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5种法定的遗嘱方式,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的创新性规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电脑还没有普及,用电脑打字还是一件非常稀少的事,当时的立法者不可能突破时代局限超前规定“打印遗嘱”。随着计算机发展,人们已经普遍习惯用电脑打字,实践中也早已出现“打印遗嘱”的形式,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的“打印遗嘱”的形式各种各样。例如遗嘱人亲自打印,并由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部分法院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0条,将这种方式的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2018)桂11民终143号)。又如遗嘱人到打印店,让店员打印,且只有遗嘱人自己签字,部分法院认定这种形式的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因此认定为无效((2016)京0114民初6734号)。
《民法典》总结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从该法条来看,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首先,必须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根据法律规定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上姓名和日期。
《民法典》颁布以后,打印遗嘱变得有法可依,给遗嘱继承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无疑方便了广大群众,同时也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