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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39期 | 最高院驳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上诉
发布时间:2020-12-16

  目录


  国内动态


  1.未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最高法裁定驳回针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上诉
  2.2020年11月23日-11月2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鄂尔多斯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5.避踩垄断“雷区” 上海发布全国首个《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
  6.“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面临严监管


  国外动态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Otto Bock剥离资产的申请
  2.FTC 对哈肯萨克子午线健康公司拟议收购竞争对手恩格尔伍德医疗基金会案提起诉讼


  国内动态


  1.未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最高法裁定驳回针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上诉


  上诉人广州全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全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璞,被上诉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全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全幸公司起诉请求:(略)


  原审法院认为,全幸公司的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全幸公司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款中所述的“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全幸公司所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主要有二:其一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美国某公司的相关产品检测为合格并颁发证书的行为,其二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针对环境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检验的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全幸公司在起诉时所提供的初步证据,无法证明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述所诉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审法院向全幸公司释明,全幸公司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本案被诉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全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中,全幸公司提交了30份证据材料(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全幸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网页截屏、期刊文章节选、法律规定以及其自行编制的内容,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全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全幸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查明,全幸公司所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主要有二:其一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美国某公司的相关产品检测为合格并颁发证书的行为,其二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针对环境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检验的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审庭审中,经最高人民法院询问,全幸公司对于一审法院上述认定不持异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审查全幸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6、9、14、20属于文章,证据材料11、23、27、29为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据材料30为司法解释,均不属于证据的法定种类,其余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与上述所诉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认为全幸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无不当。鉴于全幸公司关于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关于本案的其他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55d8836ee344ee683ffac8500d120f6


  2.2020年11月23日-11月2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0年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1月23日-11月29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9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11/t20201124_323846.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工业项目基金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取得欧拉丹迪博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控制权案
  (2)北京北汽鹏龙汽车服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西鹏龙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3)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与BP公众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中国中药有限公司收购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5)Vista股权合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Smokey控股(开曼)有限公司股权案
  (6)安宏资本公司收购尼尔森控股公司部分业务案
  (7)陕西秦煤实业集团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京科锐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4.鄂尔多斯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鄂尔多斯市公平竞争审查处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成的具体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或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二是广泛规定投诉举报的渠道。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可以实名投诉举报,也可以匿名投诉举报,受理机关要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三是明确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遵循“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应的投诉举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投诉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四是详细规范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按照相关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落地,使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障。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nmg.gov.cn/zw/jcdt/202012/t20201201_235996.html


  5.避踩垄断“雷区” 上海发布全国首个《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


  企业一旦触发反垄断法,就会遭受巨额罚款。然而执法人员发现,有些企业的违法是无心的。为了帮助企业避免踩垄断“雷区”,12月1日,上海发布全国首个《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引导企业合规竞争。


  此次发布的《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规定了经营者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包括领导、组织、过程、保障及评价与改进的要求,适用于各类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副主任王峥介绍,对于存在较大的反垄断违法的风险,企业在这样的一些环节能够刻意地去规避相关的违法风险,这样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带来明显的预期,也是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法治政府的具体的一个要求。


  而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此次发布的上海地方标准还考虑到与企业现行标准“兼容”,企业无须打破原有管理体系再重新建立。同时,参阅了国外成熟经验和国际标准,引入诸如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的理念,力求树立竞争合规标杆从而引领全行业合规经营。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行业协会也可参照本标准开展竞争合规管理,国内外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可以标准化的内容为参考,对经营者竞争合规提供指引。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sh.gov.cn/603/20201202/2c9bf2f6761e396b017622dbb2314935.html


  6.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面临严监管


  近日,又一项针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持续至11月30日。据悉,其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需要以“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前提。


  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略)


  厘清竞争行为,提供标准规范


  实际上,在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早有一连串的“国家队”出手: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同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委官宣开展“网剑行动”,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网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发布互联网广告等七大行为。


  10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直接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指南征求意见稿。


  自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后,11月11日至12日,阿里巴巴、腾讯、美团、京东市值合计蒸发1.95万亿港元。


  (略)有业内人士直言,对互联网企业加强监管的“子弹”已然上膛,无论谁是靶子,这都是中国互联网诞生25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查阅相关资料,《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从全球范围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已是大势所趋。面对互联网“超级平台”,世界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均采取了强硬的监管态度和制约措施。就在我国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一天,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宣布已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理由是谷歌涉嫌滥用其Play Store的主导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推广其支付服务。


  (略)


  剑指平台巨头,二选一或离场


  “二选一”是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产物,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这个行业发展尚未成熟的阴影。而政府相关部门早已认识到这一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时弊。


  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否则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2016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界定。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更对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明令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略)


  (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0/11/id/5629150.shtml


  国外动态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Otto Bock剥离资产的申请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批准假肢制造商?Otto Bock HealthCare North America, Inc. ?向Proteor, Inc.剥离特定资产的申请,该特定资产是Otto Bock在完成对FIH Group Holdings, LLC(Freedom Innovations)的收购时获得的,这些资产包括微处理器假膝及产品和技术。


  申请指出,Proteor是一家法国公司,其美国总部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坦佩,是一家成立已久的国际知名下肢假体制造商和供应商。此外,根据资产剥离申请,拟议的剥离将通过确保Freedom Innovations的微处理器假膝业务在Proteor中的持续运营,以及救济在指控中所称竞争的减少来实现最终命令的目的。


  2019年11月,FTC支持了一项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并一致认为该合并是反竞争的,并作出最终命令,要求Otto Bock剥离Freedom Innovations业务,仅有有限的一些业务例外。FTC批准剥离申请后,Otto Bock将立即撤回其申请书,其目前被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暂缓审查。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12/ftc-approves-otto-bock-healthcare-north-america-incs-application


  2.FTC 对哈肯萨克子午线健康公司拟议收购竞争对手恩格尔伍德医疗基金会案提起诉讼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经提出行政指控,并授权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哈肯萨克子午线健康公司(Hackensack Meridian Health, Inc.)拟议收购恩格尔伍德医疗基金会(Englewood Healthcare Foundation)。


  根据诉状,合并后的医疗系统将控制新泽西州卑尔根县六家住院普通急症护理医院的三家。拟议中的收购将消除卑尔根县的哈肯萨克子午线健康公司和恩格尔伍德之间的密切竞争,使承保人在住院普通急症护理服务方面几乎没有替代方案,其中包括需要过夜住院的多种住院医疗和外科诊断、治疗服务。哈肯萨克子午线健康公司将能够要求承保人为合并后实体的服务支付更高的费率,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更高的保险费、共同支付、免赔额或其他计划成员的自付费用。此外,消除竞争将降低提高质量的动机。


  哈肯萨克子午线健康系统横跨新泽西州北部和中部的八个县,是新泽西州最大的医疗保健系统。在卑尔根县,它经营着其旗舰医院,哈肯萨克大学医疗中心,并部分拥有帕斯卡克谷医疗中心(Pascack Valley Medical Center)—均位于恩格尔伍德医院10英里以内。恩格尔伍德是一个非营利的独立医院和医疗保健网络,位于新泽西州北部,提供与哈肯萨克大学医疗中心非常相似的服务。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