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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53期 |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6

  目录


  国内动态


  1.四川省水泥协会及6家水泥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共计约5981万
  2.2021年3月8日-3月1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4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6.勇毅笃行开新局蹄疾步稳谋新篇——“十三五”时期反垄断工作综述
  7.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8.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9.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0.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国外动态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建立制药合并新方法的多边工作组
  2.欧委会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丹弗斯收购伊顿液压交易
  3.CMA发布更新版合并评估指南


  国内动态


  1.四川省水泥协会及6家水泥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共计约5981万


  2020年12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四川省水泥协会、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查明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四川省水泥协会等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当事人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当事人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2016年10月13日-14日,六家水泥经营者向客户发出水泥调价函,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起,对所有的散装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当事人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当事人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六家经营者达成变更水泥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垄断协议的实施,还在《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中试图将垄断协议的达成通过协会平台常态化,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四川省水泥协会在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积极推动的作用,违法情节较重:一是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成都地区散装水泥市场的竞争,使相对落后产能不能及时淘汰,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二是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对不接受价格上涨的下游企业采取断供措施,加重下游企业负担并造成水泥供应紧张;三是立案调查开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在明知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水泥协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万元。


  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六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六家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1-2%的罚款。


  但鉴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水泥协会等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3/t20210318_327032.html


  2.2021年3月8日-3月1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1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3月8日-3月1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9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3/t20210316_326976.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4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甘肃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兰州庄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5)现代重工业控股株式会社收购斗山英维高株式会社股权案2021-03-12


  (6)菲亚特克莱斯勒意大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EPS电动移动出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7)JNC株式会社收购SK materials JNC Co.,Ltd.股权案


  (8)FountainVest Capital Partners GP4 Ltd.收购希杰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案


  (9)福建华龙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龙岩中粮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股权案


  (10)加勒比英雄(香港)有限公司收购上海莘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案


  (11)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收购Good Host Spaces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案2021-03-10


  (12)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13)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4)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_1.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网络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3/t20210315_326928.html


  5.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1月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1)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2)《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3)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4)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5)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6)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7)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等七个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3/t20210315_326927.html


  6.勇毅笃行开新局蹄疾步稳谋新篇——“十三五”时期反垄断工作综述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更显珍贵。回望“十三五”,市场监管部门牢牢把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硬道理”,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总引擎”,统一反垄断执法体制,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提升反垄断执法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经济添动力增活力。


  筑起“防护网”:执法体制更高效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内在需要。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原工商总局反垄断职能统一整合到市场监管总局。7月,组建新一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修订完善6项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专家库建设,为反垄断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市场监管总局加快推进反垄断治理现代化,2018年12月印发《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负责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报告备案制度,加强对地方执法的指导,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一盘棋”。


  2019年以来,为了让反垄断统一执法更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制定30件工作制度和62件执法文书规范,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印发15种文书范本。编写反垄断统一培训教材、执法手册和规章指南汇编,让地方反垄断执法提质增效。


  市场监管部门明职责、定规范,通过一系列“组合拳”筑起“防护网”。“十三五”时期,统一权威高效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初步建立,反垄断执法骨干接受专业培训超过4000人次。


  竖起“边界线”:法律体系更完善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做好反垄断执法,必须坚持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十三五”时期,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反垄断工作指明方向。


  市场监管总局构筑公平竞争“四梁八柱”,让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泾渭分明”。“十三五”以来,《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已完成,《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6部指南相继出台,《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指南》和《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起草制定,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提出,“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十三五”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强化竞争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开展平台经济、航空、保险、原料药等多个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海南、上海、山东自贸试验区和粤港澳大湾区4地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海南制定《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条例》,上海发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使反垄断工作成为经济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推进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


  自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单位,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同推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定《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出台《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2019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


  “十三五”时期,妨碍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拦路虎”被逐一清理。全国清理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万件,修订废止文件近3万件,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万件,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4100余件。


  托起“公平秤”:竞争环境更公平


  反垄断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需要用规范执法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民生福祉。


  “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部门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主线,查处各类市场垄断案件179件、罚没金额27.6亿元,查处建筑、交通等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69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147件。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原料药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频出重拳。自2018年开始,依法对三家冰醋酸原料药企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处罚1283万元,对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罚3.255亿元,对扬子江药业、先声药业等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指导地方查办12个品种原料药垄断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部署,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股权等3起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案立案调查,切实加强线上经济和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不止原料药、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公用事业、建材、机动车检测等民生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多点出击,全面开花。公布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广东省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上汽通用垄断协议案、美敦力垄断协议案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附条件批准农化、半导体、汽车等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22件,让竞争更公平、消费更放心。


