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九寨沟风景区继地震后首度开放即爆满,当地居民萌生在景区内修建小卖部,能赚得个盆满钵满,可如今这个机会已经失不再来,因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正式生效,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修建个小卖部也可能获刑入狱。本文笔者将为大家简要解读该罪名。
一、生活中容易混淆的自然保护地
我们常见的自然保护地有武夷山、神农架等国家公园,九寨沟、黄山等自然保护区,西山国家森林公园、泰山国家地质公园、崂山等国家级名胜区,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等等,虽然他们都属于自然保护地,但所属分类不同。2020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出台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将自然保护地根据类别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同时,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又将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上述列举的自然保护地中,武夷山、神农架属于国家公园;九寨沟、黄山、崂山、泰山属于自然保护区,其中九寨沟、黄山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泰山、崂山属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厦门海洋公园、北戴河湿地公园等属于自然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相互重叠、交叉、毗邻,难以严格区分,非常容易混淆,如人们常知的九寨沟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而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毗邻九寨沟自然保护区,包括神仙池和甘海子。武夷山国家公园包括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武夷山风景区和九曲溪上游保护地带,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包括江西自然保护区和福建自然保护区,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在九曲溪上游保护地带的北部,处武夷山风景区和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之间。
二、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概念
刑法上无自然保护地的概念,我国也并未出台《自然保护地法》,因此,关于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概念尚缺失,现有的自然保护地的概念是一个政策概念,来源于2019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到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但该概念被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超在《“自然保护地”法律概念之析义与梳正》一文中评判道: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逻辑上不够周延或者有重复之处,建议在未来规划的《自然保护地法》中定义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地理空间及其所承载的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
三、刑法新罪名中的自然保护地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也就是说,只有部分自然保护地属于刑法中破坏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对象,如武夷山、神龙架等国家公园,庐山、黄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崂山、泰山等国家级名胜区,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厦门国家海洋公园、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等“国家级”自然公园,并不属于刑法中破坏自然保护地所保护的对象。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简况》,截止目前,我国已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10个,分别为东北虎豹、祁连山、大熊猫、三江源、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神农架、普达措、钱江源和南山国家公园;建设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74处,面积约为98.61万平方千米。若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哪些地方的开垦、开发或修建可能构成犯罪,可参考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名录,以便清晰了解地域四围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