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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关于刑辩律师角色和定位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20

2021年5月15日,作为一年一度的中国法律服务业盛事,且恰逢律师法颁布25周年,第五届中国律师发展论坛暨2021年度“桂客年会”在成都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名律师参加了盛会。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受邀参加论坛并作主题演讲。本文内容根据现场发言整理:

 

朱勇辉


  尊敬的各位前辈老师,尊敬的桂明总编,还有我们亲爱的法律同行们,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桂客年会的邀请,让我能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学习。上午聆听了前辈老师们的精彩人生,非常感慨,法治的进步得益于前辈的努力,也需要我们后辈继续坚持。在此,我们再次以掌声向前辈们表示敬意和感谢!


  我是一名刑辩律师,从2000年起到今年已执业20年。如果说我的律师专业的话,当然就是刑事辩护了。刑事辩护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在我看来是律师业务的皇冠。可是在我的执业生涯中经常面对质疑,我发现很多人对刑辩律师还存在不同的看法。那么,刑辩律师到底是一个什么角色,到底代表什么,该追求什么?我想借此机会谈谈我的一些体会和思考,观点可能不一定对,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刑辩天生就是来挑错的,要用“怀疑一切犯罪”的眼光和思维指导具体的刑辩工作。这是我理解的刑辩律师首先应有的一个标签。刑辩和侦查、指控的工作方向是相反的。从侦查角度来说,侦查是怀疑一切有作案条件的人都有罪,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把所有有可能作案的人都列为嫌疑对象,逐步排查,用证据来证明到底谁是罪犯;而刑辩律师是干什么的呢,他永远都是以怀疑的眼光审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那个人,他永远都怀疑那个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是真正的罪犯,用这么一个指导思想来指导律师所有的辩护工作,这是我对刑辩律师的第一个认识。正因为如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可能表现为鸡蛋里挑骨头,甚至有时候被人认为是在“捣乱”,我认为这其实符合刑辩工作内在的应有逻辑。当然,刑辩律师应该依法挑错,挑错要有根有据,不然就真成捣乱的了。


  第二,刑辩追求公平正义,但刑辩本身并不代表公平正义,刑辩只代表单方利益,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利益,来实现司法的普遍正义。经常有人知道我是刑辩律师以后,就用一种特别崇敬的眼光看着我,说你太高尚了,你代表了公平正义啊。我说其实我不高尚,我只代表我的当事人的利益。我觉得单方利益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当我代表被告人利益为被告人辩护的时候,被告人的家属可能认为我是个天使,而被害人家属则可能认为我就是个魔鬼,所以我们律师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明白自己只能为一方服务。


  第三,刑辩通过追求客观真相达到辩护目的,但刑辩本身不以追求真相为己任,刑辩只以法律真相为真相。经常有人问我,你的被告人真的有罪吗?那个人是不是他杀的?我都直接回答,我不知道。人家就继续问我,你不知道你怎么辩护?我说我不关心真相,我只看控方证据是否成立。我觉得在现实生活中把律师看作私家侦探,似乎律师有责任去查明真相,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其实律师只能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法律真实”作为真相。简言之,证据能证实是什么,就是什么。


  第四,刑辩希望追求确定性,但实际上经常在追求可能性。你是一名律师,但你能确信你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吗?律师都希望论证被告人是确定无罪的,但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结论是充满争议的,但这并不妨碍律师做无罪辩护,因为律师不需要证明被告人无罪,律师只要能论证被告人可能无罪,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辩护就成立了。


  第五,刑辩经常面临选择,刑辩选择的原则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刑辩工作中经常碰到要做选择,选择最优的应对策略是刑辩的重中之重。面对多个方向律师该怎么选?我的选择标准是永远只选择我的当事人的利益,至于其他问题则不是我关注的,我只关注我的当事人的利益。经常有律师无意中把自己定位为法官,这是一个角色认识上的错位。


  第六,刑辩直接维护的是个体利益,刑辩更重要的意义是维护法律制度。律师在个案中表现为保护具体的被告人个体,其实律师是通过保护个体在维护法律制度。如果我们保护了制度,就能保护所有人,这是刑辩工作更深层次的意义所在。


  第七,“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的辩护”,律师通过有效辩护追求辩护效果,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责任,但是辩护效果不能苛求律师,律师也不应该承诺结果。我个人理解,学术上的“有效辩护”概念其实指的是尽职辩护,不是指辩护的结果好不好。辩护律师应该做到有效辩护,也即尽职尽责的做好辩护工作,这是我们的责任,但是,案件的结果不是律师能决定的。当事人追求案件结果可以理解,但确实不能苛求律师;同时,律师也应当对当事人诚信,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第八,公正与效率永远是一对矛盾,公正是目的,效率是手段,公正与效率,公正永远第一。辩护律师始终要“不忘法治初心,牢记辩护使命”!我觉得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甚至立法修改中都有一个我比较担忧的现象,似乎现在更加注重效率而公正放在了其次。比如,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适用率会不会对公正造成影响?还有,我们在庭前会议中就开始进行实质性的质证,大量的证据在庭前搞完,正式庭审时则一会儿就开完庭了,等等。我认为这样的一些“高效率”都违背了我们追求正义的初心。所以,我认为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始终要“不忘法治初心,牢记辩护使命”,我以这句话结束今天的发言,与大家共勉!


  好,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