  一手抓强执法,一手抓优服务。市场监管总局改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让企业办事更便捷。“十三五”时期,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数量和审结数量较“十二五”时期分别增长86%和92%。


  强化反垄断执法、优化竞争环境离不开国际合作。“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总局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等33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55份合作文件,推动与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智利等7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设立了竞争政策专章。与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竞争机构就拜耳收购孟山都等重大跨国并购案加强执法协作。开展中欧竞争政策周、金砖国家竞争大会等合作活动,为加强全球反垄断执法贡献中国智慧。


  风劲帆满图新志,砥砺奋进正当时。展望“十四五”,市场监管人勇毅笃行,蹄疾步稳。市场监管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开创反垄断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xw/sj/202103/t20210318_327034.html


  7.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19年12月对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9年7月2日印发《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鼓励优先使用(采购)本市工业产品2019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曲工信〔2019〕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曲靖市13个市直有关单位就优先使用(采购)本市工业产品进行量化考核。该《实施细则》对使用(采购)非本地企业的产品进行了一定限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完成后,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向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上级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出了行政建议书。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qlpc/202103/t20210318_327026.html


  8.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3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7月13日印发《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46号)。在《通知》中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场准入和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市场准入。需商务部门进行核实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经研究,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制定有关文件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备案等方式实施为变相前置审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完成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上级机关德宏州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qlpc/202103/t20210318_327025.html


  9.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11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0年4月,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荆门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布公告明确竞买步骤,其中要求:“(一)数字CA证书办理。有意竞买者在挂牌开始前与CA数字证书办理机构(武汉信天行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办理;……(三)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竞买人须将所持的CA数字证书与竞买人开设的农行账户办理签约绑定业务后(必须在开户行办理),在2020年5月27日16时前登陆荆门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按要求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加强国土资源交易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邀请专家讲解《反垄断法》,进行普法宣传;二是2020年11月30日前,已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与银行接口改为保证金网银支付模式,同时不再指定数字CA证书办理企业;三是11月25日对相关文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修订了《荆门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方案》;四是进一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特别是对国土资源交易公告内容进行普遍审查,从源头上杜绝违反《反垄断法》的现象。


  依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考虑到当事人已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结束调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qlpc/202103/t20210316_326958.html


  10.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11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0年8月,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及合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明确“鄂州市捷创建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具备了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取得我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及合格证书换证工作资格,是目前我市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及合格证书换证工作的唯一培训机构”,并要求换证学员注册信息由培训机构上传办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2020年11月29日,下发《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及合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州建办发〔2020〕40号),明确提出在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及合格证书换证工作中可以自由选择培训方式和机构。二是召开专题整改会议。2020年11月27日,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就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将《反垄断法》纳入单位普法范围,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考虑到当事人已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结束调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qlpc/202103/t20210316_326957.html


  国外动态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建立制药合并新方法的多边工作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加拿大竞争局、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美国司法部和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合作,以更新其分析制药合并影响的方法。


  这一联合项目利用了FTC经常与之合作的竞争当局以及具有相关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员,以确保在这些关键市场进行最有效的执法。该倡议的目标是确定具体和可操作的步骤,审查和更新对制药合并的分析。该项目将确保FTC的调查包括了新的方法,能够充分分析和解决这些合并和收购所引发的各种竞争问题。


  要考虑的问题包括:


  ●如何扩展和更新当前的损害理论?


  ●制药合并对创新的全方位影响是什么?


  ●在合并审查中,我们应如何考虑制药行为,如操纵价格、反向支付和其他监管违规行为?


  ●需要哪些证据来质疑基于任何新的或扩大的损害理论的交易?


  ●在应用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哪些类型的补救措施有效?


