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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彭吉岳、封旺律师:来自旁听席上的委托,一次“只许成功”的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08作者:彭吉岳、封旺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彭吉岳律师、封旺律师代理的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一审被判三年实刑的情况下,二审成功改判缓刑,当事人终获自由。由于京都律师专业和敬业的辩护,该案突破了当地“有前科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的司法惯例,其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司法机关、被告人和家属的一致好评。


  一、来自旁听席上的委托


  本案被告人之所以委托京都律所彭吉岳律师、封旺律师,缘起于一场庭审。2020年末,彭吉岳律师和封旺律师正在福建某地开庭,为福建校服协会会长许某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辩护。这个被办案人员坚定认为“证据坐实了”的案件,在庭审中被我所两位律师“揭开”了一个又一个破绽,在数天的开庭中,随着法庭发问、质证、辩论等各个环节的推进,原有的指控已经漏洞百出,以至于该案至今已严重超审限但仍未下判!


  京都律师在庭上的专业辩护,以及体现出来的敬业精神,深深地打动了坐在旁听席上一个人,此人便是后续本案被告人曹某的哥哥。当时曹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起诉至法院,即将开庭。曹某哥哥决定,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二审就委托彭吉岳律师、封旺律师为被告人曹某进行辩护。


  

当事人家属赠送京都律师锦旗(右一为封旺律师)


  二、为了让被告人的两个孩子不至于成为“孤儿”,让“单亲妈妈”早日回家,两位律师决心背水一战


  2020年12月,曹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而,曹某多年前离婚,自己含辛茹苦将孩子带大,现在一个上高二,一个上小学,都处于人生关键阶段。可以说,本案二审结果如何,不仅关乎曹某的命运,更加关乎两个孩子的前途。


  曹某前夫远在国外且多年来无法顾及、照顾孩子,如果曹某再被判刑,两个孩子将沦为“孤儿”,出于挽救一个家庭的希望,彭吉岳律师和封旺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摆在面前只有一条道路,就是让被告人早日回家以便照顾孩子。


  经过仔细分析,无罪辩护风险太大,万一失败无法承受结果。彭吉岳律师制定了情、理、法相结合的二审辩护策略,争取缓刑:情理方面,充分说明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继续羁押,两个孩子将陷入无人照看的现实困境,为此两位律师收集了孩子们的学习成绩表、让孩子们给妈妈写信表达内心的想念、对孩子们日常生活学习状况拍照制作成图册、老师对孩子们的情况反映、村委会对孩子们的情况说明、调取孩子这段时间没有妈妈照顾生病就诊的材料等作为证据;法理方面,请被告人劝说上游犯罪嫌疑人投案,构成立功情节,作为二审改判缓刑的法律支点。同时对于一审中存在的问题再次深度挖掘,尤其是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为犯罪所得进行剖析。


  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通过她的力量说服他人投案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抽象而言,辩护人面临的问题是:劝投信立功应当如何认定?


  首先,立功的本质要求被告人对他人归案的作用力,法律规定的典型情形是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线索,或者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那么,仅仅是劝说投案是否具有足够的作用力?


  其次,立功制度要求对他人归案的作用力来自于被告人自身,实践中存在亲友代为劝投不被认定为立功的判例。


  再次,假使被告人愿意劝投,上游犯罪嫌疑人也有归案意愿,在被告人身处看守所不能自由行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成功传递劝投信息,又不因为亲友帮助而削弱被告人的作用?


  以上种种问题,操作起来需要外科手术般的准确和稳定。摆在辩护律师前面的有三条路:最好的情况是被告人被认定立功,投案人认定为自首;次之,立功成立,自首不被认定;最差的情况是自首与立功均不被认定,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达到劝投成功的目的,两位律师可谓是费尽了周折,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已70多岁,无论如何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蹲监狱,宁可每天提心吊胆地隐藏。两位律师不远千里、不止一次地出差到南方给这位老母亲讲解国家法律规定,也设身处地为这位老母亲的儿子后续可能面临的处罚提供专业意见帮助,最后这位老母亲被两位律师的真诚感动,劝投成功。


  三、疫情期间会见遇阻,直接求助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全力保障案件顺利推进


  通过辩护律师反反复复与二审法官、检察官以及侦查机关的沟通,最终确定了以被告人书写劝投信为主的劝投方案。然而,当时恰逢新冠疫情复发,看守所为稳妥起见,对于来自北京的律师一律不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失去了与被告人的沟通渠道。二审审限宝贵,为了避免耽搁过多时间,两位律师紧急求助南京当地律师协助会见,协助劝投相关事宜。


  按照疫情期间规定,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可以通信。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辩护律师迟迟没有收到被告人寄来的信件,如此下去案件就会陷入僵局。于是,辩护律师再次来到看守所,与看守所领导、监所检察官及上级部门进行了直接沟通,在多个部门的协调下终于快速地拿到了被告人书写的劝投信及协调好了相关劝投事宜。


  四、有犯罪前科的人不能适用缓刑,辩护严重受阻,如何让本案成为南京市“突破性”案例


  被告人认定立功已无大碍,但是辩护人还面临另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在与办案人员沟通过程中,辩护人得知当地一个司法惯例:有前科的被告人原则上不能适用缓刑。如此一来,即便二审认定立功,被告人若仅仅是刑期有所减少,仍然不能马上出来照看孩子,辩护人的努力又将功亏一篑。


  对此,辩护人在庭前反复与办案人员沟通,说明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以及不惜卖掉房子退赃退赔的深刻悔改决心。在法律层面,辩护律师也再次深入地研究了前科与缓刑制度,发现二者在制度价值层面并不矛盾。前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是刑罚的量的问题,而缓刑属于刑罚执行方式的范畴,与刑罚轻重并无必然关系。在具有前科而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只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也可以采用缓刑的执行方式。同时,鉴于被告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严重”的一档,辩护人在庭审中还结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着重论述:作为情节加重犯适用条件的“情节严重”和作为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评价标准不同。同时,辩护人还援引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说明,将10万元作为“情节严重”量刑标准主要是为了量刑的平衡,而并不必然代表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同时,还通过大数据搜索整理,发现之前南京所认定的前科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与本案存在一些区别,也逐一与本案进行对比形成意见提交给法庭。


  事后,办案人员表示,律师多次真诚和专业的沟通对本案是很大的推动,如果只是泛泛的辩护,本案不会有今天的结果。


  五、刑罚,不仅是惩罚人,更要感化人


  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之下,本案走向了此前预测的最优道路。回顾整个办案过程,两位律师深刻地感受到,这不仅仅是在办理一个案件,而是和司法机关一道,为一个社会矛盾寻求一个最优解决方案而努力。毕竟,判决书最多是一个案件的节点,而远远不是被告人整个人生的终点。通过一场审判,使得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