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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刘玲律师接受《财经》采访,解读四川信托TOT产品“爆雷”案
发布时间:2021-06-10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就四川信托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一案进行法律分析。


  6月7日,成都公安机关宣布,四川信托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立案侦查,实际控制人刘沧龙等四人被刑事拘留。四川信托TOT产品总规模为252.57亿元,当前大部分TOT产品兑付已经逾期。从2020年12月开始,四川银保监局对四川信托进行实质性管控,同时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大民营股东采取监管强制措施,限制其参与四川信托经营管理相关的股东权利。


  采访中,刘玲律师提到,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进行投资等经营,并按照约定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尚不规范,受托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权力,在客户资金运用上进行暗箱违规操作、侵吞、擅自动用,或者将客户资金于操纵市场,进行不必要的买卖以赚取交易手续费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败坏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动摇公众对金融机构受托理财的信任,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使资产管理活动存在较大金融风险,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鉴于此,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它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采访中,刘玲律师强调,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重点是受托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如果出现个人挪用或将受托财产据为己有的情形,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


  对于刑事程序方面,刘玲律师认为,四川信托被刑事立案,这意味着刑事诉讼已经启动。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展开侦查,全面收集证据。随着证据越来越多,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因此,侦查、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可能会出现变化。现实司法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同一案件,公安机关以某一罪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另一个罪名起诉,法院判决时再次改变起诉罪名。因此,四川信托案不排除涉嫌罪名发生变化或者增加新罪名的可能。