  ●我们对成功剥离买家的公司资产范围和特征了解了多少?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3/ftc-announces-multilateral-working-group-build-new-approach


  2.欧委会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丹弗斯收购伊顿液压交易


  当地时间2021年3月18日,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公告称,其已经根据《欧盟合并条例》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丹麦最大工业集团丹佛斯(Danfoss,下称“丹佛斯”)收购伊顿液压业务(Eaton Hydraulics,下称“伊顿液压”)的拟议收购交易(下称“拟议交易”)。该批准的条件要求丹佛斯完全履行其承诺条件。


  当天的决定是在对拟议交易进行深入调查之后作出的,该收购涉及丹佛斯和伊顿液压的业务合并。丹佛斯(Danfoss)和伊顿液压(Eaton Hydraulics)都是全球领先的液压组件制造商,这些组件用于制造各种机械的液压系统。液压系统是通过传递源头(如引擎)的能量来使机器运动。拟议合并交易将消除该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欧委会的调查


  在深入调查中,欧委会从合并公司的竞争对手和客户那里收集了广泛的信息和反馈。经过调查,欧委会担心,由于两家公司将移动设备的液压部件业务(也称为“移动应用”)(例如农业和建筑行业)合并在一起,拟议交易将损害竞争。特别是:


  ●欧委会发现,该交易将导致某些移动应用液压部件的供应商选择减少,价格上涨,包括(i)液压转向器(HSU),(ii)电动液压转向阀(ESV),(iv)轨道马达。


  ●对于上述每个液压组件,该交易将导致在已经集中的市场中存在合并的公司有限的可靠替代供应商,从而导致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较高。此外,存在强大的进入壁垒,将阻止新进入者的出现。


  ●市场调查还表明,客户在更换供应商时面临很大的困难。


  救济措施


  为了解决欧委会的竞争顾虑,丹佛斯作出了以下承诺:


  ●丹佛斯的液压转向器、电动液压转向阀和轨道汽车业务部分资产被剥离。其中包括位于弗罗茨瓦夫(波兰),帕奇姆(德国)和霍普金斯维尔(美国)的丹佛斯工厂。


  ●伊顿的中功率轨道电动机生产线(HP和VIS型号),伊顿的10系列液压转向器生产线以及伊顿电动液压转向阀产品组合的生产资产将转移到霍普金斯维尔工厂,以进行结构性剥离。


  ●为了增强资产剥离业务的竞争力,除了结构性资产剥离外,丹佛斯还承诺为液压转向器转让额外的丹佛斯和伊顿技术。


  丹佛斯提供的承诺完全解决了拟议交易引起的竞争问题。因此,欧委会认为,经承诺修改的拟议交易将不再引起竞争问题。欧委会的决定以完全遵守承诺为条件。


  公司及产品


  丹佛斯总部位于丹麦,是一家全球性公司,主要从事零部件和工程技术的制造,这些零部件和工程技术用于越野机械中的制冷、空调换气、加热、电机控制和液压系统。此外,丹佛斯还提供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例如太阳能和风能,以及城市的区域能源基础设施。


  伊顿总部位于爱尔兰,是一家全球性公司,活跃于为电气、液压、航空航天和车辆应用提供电源管理解决方案。伊顿液压制造和销售用于工业和移动设备的液压组件和系统。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1243


  3.CMA发布更新版合并评估指南


  当地时间2021年3月18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先前的合并评估指南于2010年发布,此后,市场发展迅速,并且变化迅速,这常常使评估合并的行为更加复杂。


  这就要求CMA仔细考虑其对合并进行评估的方法,以确保其履行其职责以促进整个英国市场的竞争。经过一段时间的公众咨询后发布的最新《合并评估指南》将有助于确保CMA通过其并购审查继续保护市场。它还将帮助公司及其顾问评估在进行交易或购买之前CMA是否可能提出竞争顾虑。


  本次指南基于弗曼(Furman)的《解锁数字竞争》:数字竞争专家小组报告以及李尔(Lear)在2019年发布的《数字市场合并控制决策事后评估》报告,相关建议主要针对CMA如何对数字合并进行评估。包括评估是否可能大幅减少竞争时,更加关注未来竞争的潜力,并考虑创新以及其他与价格无关对竞争的影响。


  CMA首席执行官安德里亚·科斯凯利(Andrea Coscelli)表示:


  “数字技术已经改变并将继续改变客户销售、交付和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们对企业的竞争方式造成很大的影响。CMA需要为应对这些挑战做好准备,以便能够做出有效的决策,使消费者受益。


  这些更新的指南将有助于确保通过有效的执法,人们可以继续获得最佳的产品和服务,而不会削弱竞争或损害未来的创新。它们还将使企业更清楚地了解我们如何评估合并。”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pdated-cma-merger-assessment-guidelines-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