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22亿,占总人口的16.1%,65岁及以上人口达1.44亿,占总人口的10.5%。“十三五”期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平均每年约增加640万,到2020年将达到2.55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7.8%左右。
虽然老龄人口越来越多,但一方面基于养老产业链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即受到国人的传统观念影响,绝大多数老年人更愿意选择居家养老。基于此现状,近年来从出台政策鼓励到落地实施支持,我国从中央到多地政府均大力推动居家、社区养老相关服务的发展和探索,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到其中。
而近年来随着劳务外包服务的兴起与不断发展,其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更好的落地实施无疑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因劳务外包模式自身的不足以及居家、社区养老目前发展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使得这二者在“碰撞”之后免不了要产生一些风险。面对这一情况,如何化解风险、解决问题,更好的发挥劳务外包模式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一、劳务外包用工模式运用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优势
“中国有9亿多劳动力,没有就业,那就是9亿张吃饭的口,有了就业,就是9亿双可以创造巨大财富的手。”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讲到。“现在,新业态蓬勃发展,大概有1亿人容纳就业,我们的零工经济大概能容纳2亿人的就业,这就需要采取更多的,不仅是扶持的,而且是打破那些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的政策,让更多的就业岗位成长起来。”
劳务外包作为灵活用工的重要类型之一,具有无门槛、成本低、易操作的特点。基于此,劳务外包被诸多企业所青睐,常见的如从事交通运输业务、送餐业务、保洁业务的企业多采用此种用工模式对公司业务进行外包。也正是这类新业态的发展,促进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
在庞大的服务市场需求及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企业进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产业,为老龄人口在助医、助浴、保洁服务等领域提供外包服务。这既解决了老龄人口照护人员不足、居家、社区养老政策落地实施的难题,也解决了“零工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二、劳务外包用工模式运用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一)因劳务外包业务模式自身的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首先,劳务外包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来讲就是指“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对于劳务外包也并没有明确一部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制。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只要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有足够多的人力资源,便可以从事劳务外包,承接外包服务工作。基于这样的市场环境,一些实力较弱的劳务外包企业,在面对海量的外包服务工作时,就常常会选择通过再转包给其他劳务外包企业的方式去完成。在这样层层转包的背景下,抛开服务工作很难保证高质量完成不说,如有外包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他人伤亡的,多个主体之间便开始上演“甩锅大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中存在大量的失能老人,由这类非专业的劳务外包企业组织人员提供外包服务,相当于在“刀刃上行走”,其高风险可想而知。
其次,常见的劳务外包企业更多的是承接上文提到的提供送餐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保洁服务等类型的业务,此类型业务从整体而言对外包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能力并不十分严苛,只要掌握基础的服务技能,再经过简单的培训,即可在短时间内上岗开始工作。而居家、社区养老中的多数服务工作较为专业复杂,往往要求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甚至心理学知识,从而能够更好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让并不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外包服务人员为大量的失能老人提供这类服务,更是加大了其高风险性。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我国对于灵活用工模式的立法和认识不足,导致司法实践未对因劳务外包业务而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出台生效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3月1日出台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认定劳动者与某一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我国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从属性理论,简单而言即指劳动者与企业形成的指挥服从关系,“用工”被视为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指标。在居家、社区养老这种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工作中,针对劳务外包企业的种种先天不足,发包方出于保证外包服务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的考虑,必然会对提供外包服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而正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包方与劳务外包企业的这种合作模式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可能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此种用工模式下的用工风险和成本。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本身的不完善之处对劳务外包模式运用产生的风险
1、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不足的风险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有着基础性作用。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进行的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能够清晰的让外包服务人员在提供外包服务之前了解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从而能够整体评估服务对象是否适宜接受某项服务以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需要注意的事项提高警惕。但对于老年人能力的综合评估往往并非强制性要求,导致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外包服务人员可能在上门服务的那一刻才知晓服务对象的一些具体情况,这种评估不足的情况为劳务外包用工模式的运用埋下了隐患。
2、资金支持不足风险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营利是劳务外包企业开展外包服务业务的首要目标。资金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劳务外包企业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服务质量。虽然国家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拨款和补贴,但整体而言,劳务外包企业获利还是较低。
当然除上述两点之外,还存在社会整体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认识不到位、专业培训较少、基础设施不齐全等不足,但由于此类风险对于劳务外包用工模式的成功运用影响较小,故不在此文过多阐述。
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未来发展的思考
(一)对于劳务外包企业
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真正的劳务外包企业才有出路。劳务外包企业需要认真研究本单位的业务类型、把控外包服务质量,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应为具体提供外包服务的服务人员购买商业险。与此同时,致力于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劳务外包企业应更加注重医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人才培养,为企业的更好更快、专业化发展打造坚实的基础。
(二)对于劳务发包方
术业有专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对居家、社区养老相关服务进行外包时,区分不同的服务类型而选择专业的劳务外包企业。除此之外,为清晰的了解社区内老人的身体状况,严格落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数据库,为劳务外包企业的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完善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运用是一项大工程,除上述两个最主要、最直接的参与主体之外,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作出努力。对于政府而言,适时降低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导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激发劳务外包企业在此类业务中的积极性;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通过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进行正确引导,在深入了解业务模式及灵活用工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此类业务引发的各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