂量决定疗效等特殊性又很难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知名中医将长期临床研究总结出来的秘方,只通过家庭内部传承下去,认为使用公开换取保护的方式会失去中国传统特色。中医药的一些经典方剂大多是历代古人所创,早己过了著作权规定的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缺口,很多宝贵的无形资产被外国公司无偿使用,我们很多时候在国际市场上只能成为原材料的供应商,无奈的看着中医药知识成果流失。笔者认为,《中医药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应该有相应的解释和补充的空间。
立法层面对中医药入药的规定不够具体完善
中医药一直有动植物入药的传统,这和当今社会普遍推崇的环保意识和动物保护主义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对此有规定,但不够完善和具体,这也依然是中医药广受诟病的短板。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食用野生动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深恶痛绝的事情。传统的中医养生理论一直有“药食同源”“以形补形”的说法,穿山甲、虎骨、犀牛角等入药祛病很多人深信不疑,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活熊取胆”更是让人不忍直视,这种根深蒂固的养生观念也带动了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大会上成为英美等国家对我们传统医学的口诛笔伐的依据。传统医药利用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问题正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敏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对象,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从这些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到,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保护方式限于对药用的动植物建立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并没有一概禁止。新冠疫情以来,对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医药传统入药理论是否需要变革、野生动植物入药是否一禁到底引起了广泛争论,也许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中医药的一些传统理念也迫切需要作出改变。
中医药走向世界,道阻且长
中医传承千年,自有一套“天人合一”“阴阳和谐”的理论,无论是屠呦呦从中药古方中提取出青蒿素,还是这次疫情治疗期间中医药部分有效的反馈,完全的否定其作用显然过于武断。世界各国对中医中药的态度并不一致,涉及中草药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美国销售的中药中成药并没有进入FDA(美国食品和医药管理局)批准的药物,而是以饮食补充剂膳食营养剂的形式进行管理。欧洲各国为了进一步加强植物药的标准化管理和研究,也都有相应严格的法律和管理措施。亚洲各国对中医药的认可度比较高,日韩等国近年在“汉方”的发掘上投入大量资金,是我国中药材的主要出口市场,也是我们的竞争对手。中医药要走向世界,尤其需要法律法规对中药材种植加工、野生动物入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制。
此次新冠疫情的爆发,考验着我们的医疗应急体系,也把中医中药推上了争议的论坛。如何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规发展、创新和有序传承,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希望这次疫情过后,争论归于理性,结果走向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